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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区海洋行政管理研究

滕祖文 海洋出版社
出版时间:

1970-1  

出版社:

海洋出版社  

作者:

滕祖文  

页数:

566  

内容概要

  共分五篇。分别是海洋行政授权篇、海区海洋行政组织篇、海区海洋行政职能篇、海区海洋行政行为篇、海区海洋行政实务篇。

作者简介

  滕祖文,男,汉族,1954年生,山东昌乐人。1972年参加工作,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先后就读于中国海洋大学、宁波大学、北京大学和中共中央党校。中国海洋法学会学员,中国海洋学会会员,山东海洋湖沼学会副理事长,青岛海洋湖沼学会副理事长,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邀研究员,中国海洋大学兼职教授。中央组织部“全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考试通用题库”专家组成员。曾在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海洋调查队、黄海环境监测中心站、中国海监船第一大队、中国海监航空大队以及北海分局环境保护管理处、局长办公室、外事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审计办公室、监察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等单位和部门任职,现任中共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参加海洋航空监察100余架次,飞行300多小时,参加船舶调查和海洋监察98航次,航行12万海里,从事海洋行政管理工作30多年,有着海洋行政立法、海洋行政执法、海洋行政司法和监督海洋行政的基层工作经历。荣获国家海洋局海洋管理先进个人、国家海洋局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作者主要出版物:  参与编写:《胶州湾及邻近海岸带功能区划》(1993年,北京,海洋出版社)  编著:《海洋行政管理》(2002年,青岛,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  编辑:《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海洋行政管理工作研讨会论文集》(2003年,北京,海洋出版社)  参与编写:《渤黄海区域海洋管理》(2003年,北京,海洋出版社)  著作:《海洋行政管理专题研究》(2003年,北京,海洋出版社)  参与审稿:《海洋行政执法必读》(2004年,北京,海洋出版社)  参与编写:《中国海域物权制度的理论与实践》(2004年,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参与编写:《创新与发展》(2006年,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  参与编写:《世纪丰碑》(2006年,北京,新世界出版社)  参与编写:《中国当代思想经典》(2006年,北京,中新出版社)  参与编写:《和谐社会与小康中国》(2008年,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参与编写:《读本》(2008年,北京,海洋出版社)

书籍目录

第一篇 海区海洋行政授权篇 第一部分 行政授权行政授权之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海洋局管理体制问题的批复行政授权之二:国务院关于国家海洋局及其所属机构人员编制问题的批复行政授权之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机构改革方案国家海洋局关于北海分局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分局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分局机构改革原则意见的通知行政授权之四: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国家海洋局人员编制的批复行政授权之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二部分 法律授权法律授权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法律授权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法律授权之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二篇 海区海洋行政组织篇 从行政法角度认识海区海洋行政管理海区海洋管理局在海洋行政管理中的基层组织定位海洋行政管理主体海洋行政管理的运行形式完善和发展海洋行政支撑组织海洋行政被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韩国海洋水产部的建立对中国海洋管理体制改革的启示第三篇 海区海洋行政职能篇 海区分局的职能职责和任务海区海洋管理局在海洋行政管理中的层级定位海区海洋管理局在海洋行政管理中的行政管辖定位分局在区域海洋行政管理的地位海洋行政管理主体、客体及相互关系关于《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海洋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送审稿)的几点意见海洋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海区分局海洋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思考加强“中国海监”维护海洋权益北海分局2007年度科研课题立项建议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北海区海洋管理工作第四篇 海区海洋行政行为篇 实施海洋开发战略必须加强海洋行政管理加强海洋行政管理的思考尽快组织制定“北海区海洋功能区划”论区域局“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经济发展规划”适用于渤黄海区域的海洋立法情况建立健全适用于渤黄海区域的海洋法体系区域海洋立法应借鉴的经验渤黄海区域海洋立法的特征和原则第五篇 海区海洋行政实务篇 关于海洋倾废管理中的几个问题加强北海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管理建议尽快制定渤海法关于山东长岛海洋自然保护区建区考察情况的报告渤海环境保护的问题与对策建立涉海企业环境监督员和实行职业资格管理两项制度的思考附件 家海洋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

章节摘录

  应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各沿海国的主权权利和义务,尽快制定出符合我国管辖海域的海洋勘探、调查和研究方面的法律法规。  (三)涉外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法  涉外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法目前在海洋法体系中处于空白状态。法律的空白所带来的国家海洋资源在一些海域处于任意开发的局面,特别是我国南海的南沙群岛海域,海洋石油资源和海洋渔业资源被某些毗邻国家非法开采和捕捞状况,不能不引起我国的高度重视。随着人类社会对陆域资源不断开发,陆地资源的不断减少,海洋资源将会成为人类对地球资源开发的最后一块领域,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类对海洋资源的开发速度将会比以往任何一个历史时期都快。因此,尽快制定涉外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法既是时代的需要,也是中华民族的需要。  目前,我国部分涉外资源开发利用的行业,从行业开发的角度出台了部分海洋行业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法规,规范了行业开发的涉外行业利益关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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