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的辩护
1997-1
法律出版社
[美] 艾伦·德肖微茨
484
420000
唐交东
无
本书是美国当代律师辩护实录中最精彩的一本。作者艾伦.德肖微茨是美国哈佛大学著名刑法学教授,又是在纽约私人执业的美国当代名律师,1980年应邀曾来我国参加有关立法的咨询工作。他专门受理那些没人愿意、也没人敢接受的案件,并打赢了1000多件案件,成为美国当代颇具争议的风云人物。本书收集了德肖微茨所办案件中最富有争议、影响面颇大的数十件案件,将其背景及诉讼过程加以深入浅出的叙述和描写。案中的委托人既有杀人犯、靠办老人院发横财的吸血鬼,又有在公共海滩裸体沐浴而被捕的人、因劫机而被捕的苏联犹太人。书中不乏精彩的辩护场面,纯熟的辩护技巧,曲折迭宕的案情发展,令人吃惊的诉讼结局。作者不是一个以感情取胜的律师,他办案着眼于“对着干”,采取“以攻代守”的策略,注重办案技巧,强调以理取胜。书中对此作了精彩地描写。
艾伦·德肖微茨,美国当代最著名的律师之一,哈佛大学终身法学教授。他敢于向政府挑战,受理那些没人敢于接受的案件,并打赢了上千件案件,其辩护技巧为美国律师界所瞩目。本书深受欧美法律界及演说家们的喜爱。
导言第一编 被证明无辜之前是有罪的——有罪推定 第一章 波洛公园区的关系网——童年生活 第二章 “不管怎么说,反正枪击一具尸体不是谋杀。人只能死一次。” 第三章 “你愿意受理纽约那个最刁钻刻薄的人的委托吗?”——伯纳德·博格曼案第二编 破坏和平 第四章 为黄色淫秽电影辩护及与原教旨主义者和女权主义分子之争:“深喉”案及宪法第一修正案 第五章 我的暑假生活——科德角海滩的裸体浴者及环境保护纠纷 第六章 宪法第一修正案及越南战争:斯坦福大学布鲁斯·弗兰克林教授案及中央情报局内幕担揭发者案 第七章 犹太人动机未遂案与夏兰斯基案 第八章 以对簿公堂相威胁是精神不正常或犯罪吗?——变化多端的法官案及范威公园警察案 第九章 为父亲的罪孽而被判死刑第三编 为正义抵制非正义 第十章 将欲取之必先予之:《埃德蒙·罗斯纳诉美国司法部纽约南区检察官办公室》案 第十一章 为辩护人辩护
无
在中国,不知道多少年后才能出这么一本书,正如此书最后一章中特意提到的中国的状况一样。在一个高压统治的国家,是不可能有独立的辩护律师的。自由,永远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试金石。
选择了律师这样一个职业,可能就不该选择中国这样一个国家。地位被形容为“小宪法”的刑事诉讼法,在现在的中国就是一个笑话,一个公检法一起诉说的笑话。你能在法庭上大声疾呼吗?我想你会被法官微笑着或咆哮着轰出去。你能在法庭上对证人交叉询问吗?我想你会被检察官另行起诉。你能在法庭上把自己的辩护意见宣读完毕吗?我想你会被法槌敲得一头狗血。
这就是中国。在这个国家做律师,也必须像德萧维奇说的一样,放弃一切褒奖。然而除此之外,你可能还需要一腔热血,一身胆气,一副硬骨头,和一脑子豁出去的侠气。
即使是在世界上宪法最权威的国家,也难免遇上政治干预司法的尴尬,我们这儿的有些人又何苦自怨自艾~!~
一堆问题:
1精神病人有没有自由的权利?
2要不要废除死刑?
根据某人的谈话整理(部分):“关于死刑:A死刑是不是简单地以暴治暴?想达到什么效果?B杀人对吗?谁有处死人的权力?神有这个权力吗?C误判死刑怎么办?D死刑太便宜恶人?但是,一个现实的理由就足够驳倒反对死刑的所有理由:成本,经济成本。”
3捏造一个罪,把自己不喜欢的人关起来,为他没犯的罪处罚他,因为他是个讨厌鬼,是个恶棍,是个坏人?
4可以为了更高的正义违法吗?比如,警察可以在执行公务时犯法吗?可以为了 “正当”目的不择手段吗?可以欺瞒吗?可以两眼一抹,砌一堵墙,假装不存在其他国家吗?
5如何平衡自由与安全?
6其他问题,总是有很多问题,更多问题
二片段摘抄:
1“如果政府变成了法律的破坏者,法律将会受到蔑视,因为这会鼓励每个人都只遵守自己的法律。”
2儿子问父亲是否输了,父亲说“闭嘴”!
