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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随身记

法律考试中心 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法律考试中心 编  

页数:

223  

字数:

231000  

内容概要

近几年试卷统计说明,除个别部门法外,90%以上试题都有直接的法条依据,因此,法条复习在司法考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把握法条特别是重点法条,对学习法学理论知识和提高解题能力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对于广大考生来说,法条复习有两大难题: 1.列入司法考试范围的法条过万,哪些法条是重点法条? 面对厚厚的一本法律法规汇编,如果每条都记忆理解,无疑难度太大。对于复习司法考试的考生来说,复习的效率非常重要,否则,浪费了很多时间,还不一定能够抓住重点。 对此,本书从列入司法考试范围的1万多个法条中,精选出1200多个重点法条予以精当的解读,从司法考试应试角度有针对性地研究了重点、难点和热点所在,便于考生提高复习效率。 2.重点法条的考点、题眼、命题角度何在? 这是困扰广大考生的难题。复习司法考试的考生有个共同的感受,就是:虽然看过了法条,但是做题错误率仍然很高。其中的原因,就是复习时没有抓住重点法条的精要,没有从命题角度理解和记忆法条。 因此,本书根据司法考试命题规律,对相关重点法条进行解读,为考生总结记忆要诀,便于考生快速而准确地理解、记忆重点法条。 (二)本书设置以下几个栏目: 1.重点法条:依照学科分类;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选取常考和最新修订的重点法条,进行梳理解读。选择重点法条的标准,以重点、常考和具有可考性为依据,并尽量注重知识点的完整性。 同时,根据考生复习习惯,在重点法条的重点字眼下,加上下划线,便于加深考生对重点的理解和记忆。 2.【相关法条】:重点法条仅仅选取部分法条,打破了原有法条的完整性,容易让考生对法条产生支离破碎、不完整的印象。因此,本书以重点法条为主,在其下列出相关法条及重要司法解释,有助于考生全面把握,关联记忆。 3.【速记要诀】:对重点法条加以详解,从容易混淆和出错处、如何记忆、如何区分等方面进行简要归纳和总结,加深考生对于重点、难点和疑点的记忆与理解,帮助考生突破自身的极限,顺利通过“爬坡区”。 4.【例题】:重点法条之后,附录历年司法考试(律考)试题及答案,直观反映考点所在,帮助考生熟悉基本命题规律和试题题型。 5.考频统计:在重点法条之后,统计2002m2008年司法考试对本重点法条的考查频率,让考生对于本重点法条的重要程度,有个直观的印象,探寻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相信本书可以帮助考生省时高效,事半功倍,全面提高应试能力,成为法条复习和应试备考的必备配套用书。

书籍目录

法律法规简称对照表宪法 宪法  附:历次宪法修正案相关条文对照表 选举法 立法法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经济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 商业银行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证券法 个人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劳动法 土地管理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环境保护法

章节摘录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除前款规定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国债余额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 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 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 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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