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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技术监督法规汇编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 编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 中国质检出版社 (2013-01出版)
出版时间:

2013-1  

出版社: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 中国质检出版社 (2013-01出版)  

作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 编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技术监督法规汇编:纤维检验分卷》分为计量、标准化与条代码、认证认可、产品质量与生产许可、食品安全与生产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纤维检验、综合业务与执法程序等8个分卷以及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规汇编1卷(共9卷),全面收录了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及重要规范性文件(截至2012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技术监督法规汇编:纤维检验分卷》为《纤维检验分卷》,分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三个部分。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二部分行政法规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2001年8月3日 国务院令第314号发布,根据2006年7月4日国务院令第47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件)的决定》修订) 第三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茧丝流通管理办法 (2002年2月4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8号发布) 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 (2002年10月14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农业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4号发布)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03年1月14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3号发布)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03年7月18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发布)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05年4月22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发布)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06年6月14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9号发布)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0月10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发布) 棉花复验仲裁办法 (1986年7月31日 国标发[1986]174号) 棉花品级实物标准管理办法 (1986年7月31日 国标发[19863]74号) 关于加强化纤质量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1994年4月20日 技监局监函[1994]15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羊绒产销管理的通知 (1995年10月I9日 国办发[1995]52号) 缫丝绢纺准产证制度实施办法 (1998年8月3日 国经贸外经[1998]479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通知(1999年1月20日 质技监局监发[1999]18号) 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 (1999年9月2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纺织工业局等6部委局联合发文,质技监局政发[1999]211号) 关于加强对棉农宣传教育防止棉花混入异性纤维工作的通知 (1999年9月3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广电总局,质技监局政发[1999]208号) 国家棉花公证检验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5月30日 财经字[2000]299号) 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2000年6月16日 人发[2000]70号) 棉花质量检验师考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10月25日 质技监职办[2000]07号) 棉花质量检验师岗位设置及职责暂行规定 (2000年10月26日 质技监局入发[2000]189号) ……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 (2010年9月14日 中纤局棉发[2010182号)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三章棉花加工资格审核认定程序 第八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将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包括政府网站)公示。各资格认定机关应当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公示。 第九条 申请者必须在取得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棉花加工业生产设备更新改造规划登记核准后方可进行设备更新改造,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改造和通过验收。 第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每年5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接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申请。接受期限发生调整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前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申请者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每项一式三份): (一)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申请; 二)原有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证明符合合理规划布局条件的材料; (四)证明具备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的材料; (五)证明具备消防条件的材料(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出具);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根据规定需要申请者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者应当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全部真实有效。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接收到申请者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注明理由。 第十二条对决定受理申请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安排资格认定机关对申请者相关条件进行审查,并征求当地棉花协会的意见,在决定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对做出授予棉花加工资格决定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颁发《资格证书》。对审查后不予准许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注明理由。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获得《资格证书》企业的名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各资格认定机关在棉花加工资格审核认定中所使用的文书格式和《资格证书》格式由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章棉花加工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企业未经过资格认定而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证各项质量保证能力条件得到正常运行和实施; (二)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收购(进厂)、加工棉花; (三)不得购买、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加工棉花; (四)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挑拣、排除异性纤维; (五)成包棉花必须参加仪器化公证检验; (六)不得通过挂靠、联营等手段为没有通过相应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从事棉花加工活动提供便利、从中牟利,即不得“一证多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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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技术监督法规汇编:纤维检验分卷》可供全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业务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使用,也可供检验技术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企业相关管理、专业人员以及消费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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