3律师第一律:假定当事人有罪。
4“你挥舞的权利只能到我的鼻尖为止”
5托马斯潘恩 “要想收获自由成果的人,必须,,,,,历经坚持自由的疲累。”
6“披着辩护律师外衣的检察官” 有可能牺牲委托人(有律师身份,行为却是检察官式)。
7关心“公正”“正直”“道义”“高尚”的律师,有可能牺牲委托人。
8“比尔,老实说我并不爱你,但是我会准备妥当来帮助你。”“我不要求你爱我,只要你拥护我就够了”哈哈
9辩护律师的职责:监督并挑战政府,让那些握有权力的检方谨慎从事——为弱势的辩方辩护,为没有能力或资源为自己辩护的人辩护。
10那些鼓吹律师应把委托人限制在无辜的被告上,或仅为某类人或某阶层辩护,这样实际上是建立一种由政府决定谁有权受辩护,谁无权受辩护的制度。
11“如果要停止迫害,就要防微杜渐,不让任何迫害发生。”
三不完全的认识
还是某人说的:“不可能有完全的共识,在理性起作用的前提下,都在退让,达到可能的平衡。。。胡克定律,在弹性限度内,弹簧伸长的长度和所受的外力成正比巴特,一旦超过了弹性限度就,发生了塑性形变。”
我之前一直有个疑问,中国大陆的刑法为什么不正式引入“认罪协商”制度,直到看到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亚伦·德萧维奇所写《The Best Defense》中对“认罪协商”条款的论述,我才明白李庄所爆料的“诉辩交易”条款根本不可能在我们现有的宪政体制下运行。
首先,引用中国法院网关于诉辩交易(Plea Bargaining)的定义:
“诉辩交易”,又称为诉辩谈判或者诉辩协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作有罪答辩,提供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指控或者减少控诉罪行,或者允诺向法院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为条件,与被告方(一般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协商谈判而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在美国的刑法中,也称之为“认罪协商”(Plea Negotiation)。
其次,来看看德萧维奇《最好的辩护》是怎么论述“认罪协商”条款的。他认为,认罪协商只不过是诉辩双方交换承诺的契约。在认罪协商中,被告放弃他/她宪法保护的权利,以换取比较短的刑期。认罪协商让人联想到浮士德和魔鬼的交易,只是它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法院对此有约束力。
根据书中的数据,认罪协商已经成为美国解决诉讼案件的主要模式,现在大约有3/4的刑事案件都有认罪协商方式结案,而非审判。
那么为什么,美国刑法里存在“认罪协商”制度呢?根据刑事诉讼涉及到的各方当事人,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第一,对检察官而言,检察官允许被告承认部分起诉罪名,而可能只判决部分的刑罚,是因为在这样的安排中,他们看到自己的利益:在认罪协商中基本的好处是对案件的保障——受认罪协商的拘束,被告承认犯下某些罪名,检察官得到判决有罪的保证。如果没有认罪协商,他就必须担负着陪审团、法官、上诉法院种种不确定和反复无常的危险。
对于一个检察官,认罪协商可以使检察官免于因败诉而受到公众的指责。任何检察官,如果输掉了一个公众瞩目的案件,那么他将会被媒体批评为无能。如果那样的话,他的事业就算不会毁于一旦,他的前程也是岌岌可危的。
当然,还有一个比较单纯的动机解读,就是对工作过度的检察官而言,认罪协商代表较少的工作量,不需要牺牲漫漫长夜和周末假期与家人相处的时间。在美国,检察官不是支付时薪,而是年薪制。
第二,被告接受诉辩交易的好处是:经由认罪协商解决的争议,要比交由陪审团审判,风险要低很多。也就是说,在双方都得不到他们想要的全部的情况下,双方都得到了一样彼此最渴望得到的东西——确定性。
也许你会争辩,那有些无辜的被告根本就没有犯下所指控的罪,为什么也同意接收认罪协商。这是因为,他/她跟检方一样,也喜欢确定的感觉,更何况这种情况少之又少。
同样,也还有一个比较现实的解读,就是在美国,诉讼时非常昂贵的。对一个中产阶级的被告,他们不适用免费的诉讼协助,但是他们也负担不了长时间的诉讼和上诉费用。
第三,被告的辩护律师鼓励被告接受认罪协商,就更好理解了。因为,在美国就每个刑事诉讼而言,刑事律师通常会收到统一规定的费用,大概是2500美金,这是规定价额。所以,你想:如果协商某个案件要花去10小时,那么他的时薪是250美元;如果审判这个案件要花100小时,那么他的时薪就只有25美元,连日常开支都不够。显而易见,对于美国刑辩律师而言,协商的案件越多,赚的也就越多。
针对德萧维奇的解释,也就很容易看出“诉辩交易在现行的制度中是不可能得到有效适用的,所以我们也没有这种东东,活该你李庄就该去监狱里呆上一年零六个月,一个现行制度都不存在的东东,你凭什么相信它?
第一,对检方而言,由于重庆打黑是敏感的政治性案件,处理此类案件的做法是公检法联合办案(当然这种做法是违宪的,但是实际操作就是如此)。公诉方检察院,这种案件办起来,那绝对是所有国家机器都全速运转,顺畅的不得了,而且是大快人心。要知道,在敏感时期,高压线是绝对不能碰的,不死怎么办,不死法办呗,这种常识连周立波都知道,你你一个律师还不知道?
