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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自然灾害的法律问题研究

王建平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王建平  

页数:

741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本书运用比较分析尤其是个案分析方法,在深入分析自然灾害的法律特性、防灾减灾法理的基础上,对防灾减灾的法律价值、国家行为意义、灾区和灾民的特征、赈灾的法律机制、灾害状态的法律对策、国家的减灾责任、灾区的减灾责任和《防震减灾法》修订等问题,进行了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分析与论证。全书的理论基础是,人在利用自然资源时,具有致灾性和减灾性,在自然灾害状态下,人员、财物和社会关系本身,都具有易损性,这种易损性是人类行为致灾性的表现。本书通过“5.12”汶川大地震危害性与破坏性具体个案的分析和研究,给予验证。本书倡导以“超越、融合、共享”的残奥会理念,促进我国地震预测预报的“土办法”与“洋办法”结合,从防灾减灾义务系统化上构建我国减灾法制。

作者简介

王建平,男,陕西成阳人,民法学硕士,经济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四川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主任。主要从事民商法、证券法、减灾法和循环经济法等研究。近年来承担国家社科基金《证券交易中的民事责任问题研究》、国家教委“九五”规划项目《民法方法论研究》、教育部优秀年轻教师基金项目《上市公司比较研究》、司法部《上市公司破产的法律问题研究》、四川省社科重大课题《四川汶川大地震重大法律问题研究》、四川省教育厅《循环经济法律问题研究》等。主要著作有《上市公司风险的结构控制研究——以法律控制为中心》(专著)、《公司章程研究》(专著)、《民法方法论研究》(专著)、《民商法前沿问题研究》(专著)、《减轻自然灾害的法律问题研究》(专著)、《证券市场风险的法律规制》(主编)、《合同法实施中的陷阱与风险防范》(主编)、《合同风险控制研究》(专著)等30多部,在《中国法学》、《法学家》、《法学》等CSSCI期刊上发表论文90余篇。担任巾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省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四川省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会长。

书籍目录

修订版前言前言减灾法理编 第一章 自然灾害的法律性质  第一节 自然灾害的属性  一、自然灾害的自然属性  二、自然灾害的社会属性  三、自然灾害的法律属性  四、自然灾害的属性转换  第二节 自然灾害的属性认定   一、社会学标准  二、法学标准  三、经济学标准  第三节 自然灾害的法律评价   一、法律社会学评价  二、证据学评价  三、实体法评价  四、程序法学评价  第四节 自然灾害的特征  一、人员伤亡的必然性  二、财物损毁的难免性  三、对社会环境的破坏性  四、对政府行为的干预性  五、导致减灾的国际合作性 第二章 减轻自然灾害的法律机制  第一节 减轻自然灾害的可能性  一、生态系统中人的能动性  二、自然灾害可以预防  三、减灾是人们的义务和责任  四、减灾法的作用  第二节 以法律减灾的机理   一、法律对自然灾害的基本态度  二、人们依法干预自然灾害  三、灾害状态与制定减灾法  四、灾害后果的分配  第三节 减轻自然灾害的行为机制   一、致灾行为与灾害后果的循环   二、灾害引发行为  三、自发减灾行为  四、组织减灾行为  五、政府减灾行为  六、国际援助减灾行为 第三章 减轻自然灾害的法律意义  第一节 减灾的法律价值  一、消灭减免责任的事由  二、减少对主体、客体的影响  三、排除对政府行为的干预  四、防止损失转嫁  ……灾民赈灾编 第四章 灾区的法律特点 第五章 灾民的法律特征 第六章 赈灾的法律机制减灾责任编附录后记修订版后记后记补笔

章节摘录

  减灾法理编  第一章 自然灾害的法律性质  第一节 自然灾害的属性  “自然灾害”概念的提出,与人们对自然和其与自然间相互关系的认识,有密切关系。在古代,科学技术不发达,人们对自然灾害的认识往往是不正确的。那时候,人们把自然灾害看作是神的意志,是一种灾异现象,预示着国家将灭亡,社稷将遭殃。在科学发达的今天,人们对自然和自然灾害等现象,大多有了全新的认识,而许多认识是自然规律的正确认识的表现。尤其是,人类以积极的立法,通过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控制人类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行为,规范人们在自然灾害中的种种行为。  运用法律义务设置、科学技术知识手段、抗灾工程建设,以及提高人们的防灾减灾意识,来防御自然灾害,以人类的法律规范这种制度资源,以及人类的人工之力,在自然灾害发生时,进行抢险救灾、临时安置,在灾后进行过渡安置和恢复重建,有意识地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停滞的损失,是现代防灾减灾法律义务设置的主要目标。  一、自然灾害的自然属性  自然灾害,又称天灾。理论上给它的定义可以归纳为:以自然变异为主因产生的,并表现为自然态的灾害;或指发生在生态系统中的自然过程,是可导致社会系统失去稳定和平衡的非常事件,或者可能导致社会破坏和损失的自然现象。  这些概念,都从灾异的角度,揭示了自然灾害的最基本的特征:它是一种自然现象。即一般而言,人们对这种自然过程的后果,只能加以承受,而无法逃避。史籍载:“尧遭洪水,人民泛溢”、“汤七年旱,民有无粮卖子者”、“天灾流行,国家代有”,甚而“百川沸腾,山冢猝崩,高山为岸,深谷为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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