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现代背景下行政法的范式转型
2005-8
法律出版社
李海平
216
181000
论文以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发达国家的巨大社会变迁为背景,系统地分析和考察了现代行政法在后现代社会背景下面临的危机和挑战。这种危机的挑战呼唤行政法制度范式和理论范式的转型和重构。论文通过对走出现代法律危机的三个理论文本——诺内特、塞尔兹尼克的回应型法、昂格尔的共同体法、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法进行梳理、分解和重组,建构了新的行政法范式——反思型行政法具体制度的分析中,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行政法制度框架。论文认为,反思型行政法是后现代社会中行政法的基本范式,它代表着未来行政法发展的一般趋势,不仅适合于西方发达国家,而且对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李海平,男,1972年11月生,河北省赤城县人,深圳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学位。先后于1998年6月、2004年6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分别获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2001年3月取得律师资格。曾在公安机关从事法制工作多年。2004年8月至今,在深圳大学法学院任教,从事法理学
绪论 一、研究的缘起及范围 二、研究现状及其评析与研究任务的确定 (一)平衡论的主要理论观点 (二)对平衡论的相关批评及理论建构 (三)研究现状的评析与研究任务的确定 三、研究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四、研究的思路和方法第一章 后现代社会的来临与现代行政法的困境 一、后现代社会的初步界定 二、后官僚制社会对现代行政法的冲击 (一)从官僚制到后官僚制 (二)后官僚制行政模式对现代行政法的冲击 三、风险社会与现代行政法的危机 (一)风险社会概况 (二)风险社会背景下现代行政法的危机 四、信息社会对现代行政法的冲击 (一)信息社会概况 (二)信息社会对现代行政法的冲击第二章 反思型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建构 一、走出现代法律危机的三种法理探索 (一)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的迈向回应型法 (二)昂格尔的走向共同体法 (三)哈贝马斯的通向程序主义法 二、统合并超越三种法理探索 三、反思型行政法:后现代社会中的行政法范式第三章 反思型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发展和深化 一、反思型行政法的宪法基础 二、具体行政法律制度的理论建构第四章 反思型行政法与中国语境 一、我国行政法发展的历史回顾与反思 二、反思型行政法的借鉴意义结论参考文献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