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图书网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原理与实务

吴建国 中国经济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8  

出版社:

中国经济出版社  

作者:

吴建国  

页数:

298  

前言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机动车辆迅猛增加,对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道路交通安全显得越来越重要。如何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科学地处理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已成为是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关注的问题。我国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早已在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同期生效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虽有利于规范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但我国每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数量和死亡人数仍排在世界的第一位。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上,还是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归责原则,赔偿责任的赔偿原则、标准等还有待进一步探讨。随着人类社会工业文明的发展,交通运输能力也在迅速地提高。时至今日,汽车等交通工具已经日益广泛地运用于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汽车的销售量迅猛增长。然而,由于我国道路条件较差以及道路混用等原因,道路交通事故的数量及其损害后果十分惊人,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社会问题。为了切实提高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视和认识,提高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效率。真正把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科学发展工作范畴,把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理念:树立“大交通、大安全、大发展、大法治”意识。

内容概要

为帮助广大道路交通管理人员更好地掌握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为便于社会各界了解和掌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程序和法律精神,特撰写本书。它既是一个成果的总结,也是未来进一步探索的起点。本书将成为交通管理人员的良师益友,广大驾驶员朋友的好伙伴,车辆保险公估师的工作经典,老百姓的出行指南。

作者简介

吴建国,湖南长沙人,1965年出生,中共党员,1986年毕业于山东交通学院管理系,后考入北京大学法学院。师从我国著名的法学家刘凯湘教授攻读研究生并取得硕士学位。现为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法学剖教授、高级经济师。1998年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2000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2@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主持省部级研究课题4个。在《中国城市经济》、《中国公路》、《湖南社会科学》、《法制与经济》等国家级刊物和中文核心刊物发表科研论文20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道路交通事故概述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的含义及其变迁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含义 二、道路交通事故的界定 三、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含义 第二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 第三节 道路交通事故分析 一、目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基本概况 二、2008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分析 三、2009年第一季度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分析 四、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特点 五、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分析 第四节 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 一、从管理层面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 二、从社会层面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 三、构筑中国特色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体系的思考 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必须杜绝四类交通违法行为 五、公安部2009年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措施 六、2009年全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警示录第二章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特点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概述 二、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 三、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原则的立法思考 第三节 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 一、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 第四节 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归责原则 第五节 中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比较研究 一、各国和地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中外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 第六节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多元归责原则体系的必要性 一、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多元归责原则的立法思考 二、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体系和调整范围 第七节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 一、国内外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抗辩事由概说 二、受害人的故意 三、其他情形的免责事由第三章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含义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含义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区别和联系 第二节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原则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基本原则 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具体原则 第三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含义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比较分析 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的不同观点概说 四、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的不同观点评析 五、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关的刑事或民事诉讼在实践中的操作分析 六、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第四章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分配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之关系 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举证责任之分配 第二节 道路交通事故中共同肇事的责任分配 第三节 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连带责任的一般情形 第四节 湖南省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第五章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第六章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第七章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八章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第九章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一)乘客事故。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乘客乘坐的客车与另一辆车相撞而发生交通事故,乘客人身、财产遭到损害的,可依客运合同关系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给予赔偿;同时也可依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要求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车辆所有者或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但只能择一行使权利。  (二)交通工伤事故。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即交通事故与工伤双赔偿。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竞合。  (三)车辆保管合同。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保管不善即相当于保管人有过错,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机动车送交修理的责任主体等。车辆修理期间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车辆修理人为民事赔偿责任主体保管期间所发生的.由保管人为民事赔偿责任主体。因为此时的机动车所有人已经丧失运行支配力,也丧失了运行利益。  (四)代驾司机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赔偿。代驾司机是受代驾公司指派的,其代驾行为是职务行为。公司和酒后顾客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酒后顾客找代驾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发生交通事故,找代驾公司后出现交通事故,合同目的没有实现。


编辑推荐

  车险估价师的操作经典  公安交管人员的工作向导  法官交通案件的裁判指南  青车一族的实用手册  普通百姓的出行好伙伴

图书封面

广告

下载页面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原理与实务 PDF格式下载



对非专业和刚入门的法律工作者可以看,内容还是比较简单、浅显。


相关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