所以,我们的检方不存在败诉这种可能,即使有,那也是微乎其微。它根本没有败诉后被公众指责这种担心,相反,在这种关键时期,舆论是一边倒得,中国公众也会大力支持,括弧此处公众不包括刑辩律师这一类人。
第二,被告李庄的政治素养还是差了点,怎么就信了诉辩交易这种东东呢?当然,也要原谅这家伙,因为中国的刑辩律师一直就是以“打捞队”而著称,靠着人脉和关系游走在法律和潜规则的边缘。他自个儿一直就是靠走后门吃饭的,难免是吧真信了有“认罪协商”这种东西。套用无间道里的经典台词:出来混的,迟早是要还的。
第三,法院方面来讲的话,它的领导体制是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同时也受人大监督。相对于美国那种选民政治,舆论对他的压力没有太大的影响,对法官个人生活而言,也不会受到不满民众的侵扰。
当然,也不是说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完全找不到”认罪协商“制度的影子。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着认罪协商的部分内容。例如,认罪态度好或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投案自首制度、立功制度等,常常成为减轻刑事处罚的意定或法定理由,特别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的贯彻执行,使得司法实践中一些犯罪甚至是严重的犯罪被“从宽”处理。
从司法实践看,认罪协商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早已实行并客观存在着。例如,交通肇事罪,如果被告人能充分或很快赔偿受害人,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法院就会以“法定的”理由判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检察院也会以一些自认为是“恰当的”理由不予起诉,公安局也会找出“充足的”理由撤销案件。其他还有盗窃案、伤害案、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强奸案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认罪协商处理的情形。这些不是“认罪协商”制度下的“认罪协商”案件,只要当事人不申诉,案件就会“弹出”司法程序,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自然也不会“没事找事”提出抗诉或进行立案监督。所以,认罪协商制度在我国是有其存在的市场的,司法实践也需要认罪协商制度。
但是,对于一个还没有完全得到现行体制完全承认制度,老李你只能进局子里蹲着了,谁让你跑在制度的前面。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提上了日程,认罪协商制度也被一些学者写入了《刑事诉讼法》专家建议稿。制度的建设只能是在小碎步中不断前进,即使以后”认罪协商“制度引入后,有可能滋生司法的腐败,但是只有靠一步一步不断完善的法治进程来弥补制度上的漏洞,No Pains No Gains.
进攻就是最好的辩护,在开篇导言中作者点题。
然而辩护天性是受到攻击时的一种防护,本来就是一种防守的力量,在作者手里却是“以攻为守”的。
从作者的导言可知,法律是一种实践的事业。在学校里的“成为法律教授的小鬼”开始代理案件时,才开始了新颖而漫长的学习之旅。
更主要的问题,学校里“法律人”曾经一直被偏见包围着,这种偏见恰恰是只看到“司法乃正义”的光圈,只有在办理案件中才可能成为“圈内人”。
选择案件不是以罪与非罪为条件,而是面向问题。作者提出了律师的职业伦理问题:
1。与专职律师不同的“兼职律师”,绝缘于法院和职业公会的压力,甚至把法庭和课堂的工作结合起来。
2。对当事人负责,用公平合法的方法打赢官司,甚至不会去想什么后果,社会影响。
作者以教授的身份,跳脱“圈内人”的心照不宣,试图说出在真实世界中的司法虚伪、不诚实。正如前面把司法和正义简单勾连一样,司法领域同样存在虚伪不实。这可以说是一个普世真理,但是司法领域的问题是否上升为一个普遍的问题,还是一言难尽。作者认定了一个真理:“没有人想要正义。”正义之所以被神所掌握,可能因为神真正是利益无涉的。如果神也在乎“香火钱”的话,那么正义也将不保。与律师明目张胆追求“打赢官司”不同的是,检察官追求“打赢官司”却要打着“追求正义”的幌子。被滥用的“认罪协商制度是最具破坏性、最不能实现正义的制度”。
“很多法官认为他们自己是执法单位的成员,仿佛是警察和检察官的延伸似的。”法官作为执法者延续定罪倾向和“有罪判决”的文过饰非是一个“世界难题”。
句子摘录:
1.在法律的世界里,就像运动比赛样,进攻就是最
好的辫护,这便是本书书名的由来。
2. 在我们刑事所采的双方当事人论争的诉讼制度里,所有的
参与者,包括刑事被告、辩护律师、检察官、警察和法官,都
在寻求他们自己和职业利益的极大化。
3.腐化之处主要并非来自它的结果。而是来自它的过程。
4. 我们能有现在的自由,我们能有一个即使腐化不公、仍能
疏而不漏的司法正义,部分原因要归功于我们的双方当事人进
行论争的刑事诉讼制度:通过这一程序,每个被告都可以挑战
政府。我协助有罪的被告或为被人看不起的人辩护,甚至还使
其中的一些人无罪开释,我有理由相信这是我们会如比自由的
一个小小代价。
没有正式的制度,操作的空间才更大。
司法弹性是很灵活的,弹性指数因你所处的阶层而变
同样,也还有一个比较现实的解读,就是在美国,诉讼时非常昂贵的。对一个中产阶级的被告,他们不适用免费的诉讼协助,但是他们也负担不了长时间的诉讼和上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