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利研究
2010-7
中国经济
邹晓美//高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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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农民工”这个沉重的话题,专家学者有很多研究,也不时成为报纸杂志热点。“农民工”是一个带有歧视性的名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还这样称呼平等公民中的一部分入,这是对市场经济的背叛。我们应该与时俱进,是摒弃“农民工”这个名词的时候了。 “农民工”这个称谓起源于什么时候,资料说法不一。在20世纪70年代及以前,多叫民工,70年代中也叫亦工亦农(当时是农忙时务农,农闲时做工),这是与当时提倡发展社队企业相适应的。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民经济空前发展,特别是沿海经济特区的建立,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开始形成民工潮。每年春节前后返乡和外出打工的庞大人员流动,给交通运输形成了巨大的压力,报纸称他们是“盲流”,各级政府限制,甚至打击,他们经常成为收容遣送的对象。在什么时候出现“农民工”这个词呢?这跟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有关系。1983年,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的第一任所长费孝通先生开始进行小城镇的研究。课题组的张雨林教授在1984年写文章时,首次提出了“农民工”这个词,这个说法被大量地引用。近十多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人们对它有了新的认识,知道了它存在的必要性,知道了它在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作用。新的经济体制孕育、产生、发展了“农民工”,过时的体制却限制、压制它的发展,“农民工”就是在这样一个环境中艰难曲折地发展壮大。 农民工是我国特殊的制度变迁所带来的特殊现象。中国已有两亿多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农民进城务工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主要渠道,是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
对于农民工这样一种游离于城市边缘、介乎农民与市民之间的边缘化的社会群体,仅有姿态式的关注和关心是无济于事的,政府和社会必须对这一特殊社会群体的生存和发展,尤其是对农民工权利保障问题付诸务实的行动,实施可持续性的制度化的政策。这就是我们研究农民工权利保护问题的初衷,也是出版本书的重要目的。在本书中,我们从农民工问题产生的由来、背景、农民工的社会地位与生存现状出发、立足宪法和国际人权宪章来研究农民工的人权保护问题;结合我国的立法与实践,具体分析和研究了农民工的劳动权与社会保障权问题,并从国际视野探讨了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问题。近年来,我们欣喜地看到政府为农民工做了很多有益的工作,愿我们的研究能够为农民工权利保护作出贡献
高泉.男,1 971年生.汉族,河南南阳人。北京物资学院法政系副教授,主要从事法学教学科研工作.曾经讲授《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等课程。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近年来公开发表论文1 0多篇,出版专著、教材等9部,参与各类科研课题6项。主要著作与论文有《物流法原理与实务》、《经济法学》,《劳动标准与农民工权利研究》、《我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法制建设问题研究》、《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关系与法律适用》、《国际劳工标准与农民工人权保护》等。
邹晓美,女,l961年生,汉族,湖北红安人。北京物资学院法政系教授,北京物资学院法律顾问。多年从事经济法、劳动法的教学研究工作,出版图书20余本(含专著、合著、编著) ,主持完成北京市级科研课题5项,在核心刊物发表论文30余篇。主要著作有:《劳动法新论》、《下岗职工再就业法律指导》、《大学生就业法律指导》、《大学生就业法律知识问答》、《劳动标准与农民工权利研究》、《大学生打工就业维权》、《经济法》、 《物流法原理与实务》等。l 998年北京市教委授予”优秀青年骨干教师”称号,多次被评为“优秀教师”:1 998年被普选为北京市通州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02年被北京市通州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为北京市第十二届、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北京市通州区第四届政协委员。2002年北京物资学院授予教学“十佳教师”称号;2003年被北京市教育工委授予“两课”学科带头人。
第一章 农民工问题的由来、背景及其现状 一、农民工及其含义 二、农民工是我国特殊的制度变迁所带来的特殊现象 三、农民工问题的由来、背景 四、农民工的社会地位与生存现状 五、农民工对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 农民工权利与人权 一、人权概述 二、农民工的人权保护 三、国际劳工公约与农民工人权保护 第三章 农民工的劳动权研究 一、劳动权概述 二、农民工劳动权的基本内容 第四章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研究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权概述 二、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立法与存在的问题 三、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体系与基本思路 第五章 农民工问题的国际比较研究 一、部分发达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问题 二、部分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问题 三、国际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经验借鉴 四、我国农民工流动问题的特殊性 五、几点启示和结论 参考文献
另外,公民居住和迁徙的自由权利从其性质来看,本质上是一种经济自由的权利,能否在实际上实现这一权利还要看国家经济的实际发展和本人的经济条件,恢复宪法赋予公民的迁徙和居住自由只是赋予公民选择住所的自由,并不是要求每个公民必须都迁往城市居住。有人鼓吹只要一放开户籍管制,上海北京马上会涌进十亿人,这种极端的观点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个人都是经济人,享有迁徙自由的公民在进城之前都会理性地分析自身有否能力在城市立足,该城市是否能够容纳他。即便一时判断有误,公民也会很快自我纠正,及时调整,重新选择迁居地。有人认为,当代中国城市人口密集、交通拥挤、能源不足、基础设施不完善等现状,决定了迁徙自由是不可能的。其实,我国城市的现状很多是因为没有迁徙自由的制度背景下形成的该进的很难进、该出的不能出的局面造成的。如果实现迁徙和居住自由,取消城市户口的福利,由于城市生活成本较高,在城市工作和生活的人需承担较重的税赋,能适应的,继续住在城市,不适应的自然会迁往他处。 实际上,无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还是迁徙自由的宪法权利属性来看,都应该赋予公民迁徙自由权。在规范设计上,至少要包括以下内容:“迁徙的自由,不得侵犯。”“不得阻止任何人移居国外或脱离本国国籍”,“任何人享有的归国自由不得被恣意剥夺”。既然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不论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甚至最不发达国家都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迁徙自由。身份取向使人失去平等的权利,实际上是岐视,这与现代文明的精神正相违背;而且我国已经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批准这个公约也是时间的问题了,顺应世界的潮流和将来遵守国际条约的义务,赋予公民迁徙自由权是一个大的趋势,也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