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裁量
2009-1
法律出版社
于同志
396
当前,随着各种新类型案件、重大疑难等案件不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在各地法院时有出现。例如,同是一个法院受理的案件,类似的法律事实,由不同的业务庭审理,适用法律的标准却不统一,甚至同一业务庭内不同合议庭对相似的法律事实也会作出大相径庭的裁判;不同法院之间也存在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大大地削弱了司法的权威,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度。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已成为目前司法公正的迫切要求。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内容,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表现形式。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重要内容之一。 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提出了50项改革任务和改革措施。其中第13项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以正式文件的方式发布案例指导制度的改革意见。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是一项重大的司法改革。在以制定法为特色的现代中国法律制度中,在司法审判工作中要引入不同于英美法系判例法制度的中国式的“案例指导制度”,是一项前所未有的工作。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审判实践的产物,是我国审判方式进一步深化的重要措施。
法律出版社是我国著名的法律专业出版机构,该社组织编写的这套《热点难点案例判解》系列丛书,可以说是一次案例研究的较好尝试。这套丛书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案例编选精当典型案例、热点难点案例的挑选是一件见水平、费工夫的工作,典型案例、热点难点案例不等于奇案怪案,而是蕴涵了法学原理,也富于实践指导意义的实践精华。本丛书案例编选具备相当专业水准,精当贴切,并注重社会效果,反映了近年来我国审判实践的进展。第二,案例分析深入。本丛书的案例研究,准确抓住案例的核心点,鞭辟入里,富于创新,析案思路清晰敏捷,不但透析了案例中的法学原理,还能进一步引申新理论,发现新问题,这就对实务工作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第三,编写队伍整齐。这套丛书的编写者,都是审判一线的庭长、副庭长,并都具有法学博士学位,可以说,都是专家型、学者型的法官。他们熟悉审判工作,也勤于思考,热爱学习,善于研究。这支优秀的编写队伍,保证了这套丛书的较高水准和较好质量。
于同志,男,1975年生,安徽蒙城人,中国人民大学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现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兼任北京市刑事侦查学研究会理事。曾供职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独著《刑法热点裁判与规则适用》。《网络犯罪》,合著《刑事审判前沿问题思考》、《刑法适用与审判实务》、《经济犯罪新型疑难案例判解》、《经济犯罪名案精析》、《刑法案例选编》等著作十余部,在《法学研究》、《法学》、《人民司法》等刊物发表论文七十余篇。先后获得中国法学第一届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第十六届学术年会及全国法院系统第一届、第二届应用法学有奖征文,“姑苏杯”、“盛京杯”、“沈阳杯”学术征文一、二等奖等全国性科研奖励十余次。
1 死刑裁量的一般标准2 无充分证据证实犯罪时年满18周岁的能否适用死刑3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如何理解与适用4 限制责任能力人犯罪如何裁量刑罚5 犯死罪的聋哑人如何适用刑罚6 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应否有年龄上限7 “能人”犯罪可否从宽处理8 结果加重犯如何认定与处罚9 间接故意犯罪的如何量刑10 如何把握互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及其处罚11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情节如何影响死刑裁量12 如何确定雇凶者与受雇者的罪责 .13 自首是否从宽处罚及其从宽处罚幅度如何掌握14 提供间接线索由亲属协助抓获疑犯的如何认定与处罚15 归案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不掌握的关键情节如何量刑16 因被害人过错引起的案件如何量刑17 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如何量刑18 如何把握民事赔偿与死刑适用的关系19 死刑案件中的退赃情节如何认定与处理20 公安特情人员诱惑侦查的如何裁量21 如何把握“留有余地判处死缓”与“疑案从无”22 为泄私愤驾车冲撞群众的如何认定与处罚23 以借款返息为名骗取巨额资金后拒不交代赃款去向的如何处罚24 吸食毒品后出现幻觉杀人的如何处理25 非直接致伤的故意伤害如何认定与处罚26 绑架中对被绑架人实施伤害致其重伤的如何定罪量刑27 为毁证灭债人户劫取债权人借条并致人重伤的如何处罚后记
(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证据的审查判断。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出生登记制度,一些地区仍按农历确定生日,这样往往会造成生日日期的混乱。在认定某一犯罪人犯罪的时候是否满18周岁时,必须做到证据确定可靠;在证据相互冲突时,必须查明真正的出生日期,切不可草率断案。从实践看,认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通常采用以下证据: (1)书证。书证包括户籍证明、出生证、防疫保健卡、学籍卡等,这些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年龄的依据。但实践中这些书证有时不能准确反映被告人的真实年龄,如有些地区医院发放的出生证明不规范;有些父母为了孩子参军、入学的方便,将孩子的年龄作相应的更改;有的申报户口时未按规定报公历的出生日期,而是申报农历的,这就带来了年龄认定上的差异。因此,在依据书证认定被告人年龄时,如有异议,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一般情况下,一个人一旦出生,便建立起防保档案,在什么阶段什么时间进行防疫,保健卡上会有如实的记载,所以,个人的防疫保健卡上记载的年龄通常是客观真实的。 (2)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在书证无法取得或书证存在瑕疵(如户口未及时申报或他人代为申报,可能造成年龄认定的差异)而无法认定时,可以依靠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认定。一般来说,接生人员、与被告人同月出生的邻居的父母、被告人的父母及亲戚的证言比较可靠,如果与其他证据不相矛盾或有其他证据佐证,可以采信。 (3)鉴定结论。随着现代先进科学技术的进步,根据一个人生长发育的特定规律,对一个人的年龄作出准确认定成为可能。常见的鉴定有骨龄的鉴定、牙齿的鉴定等。鉴定结论能否确定刑事责任年龄,2000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研字[2000]6号《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做了如下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慎重处理。”
《死刑裁量:刑事类》的案例研究,准确抓住案例的核心点,鞭辟入里,富于创新,析案思路清晰敏捷,不但透析了案例中的法学原理,还能进一步引申新理论,发现新问题,这就对实务工作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