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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法务操作全程指引

张春光 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出版时间:

2007-7  

出版社:

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作者:

张春光  

页数:

404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理论和制度上都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和创新,自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以来,我国社会相关行业都在践行着这部意义重大的法律,也分享着其带来的社会成果。从这一年多公司法实施的实际效果来看,新公司法释放的能量是巨大的:取消投资限制推动了我国公司设立、并购的快速、大幅增加;对注册资本的调整极大地节约了社会资源,为公司成长提供了宽松环境;无形资产出资比例大幅度提高,更加符合国际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潮流,等等。当然,由此也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值得学术界和实务界人士的进一步总结和思考,尤其是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出现了许多生动、新型的案例,对公司法的实施、公司法理论的发展和立法的完善提出了进一步的任务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适用新公司法,法律出版社决定结合公司法领域出现的新特点、新问题,邀请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专家,对以往陆续出版的公司法律实务书籍进行整合,重新规划,统一设计,推出“最新公司法律实务与操作指南精品丛书”。欣闻此事,我很高兴。法律出版社的这一举措,既是对我国公司法律实务多年来的经验的集中总结,也是对新法实施效果的及时反馈。丛书的作者,都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是公司法、经济法领域的专业人士,他们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也为此进行了精心的资料整合和深入探讨,提出了颇具价值的实务措施和操作指引。这对法官、律师以及公司法务人员提高业务能力,准确地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应对各种复杂的现实问题,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书籍目录

导读第一编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实务与操作 第一章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原则和设立方式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基本流程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发起程序 第一节 发起人的资格和人数要求 第二节 对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可行性评估 第三节 制定发起人协议 第四节 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面临的风险及预防 第五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特殊问题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与要点 第一节 章程制定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制定的风险预防 第四章 公司设立的前置审批程序 第一节 公司设立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 第二节 审批(行政许可)的具体流程 第五章 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程序 第一节 公司名称与名称预先核准的主管机关 第二节 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具体程序 第三节 名称预先核准成功后的风险预防 第六章 出资、验资程序 第一节 出资、验资程序 …… 第七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程序第二编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实务与操作 第一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设立程序 第二章 发起人筹备会议 第三章 制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四章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程序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流程与操作要点

章节摘录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三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第一百二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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