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与价值
2008
法律出版社
王敏
356
288000
21世纪的钟声即将敲响。 伴随着向新世纪迈进的时代脚步,当代中国的社会变革正在以空前的广度和深度波澜壮阔地展开。这场伟大变革的进程已经并且将继续深刻地改变着中国社会的基本面貌,导引着中国社会的未来发展走向。 综观20世纪的全球历史进程,我们可以看到,在不同的区域或国度,尽管法律变革的过程、特点和目标有所差异,但是作为一种模式或势态,法制现代化却几乎成为这一历史过程的基本法律表现。诚然,这个进程在不同的文明国家中的具体实现程度是不同的;不过,它所昭示的法律文明成长的时代走向却是激动人心的。 法制现代化属于法律发展的范畴。法律发展论所要探究的乃是社会发展与法律进步之间的互动关联结构, 它所要构建的正是法律成长的一般模型。在法律发展论领域中,法制现代化理论关注的重点是,从前现代社会法律系统向现代社会法律系统的转变这一特定过程,寻找这一转变的内在机制。从广泛的意义上讲,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变革的概念,是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的历史性跃进。这个进程或是因内部诸条件的成熟而从传统走向现代,亦称“内发型”法律现代化;或是因一个较先进的法律系统对较落后的法律系统的冲击而导致的进步转型,亦称“外发型”法制现代化。但不管是哪一种变革形态,法制现代化无疑是一个创新的进程,其实质乃是从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的转变。
本著述主要考察近代即20世纪上半叶中国刑事法制转型的历史过程,研究这一阶段刑事法制中“规范-价值”的发展变化及其规律性。其目的是借助对刑事法制近代发展史的具体描绘和本质揭示,阐述“平权”因素的增长和“特权”因素的衰减是刑事法制向现代转型的特征,来说明权益因素的变迁与刑事法制转型的关联,通过对刑事法制近代转型过程的具体认识为刑事法制现代化理论研究作一点铺垫。
王敏,1959年生,江苏涟水人,生于浙江桐庐。1987年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政治教育系,获学士学位,后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现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多年来师从公丕祥教授从事法制现代化问题研究,尤其关注刑法理论的发展,提倡犯罪标准的双层
导论 一、问题的提起 二、刑事法制的分析模式 三、刑事法制规范材料的体系安排第一章 转型前中国刑事法制的规范与价值 一、古代中国刑事法制分析 二、20世纪前中国刑事法制的核心价值 三、20世纪前中国刑事法制的文化根基 四、新型法制文化的兴起第二章 清末刑事法制的转型 一、清王朝修订刑律的缘由 二、清末修订刑事法制的过程 三、清末刑事法制转型的意义第三章 民初刑事法制转型的继续 一、辛亥革命后刑事法制的进步 二、北洋军阀政府刑事法制的进步与倒退 三、广州、武汉革命政府刑事法制的变革第四章 南京国民政府普通刑事法制的发展 一、刑事立法的党治基础 二、民国刑法典的规范与价值 三、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与专断第五章 近代刑事特别法中的规范与价值 一、20世纪上半叶特别刑事法制概述 二、反革命罪的规范与价值特点 三、特别的刑事司法制度 四、对特别法的评价结语 一、近代中国刑事法制的走向 二、近代中国刑事法制特征的成因 三、权源:决定刑事法制方向的根本因素附录 20世纪上半叶中国刑事法制大事辑要主要参考文献
第一章 转型前中国刑事法制的规范与价值 到20世纪初,中国刑法已经走过了数千年的历史。以刑法为主体的法律典籍不仅形成古代社会中维护皇权特权最为成熟而与新时代要求不相扦格的法律体系,也构成了20世纪初刑事法制转型的历史起点。 一、古代中国刑事法制分析 (一)古代早期刑事法制状况 早期的刑法简称“刑”,如《禹刑》、《汤刑》。刑是罚的泛指,如《玉篇》:“刑,罚之总名也”;刑又以代替“法”,《尔雅?释诂》又云:“刑,常也,法也”。《礼记.王制》也说:“刑者侧也,侧者成也,一成不变也”。这是否是著文者的附会难以确定,但刑与法两者确实有内在相通的意思。刑本身除了使人痛苦,剥夺人的权利外,还是有法的成分的,否则就不会出现“大刑用甲兵”的说法。“大刑用甲兵”,将众人参与的“甲兵”(战争)既与“刑”相联系,又显示了两者的区别。如果随意地杀与夺,就不是属于“刑”,只是“兵”而已。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对刑的认识开始理论化和系统化(尽管不像今天那么严密和完整),出现了“刑名之学”。故《史记》说韩非“好刑名法术之学”对刑的看法逐步深化后。就涉及刑的目的和功能.如“夫刑者,制死生之命,祥善恶之源,翦乱处暴,禁人为非也”有人认为,此时,“刑与法二字很少连用,更没有形成后世刑法科学的概念”,意即否定刑法学的形成。看上去说得有理,但用的是现在的评价标准。笔者认为,只要存在对“刑”进行理性化的分析,无论这种理性的程度如何,刑法学就产生了。至于是否完善,是不能以今天的学科体系、理论深度去衡量的。 三代以后“法”的出现,与刑有极大的关系。大家都知道,法的古字是“瀵”,《说文》云:“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席所以触不点者去之,从去,会意”。作为“灋”,就不仅是有致“害”的表象(即去),而且有平直的价值体现,有判决和程序,开始对审判权加以规定。于是《淮南子》说:“法者,天下之度量也,而人主之准绳也”。就是说“入主”之上还有另外(制约)的标准,因此说,刑与法在古代就有联系。中国古代早就有对刑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