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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0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

104  

字数:

60000  

内容概要

当今社会,法律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晦涩的专业术语,艰深的法律理论,庞杂的立法体系,这些法律与生俱来的特点,却都成为了读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障碍。 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本社特组织编辑出版了这套法律注释本系列丛书。除了法律文本为权威标准文本外,还最大限度地突出了本套书的实用性与易用性,本套书有以下特点: (1)权威部门审定。本丛书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相关立法同志进行审定,内容准确权威; (2)法律适用提要。每本书都由立法机关相关专家撰写该法的适用提要,帮助读者对每一个法的精神和精髓有更深入的理解; (3)重点法条注释。对重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且每个条文都提炼出条文主旨,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法条内容; (4)关联法规索引。条文下附录关联法规索引,且绝大部分法律法规文件都能在书后附录中查找到原文,帮助读者查找法律依据,解决实际问题;  (5)相关配套规定。书末附录一些较为重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使读者在使用中更为方便、实用。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适用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法律适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第四条 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 监督对象 第六条 报告制度 第七条 公开制度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八条 听取和审议报告的职权 第九条 确定议题的途径 第十条 代表视察制度 第十一条 监督对象的意见回应 第十二条 送交、修改和发放报告的期限 第十三条 报告的主体 第十四条 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处理和报告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  第十五条 决算草案的提出 第十六条 政府工作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发展计划和预算的调整 第十八条  审议内容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的听取 第二十条 三种报告的审议意见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 五年规划的中期调整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执法检查制度 第二十三条 执法检查计划的通过和实施 第二十四条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 第二十七条 执法检查报告的处理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二十八条 参照立法法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立法监督程序的规定权 第三十条 上级人大常委会的撤销权 第三十一条 司法解释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司法解释审查要求的提出 第三十三条 对不予修改或废止的处理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四条 负责人到会制度 第三十五条 质询案的提出 第三十六条 质询案的答复 第三十七条 质询案的再答复 第三十八条 质询案的答复方式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四十条 调查委员会提出提议 第四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三条 调查报告的提出和审议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四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撤职权 第四十五条 撤职案的提出 第四十六条 撤职案的审议和表决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 施行日期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修正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节录)(2000.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节录)(1982.1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节录)(1992.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节录)(2004.10.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节录)(2006.10.3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节录)(1986.12) 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11.2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1981.6.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1999.12.2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 定(2000.3.1)100

章节摘录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立法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两项重要职权。这两项职权的行使,分别由立法法和监督法使之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本条规定,监督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三项:一是保障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二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三是推进依法治国。所有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并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监督法同样是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的。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本级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制定的部分调整方案;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等等。宪法的这些规定,都是制定监督法的依据。本条是关于本法的适用范围和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坚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原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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