法庭科学与化学
2010-10
群众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王景翰 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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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科学旨在通过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对各类相关的证据进行鉴定和识别,为案件侦破提供有力的线索,为起诉、审判提供科学的证据。法庭科学是自然科学的应用,是与法律有关的综合性的边缘学科,它涵盖了多种学科门类;而化学是一门古老又年轻的学科,它是进行法庭科学研究的重要理论基础及手段。 法庭科学与化学这两门学科的有机融合,既保证了法庭科学的技术手段有了不断探索的科学基础,使法庭科学的内涵能够不断发展、成熟、完善;同时,也使化学这门学科,在法庭科学的实践应用中激发新的活力。 《法庭科学与化学》这本书,是编者们多年教学积累和科研成果的总结,是在收集国内外大量资料的基础上综合编写而成的。该书打破了传统教科书的体系,以化学理论为基础,以法庭科学的实践活动为核心,将化学与法庭科学的各个分支学科融会贯通,从化学的角度对法庭科学进行创新性的分析、理解,使法庭科学的学科体系得以进一步完善。该书内容丰富、资料翔实,涉及法庭科学的众多适用案件,是一本可供广大公安和司法战线从事技术和侦查的工作人员及教学人员学习和利用的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法庭科学旨在通过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对各类相关的证据进行鉴定和识别,为案件侦破提供有力的线索,为起诉、审判提供科学的证据。法庭科学是自然科学的应用,是与法律有关的综合性的边缘学科,它涵盖了多种学科门类;而化学是一门古老又年轻的学科,它是进行法庭科学研究的重要理论基础及手段。
王景翰,女,1939年1月生。1963年毕业于哈尔滨师范学院(现哈尔滨师范大学)有机化学研究生班。现任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首席教授,技术一级警监,硕士生导师。 王景翰教授1994年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006年获公安部科技英才和二级英模称号。她在有机化学、微量物证分析和毒品分析方面承担了多项部级以上项目,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一项,公安部科技进步二等奖两项、三等奖和四等奖各一项,取得国家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各1项,为科技强警作出了重要贡献。 杨鸣,男,汉族,1957年1月生。毕业于辽宁大学化学系,现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副院长、研究员。杨鸣院长曾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5O多篇,主编《中外刑事警察教育训练比较研究》,主持多项省部级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课题,并在辽宁省“八五”、“九五”、“十五”教育科学优秀成果评选中获得多项奖励。 刘淑霞,女,1962年12月生。1985年毕业干辽宁师范大学,理学硕士。现任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处处长、教授。辽宁省优秀教师,享有大连市政府津贴,兼任辽宁省化学会法化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从事微量物证检验技术教学、科研工作。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7项,发表沦文20余篇。辽宁省《刑事化验》精品课程负责人、省级教学团队负责人、辽宁省《刑事化验》精品教材主编,获辽宁省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三等奖2项,辽宁省科技进步三等奖1项,国家发明专利1项。2004年被评为辽宁省公安厅科技工作先进个人,荣立个人二等功1次、三等功1次。
绪论第一章 爆炸现场与化学第一节 爆炸现场概述第二节 炸药的化学问题第三节 单质和混合炸药的化学问题第四节 起爆药与爆炸装置的化学问题第五节 爆炸物证的收集与检验的化学问题第二章 枪击现场与化学第一节 枪杀案件的特征第二节 枪击现场物证与化学第三节 射击残留物的检验与化学第三章 命案现场与化学第一节 命案现场的特征第二节 命案现场纺织纤维(品)物证与化学第三节 命案现场的泥土与化学第四节 现场上油脂的化学问题第五节 中毒与化学第六节 现场毛发物证与化学第七节 现场上血痕的化学问题第八节 命案现场上其他物证第四章 火灾现场与化学第一节 火灾现场的特征第二节 火灾与化学第三节 火灾现场常见油类与化学第四节 火场上纤维物证与化学第五章 交通事故现场中的化学问题第一节 交通事故现场特征第二节 涂料碎片与化学第三节 塑料残留物与化学第四节 橡胶残留物与化学第五节 交通事故现场油类物证与化学第六节 交通事故现场上的纺织纤维物证与化学第七节 酒后驾驶与化学第八节 交通事故现场物证的检验第六章 毒品与化学第一节 我国毒品犯罪概述第二节 毒品中的化学问题第三节 毒品制造、合成中的化学问题第四节 毒品的检验与化学第五节 戒毒中的化学问题第七章 文件色痕(可疑)鉴定与化学第一节 文件字迹概述第二节 文件色痕(字迹)的化学问题第三节 文件字迹检验与化学第八章 指纹显现与化学第一节 指纹及其显现概述第二节 现场指纹与化学第三节 指纹显现与化学参考图书参考文献后记
着的正是一把单刃格斗刀,刀柄前还有锯齿。该男子有重大嫌疑。警方随后包围了女孩哥哥所在的小楼。但就在实施抓捕前,该男子在二楼引爆了身上携带的雷管,自杀身亡了。后来查明,女子的哥哥去天津找妹妹,发现妹妹刚被释放,并染上毒瘾,妹妹告诉了其在天津的悲惨遭遇。哥哥随后被可怕的复仇心理充斥着,先是查到了侥幸逃避法律制裁的那个廊坊男子,将其杀死。后又耐心等待天津男子死者出狱,用同样的手段杀死了仇人。 这是一起典型的仇杀案件,犯罪分子与两个死者之间有着刻骨铭心的杀妹之仇。两起杀人案件有很多可以联系的特征。一般来说,罪犯行凶都有一定的惯性和固定的思维模式,投毒的犯罪分子一贯采用投毒杀人;用刀的犯罪分子也总是刺杀相同的部位,甚至力度、深浅都相同;用枪行凶的犯罪分子也偏好从某个位置打人体某个部位;而用绳索的犯罪分子也一贯采用相同的绳索,哪怕是捆绑手法也都是采用同样的绳结扣。这起串案,侦查员利用照片上的刀具联系到现场的刀痕,从而确认两起案件使用的是同一把刀,并刺杀相同的部位。两起雷同的伤害案有如此惊人的巧合,绝对不是模仿出来的,这是犯罪分子不自觉的表现方式。 二、命案现场常见物证 命案现场是指发现被害人的尸体或尸块的场所。现场的物证是指从命案现场带走或遗留在命案现场能证明命案真实情况的物品、物质和痕迹,简称物证。 命案现场勘查会发现尸体,很可能是完整的死者尸体。一般使用器械或枪支作案的,其命案现场会留有大量血迹;使用药物致死的,其尸体是完好的。无论自杀或他杀的案件,都要首先通过勘查检验现场上遗留的尸体来寻找各种痕迹物证和微量物证,以确定案件的性质,寻找侦查的方向。如是他杀,必须找到凶手;如是自杀,要确定自杀的方式,找到自杀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