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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

万鄂湘 主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8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万鄂湘 主编  

页数:

346  

前言

当前,随着各种新类型案件、重大疑难等案件不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在各地法院时有出现。例如,同是一1、法院受理的案件,类似的法律事实,由不同的业务庭审理,适用法律的标准却不统一,甚至同一业务庭内不同合议庭对相似的法律事实也会作出大相径庭的裁判;不同法院之间也存在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大大地削弱了司法的权威,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度。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已成为目前司法公正的迫切要求。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二”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内容,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表现形式,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重要内容之一。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提出了50项改革任务和改革措施。其中第13项提出,“建丑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案俐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以正式文件的方式发布案例指导制度的改革意见。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是一项重大的司法改革,在以制定法为特色的现代中国法律制度中,在司法审判工作中要引入,不同于英美法系判例法制度的中国式的“案例指导制度”,是一项前所未有的工作。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审判实践的产物,是我国审判方式进一步深化的重要措施。实行案例指导制度,通过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各辖区内的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俐,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在法院同一辖区范围内,相同的或者大致相同的事实隋况,套获得相同的或者大致相同的裁判结果,可以减少“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并提高裁判结果的公信度,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内容概要

本书针对网络犯罪(刑事类)的热点难点案例,对有价值的案例进行深度研究,通过编写案例,尤其是通过“案例评析”部分的撰写,注重挖掘案例对于法律的解释和发展功能,归纳出具体的法律规则,展现典型案例精髓,不断完善法律规范体系。

作者简介

于同志,男,1975年5月生,安徽蒙城人,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现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兼任北京市刑事侦查学研究会理事。曾供职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独著、合著《网络犯罪》、《刑事审判前沿问题思考》、《刑法适用与审判实务》等著作十余部,在《法学》、《中国刑事法杂志》、《人民司法》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七十余篇,并获全国第一届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第十六届学术年会论文评选及全国法院系统第一届、第二届应用法学有奖征文,“姑苏杯”、“盛京杯”、“沈阳杯”学术征文一、二等奖等全国性科研奖励十余次。

书籍目录

1 利用互联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认定2 在互联网上发布公安“特情”信息的定罪3 网上买卖军用枪支、弹药的认定4 非法侵入特殊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认定5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认定与处罚6 捏造突发传染病疫情在互联网上传播的认定与处罚7 网上传播黑客技术的定性8 网上宣扬“法轮功”邪教的处理9 代理境外赌博网站发展代理商和会员参与赌球的认定10 网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定罪与处罚11 主持网络聊天室“裸聊”的定性12 网上为卖淫者发布卖淫信息的认定与处罚13 网络诽谤的刑法规制14 非法开设网络门诊、制售假药的认定15 非法侵入证券交易系统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认定16 网络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的关系考察17 电子商务中偷税罪的认定18 网络游戏“私服”的定性19 运营网络“外挂”软件的认定与处罚20 网上无证销售盗版光盘的法律适用21 利用电子邮件非法披露计算机软件源代码的认定22 网络虚假广告的刑法界定23 网上销售虚拟电子基金的定性24 侵入他人期货交易账号盗卖盗买期货合约的定罪25 侵入金融机构计算机系统虚增存款的定性26 为练习炒股盗用他人账户交易股票的处理27 盗窃单位计算机软件致系统无法运行的定罪28 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附录 主要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1 利用互联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认定——黄某某颠覆国家政权案一、案情举要黄某某在境外网站上发起、筹建旨在推翻中共政权:的“中华爱国民主党”,招募党员,并发表大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文章, 如何处理?二、裁判要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围法,以所谓“中华爱国民主党”筹委会负贵人的身份,在互联网发表文章,发展党员,号召并积极组织、策划、实施颠覆我闷闻家政权,推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且罪行重大,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檗犯颠覆同家政权椎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结社自由权、言论自由权是宪法赋于我国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但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在行使该项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安全,被告人黄某某利用筹组政党、发表文章、招募党员等方式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危害了国家安全,其行为符合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黄某某网E筹建政党,发丧文章,届于依法行使宪法赋予的结社自由权、言论自由权,黄泉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寺据此,法院依法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柯期徒刑12年,剥夺歧治权利4年。三、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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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刑事类)》为热点难点案判解丛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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