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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案例释解

孙邦清 等编著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3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孙邦清 等编著  

页数:

561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2007年10月,我国1991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典在施行十六年后终于迎来了第一次修改。此次修改虽然限于再审和执行程序,但在这十六年里,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若干司法解释,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已经有了实质性变化,初步形成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民事诉讼模式。 借助生活中的实际案例以案说法,是熟悉民事诉讼相关知识的最佳途径。本书通过百余个案例全面介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知识,并对最新修改的再审与执行程序特别增添相关案例加以说明。每章后附录实用关联法规,是学习、掌握民事诉讼法的良师益友!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 管辖第三章 审判组织第四章 回避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第六章 证据第七章 期间和送达第八章 调解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第十二章 一审普通程序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第十四章 二审程序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第十九章 执行的一般规定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章节摘录

第二章 管辖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提起民事诉讼,首先要解决哪一级法院受理的问题,这是从纵向角度确定民事纠纷的管辖法院。由于各国的法院设置、审级不尽相同,对级别管辖标准的确定也不完全相同,但就多数国家而言,都是以诉讼标的价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主要标准。例如,德国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法院是初级法院和地区法院,初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价额1万马克以下的案件和房屋租赁、离婚、监护等案件;不属于初级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由地区法院管辖。日本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简易法院和地方法院受理,简易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90万日元以下的案件;超过90万日元的,由地方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90万日元以下的不动产案件,地方法院和简易法院共同享有管辖权;非财产诉讼,争议标的额视为超过90万日元,由地方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未以通行的诉讼标的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而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传统做法,将案件的性质、简繁程度、影响范围三者结合起来,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通行的以诉讼标的价额作为划分级别管辖标准的做法,其优点正在于标准本身的清晰性和确定性。反观我国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虽然顾及了多方面的情况,但标准本身的清晰性和确定性却受到了损害。在审判实务中,最高人民法院已允许各高级法院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作出规定。各高级法院在对经济纠纷的级别管辖作出规定时,都是以争议标的额为标准划分级别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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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的编写结构非常满意,内容丰富,就是关联法律法规还是有些欠缺,但不影响这本书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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