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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比照加减成案

(清)许,(清)熊莪纂 编,何勤华 等点校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4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清)许,(清)熊莪纂 编,何勤华 等点校  

页数:

768  

Tag标签:

无  

前言

  大清一朝,从顺治三年至乾隆五年,共用了近百年时间,修成了一部《大清律例》。清统治者在定律之外,复设条例,其原意是使律例互为补充,使百姓“畏而知警,免罹刑辟”。但增修律例的结果,使得律与例之间不尽统一,更由于条例的繁多,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罪同而判异的现象层出不穷。更有大量的犯罪在《大清律例》中均无明确的处罚规定,只能比照律例中的相关条文用酌量加减的方法对之进行处罚,这就形成了刑部档案中大量比照加减成案。①  道光十四年,海宁许桩和安陆熊莪取刑部档案中比照加减成案考订异同,补阙删歧,经数月的努力编成了《刑部比照加减成案》三十二卷。道光二十三年许楗又以一人之力,经“蚤夜研究,悉心去取”,编成了《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续编》三十二卷。该书问世之后,《刑部比照加减成案》与《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续编》六十四卷,共成一完整系统,收录了起自嘉庆元年迄至道光十四年三十九年间共2992例比照加减成案。其中嘉庆年间比照加减成案1167例,道光年间比照加减成案1825例。  二书收录的所有成案均按照《大清律例》的编纂体例分为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门,每一门中也均按照《大清律例》的条目依次编排,其中尤以户律、刑律两门收录的成案数量最为巨大,可见即使在中国古代社会中也是民事和刑事这两大类犯罪在所有的犯罪中占了绝大的比例。

内容概要

《刑部比照加减成案》是清道光年间编集,编者取刑部档案中比照加减成案考订异同,对每则案例都明确了比照律例的条文以及量刑加减的结论。本书简洁明确,很有概括性,反映的司法及社会面也具广泛性。

作者简介

作者:(清)许梿 等 合著者:熊莪 何勤华 沈天水

书籍目录

刑部比照加减成案叙(许楗)叙(熊莪)卷一名例 赎刑 犯罪免发遣 当赦所不原 流犯在道会赦 犯罪存留养亲 工乐户及妇人犯罪 徒流人又犯罪 老小废疾收赎 犯罪自首 二罪俱发以重论 犯罪事发在逃 本条别有罪名 徒流迁徙地方卷二卷三卷四卷五卷六卷七卷八卷九卷十卷十一卷十二卷十三卷十四卷十五卷十六卷十七卷十八卷十九卷二十卷二十一卷二十二卷二十三卷二十四卷二十五卷二十六卷二十七卷二十八卷二十九卷三十卷三十一卷三十二

章节摘录

  经本部,以谋杀之案例不保辜,驳令改拟。嗣据遵驳更正,将佟怀玉仍依“谋杀人”拟斩监候。  直隶司。道光元年  直督咨:高洪良因与杨王氏通奸谋勒伊妻,伤而未死。例无明文,惟妻之与夫其名分与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并重,比照“尊长谋杀卑幼、依故杀法伤而未死减一等律、于夫殴妻致死故杀亦绞律”上,减一等,满流。该犯恩义已绝,且讯明伊妻,情愿离异,不准收赎。  贵州司。嘉庆二十四年  贵抚题:尚二弟听从奸妇同谋纵奸本夫,嗣胆小未经同行。查律例并无听从奸妇、同谋致死纵奸本夫、不同行之奸夫作何治罪明文,若照“凡人谋杀从者不行律”拟以满徒,究系因奸谋杀,与凡人同科未免轻纵,将尚二弟依“谋杀人从而不加功律”拟流。  江苏司。嘉庆十九年  苏抚咨:张张氏因前夫之子范香屡犯偷窃,管教不悛,该氏起意谋死,用信和面做饼两个,恐家女分食,嘱其背地独吃。范香揣人怀中,至附近庙内白吃一个,分给住庙之程铎、程善父子同食一个,均毒发殒命,将该氏依“谋杀而误杀旁人一家二命例”斩决。惟程铎父子二命之死,非该氏意料所及,其谋杀亲子,罪止满徒。声明请旨定夺,奉改斩候。  奉天司。嘉庆十九年  盛刑咨:齐碌听从巴碌纠邀,谋杀曹文智,未经加功,事后帮同弃尸,原拟照“弃尸为从”满徒。部驳,齐碌既经在场目睹谋杀,即未下手,亦属从而不加功。嗣经遵驳,改流。  山东司。嘉庆二十年  东抚咨:唐刘氏因纵子唐小九行窃,被控畏累,商同伙贼闫护本送至事主地内树上缢死图赖。闫护本代为将绳悬挂,唐刘氏因绳高攀援不着,复令闫护本扑地,用脚蹈其背上,投缳殒命。该抚将闫护本照“囚令亲故自杀、依斗杀论”,经部驳照“谋杀从而加功”绞候。唐小九不知伊母自缢情由,照“子犯盗纵容后畏罪自尽例”发遣为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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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史料集可对清代刑法的量刑原则及法律精神有所了解,可谓了解清代刑法史的第一手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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