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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法律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8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法律出版社  

页数:

30  

字数:

20000  

内容概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006年7月26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2006〕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渎职犯罪案件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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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006年7月26日起施行 高检发释字[2006]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渎职犯罪案件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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