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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权正当性的法哲学追问

张婧飞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5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张婧飞  

页数:

252  

内容概要

“知出乎争”,道理越辩越明,本书的研究目的之一即是对行政强制权的正当性做更全面深入的讨论,在吸收前人成果的前提下,秉承学术传统,在传统中求创新。通过对行政强制权内涵的界定、属性与特征的分析,以及与相关概念的比较,概括出行政强制权的发展趋势,厘清行政强制权正当性的前提性内容;对行政强制权运行进行正负效应分析,引出对行政强制权的行使进行约束和控制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控制行政强制权的一般理论进行分析,并构建出控制行政强制权的规范体系。即以事前的立法预防、事中的内部控制、事后的司法审查,共同完成对行政强制权的约束和控制,并就如何完善每条路径进行了相应的制度构建。 应该说,本书的研究思路是就行政强制权正当性进行反思与追问,通过对行政强制权的内涵界定、属性与特征分析,以及与相关概念的比较,推导出行政强制权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厘清行政强制权正当性的前提性内容,从而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进而对行政强制权的运行进行正负效应分析,意在提醒人们对行政强制权运行的正当与否应持警惕态度,面对行政强制权在实践中,尤其是房屋拆迁领域的运行状况,强调应对行政强制权进行必要的约束与控制,以发挥其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作用。通过对行政强制权控制的一般理论分析,强调应关注行政强制权运行的负效应,追求行政强制权运行的过程与结果的双重价值,并提炼出对行政强制权控制的规范体系的构建。对行政强制权控制的规范体系的构建,主要通过行政强制权运行的过程展开,以实现对行政强制权的约束与控制,即立法机关的事前预防、行政机关的事中规范、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其中就立法机关的事前预防而言,我国目前正在制定行政强制法,针对立法争论的焦点,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能对立法有所助益;就行政机关的事中规范而言,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对行政机关进行内部控制对于行政强制权这类极具自由裁量性的权力意义重大,可以有效弥补外部控制的不足;就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而言,司法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_道屏障,虽然不是行政强制权运行的必经环节,但却是纠正行政强制权违法行使的最后环节,亦即对行政强制权运行的事后纠正,但在行政强制执行领域,引入事前审查模式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在论述上,本书主要采用了历史分析方法、系统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结合理论和实践对约束和控制行政强制权的行使进行了可操作性的实证分析。

书籍目录

导论 一、问题的引出 二、关于行政强制权的研究现状 三、本书的研究目的、思路及方法第一章 行政强制权的一般理论分析 一、行政强制权的内涵 (一)行政强制权内涵的演变 (二)行政强制权内涵的界定 二、行政强制权的属性分析 (一)行政强制权的初级属性分析——行政性与强制性 (二)行政强制权的深层属性分析——法律性与人民性 (三)行政强制权正当性的属性分析——深层属性对初级属性的规制 (四)行政强制权属性的制度性分析 三、行政强制权的种类及特征 (一)行政强制权的种类 (二)行政强制权的特征 四、行政强制权与相关概念的异伺 (一)行政强制权与行政处罚权 (二)行政强制权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权 五、行政强制权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一)行政强制权的现状——与非强制行政行为并存 (二)行政强制权的发展趋势——控制行政强制权第二章 行政强制权运行的正负效应 一、行政强制权运行的正效应 (一)维护社会秩序 (二)提高行政效率 (三)保障公民权利 二、行政强制权运行的负效应:以房屋拆迁为例解读行政强制权滥用 (一)行政强制权滥用的表现 (二)行政强制权滥用的危害 三、行政强制权运行负效应的成因 (一)行政强制权可被滥用的潜质 (二)缺乏统一立法 (三)行政主体缺乏自律 (四)司法控制不足第三章 对行政强制权控制的一般理论分析及其规范体系的构建 一、对行政强制权控制的一般理论分析 (一)追求行政强制权运行的过程与结果的双重价值 (二)对行政强制权控制的新进展 二、对行政强制权控制的规范体系的构建 (一)对行政强制权控制的比较研究 (二)对行政强制权控制的规范体系的构建第四章 约束和控制行政强制权(一):立法控制 一、我国行政强制立法的现状 ……第五章 约束和控制行政强制权(二):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第六章 约束和控制行政强制权(三):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结语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行政强制权的一般理论分析  一、行政强制权的内涵  行政强制权,作为我国政府管理社会的方式与手段之一,从新中国成立至今,经历了曲折的变化过程,并随政治环境的变化而起伏波折。总体来说,20世纪80年代以前,行政强制权化身为行政权的唯一外延而在行政权行使领域普遍适用。行政相对方稍有反对,即招致行政强制权的实施,似乎行政权即为行政强制权。这样的看法,在今天早已为人们所反对,然而在当时,人们将其视为天经地义。行政权所具有的单方性、命令性、强制性,在行政强制权身上得到了极大的彰显。只要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针对行政相对方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相对方稍有反对或根本来不及反对,行政主体便会以行使行政强制权的方式达到目的,似乎命令一服从模式就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唯一模式。  人们为什么服从行政权力?即行政权力的基础是什么?这个问题既是传统政治哲学关注的问题,也是法学的关注对象;但两者的目的各有侧重。政治哲学希望借此追问国家存在的正当性,人们为什么服从,以对政治统治作出或善或恶的价值判断。法学特别是公法学的兴趣则在于根据权力的不同基础对其设计不同的控制方案,对权力的运用加以法律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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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绝大多数是以纯理论来表述问题,让人无法理解2、书中有的观点与诸多学者不一致,总而言之,不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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