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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关系中受托人权利与衡平机制研究

陈雪萍,豆景俊 著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9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陈雪萍,豆景俊 著  

页数:

270  

内容概要

英美信托法制是以“双重所有权”制度为法律基础架构信托法中受托人之权利衡平机制的。受托人不当行为风险之控制是英美信托法之核心。然而,我国采取的是单一的所有权制度,而且该所有权制度与英美的信托理念和本质存在着根本的对立与冲突,结果导致我国信托立法中受托人权利衡平机制存在诸多弊端。在我国信托实务中,由于受托人权利衡平机制缺失,受托人滥用权力,损害受益人利益的事件屡屡发生。为此,有必要借鉴英美信托之法理,结合我国实际,构建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权利衡平机制,有效预防和控制受托人不当行为之风险。而且,这一研究对我国学界研究受托人权利衡平机制之路径选择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此书借鉴英美信托之法理,结合我国实际,构建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权利衡平机制,有效预防和控制受托人不当行为之风险,对我国学界研究受托人权利衡机制之路径选择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作者简介

陈雪萍,1965生,女,湖北应城市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经济法学,中国行为法学会理事,湖北省商法学会理事。
已在《法学》、《法学家》、《法商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学杂志》、《政治与法律》、《当代法学》和《社会科学》等期刊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论商事通则的体系》一文获2004年中国法学会商法学年会优秀论文三等奖。《论我国商事信托之制度创新》、《环境保护信托》、《我国商业信托投资者利益法律保护机制之重构》等五篇文章被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和《民商法学》全文转载。专著《信托在商事领域发展的制度空间》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主持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项目《外国出版物发行法律制度研究》一项和湖北省教学项目《法学教育中渗透式双语教学的理论与实践》一项。

书籍目录

导论第一章 受托人权利流变考:消极到积极 第一节 受托人权利之历史起源:衡平法之特别贡献  一、衡平法:概念与功能  二、受托人权利之源起:用益制度  三、受托人权利之制衡:衡平权利 第二节 传统信托受托人权利之消极性:消极信托  一、传统信托中受托人之消极地位  二、传统信托法对受托人权利的限制 第三节 现代信托受托人权利之积极性:积极信托  一、受托人权利之重新评价:政治、社会、经济动因  二、受托人权利之功能变迁:信托功能扩张第二章 受托人权利之制度基础:法定所有权与衡平所有权之分离 第一节 受托人权利之财产权基础:信托财产权之魔法设计  一、信托财产权之魔法设计:多功能性  二、信托财产:受托人权利义务之物质载体  三、双重所有权中的法定所有权:管理所有权 第二节 双重所有权之法理学研究:原因与基础  一、双重所有权产生的原因:财产权的革新  二、双重所有权存在的基础:所有权的分离 第三节 关于受托人的一般原则:信托运作之相关因素  一、信托的基本要素与受托人:不可分割的联系  二、受托之性质:道德义务或赢利动机  三、受托人管理信托之标准:严格或缓和  四、受托人的指定与解任:信托运作之需要第三章 受托人权利之配置:分权 第一节 受托人与委托人之权利配置:理性选择  一、受托人的道德义务和赢利动机:无偿到有偿  二、委托人之控制权:控制权的扩张  三、委托人与受托人之关系:法定所有权地位的让渡 第二节 受托人与受益人之权利配置:责任和利益分离  一、受托人与受益人的关系:信托关系之核心  二、受益人的权利:衡平所有权第四章 受托人权利之制衡:义务监控与当事人监控 第一节 受托人的权利:任务的权利  一、受托人的权利:理性的需要  二、受托人的权力结构:权利和其他权力  三、受托人权力:授予、法定和法院命令 ……第五章 受托人权利之滥用:责任与救济第六章 我国受托人权衡平机制:缺陷与完善结语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受托人权利流变考:消极到积极  第一节 受托人权利之历史起源:衡平法之特别贡献  三、受托人权利之制衡:衡平权利  (二)衡平权利的贡献  衡平法介入以前,人们根据普通法设立一种可以强制执行的信托式关系,其中受托人为信托上财产的完整所有权人,他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信托财产之义务纯粹是一种道德义务,因为他是完整的所有权人,委托人和受益人都不能在普通法院对受托人提起诉讼。衡平法则认为,尽管受托人是法定的所有权人,但其权利要受到另一种财产利益即受益人的财产权利限制。因此,受益人被赋予了对不诚实的受托人的衡平救济权。这种权利和救济制度被描述成:受托人享有法定所有权,受益人则享有衡平所有权。  衡平权利存在于衡平法要求财产的法定所有权人为他人的利益持有财产之情形。从衡平法的角度来看,财产持有人才是真正的所有权人,他们被称作享有财产的衡平所有权人。然而,衡平法将衡平所有权人作为真正所有权人的同时,并不排斥财产的法定所有权或占有,而且法定所有权人有义务为衡平所有权人的利益持有财产。承认受益人衡平所有权,并与受托人法律上的所有权并列,这种分割所有权的观念引入信托制度,信托理念得以产生。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以信托方式持有财产,衡平法院认为,从正义的角度,受托人的信托义务应当履行且须切实履行,但它并未直接与普通法相对抗,而是强调为了受益人利益的义务必须履行以及受托人的所有权不再绝对。最终结果是:受托人是法定所有权人,受益人是衡平所有权人,两者的权利都须受到限制即都非绝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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