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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过法律

张玉敏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6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张玉敏  

页数:

334  

字数:

306000  

前言

几年前,在编写这本自选集时,我在高兴之余,又备感忐忑。高兴的是它给了我一个自省的机会,借此,我得以整理自己的过去;忐忑的是它是否能使读者觉得值得一读,不是在浪费时间。当得知为了满足广大读者的需求,这本集子得以再版时,我心里感到无比的欣慰,毕竟自己过去的思考仍然有其现实价值,仍然能够经得起读者的评判。借此次再版之际,我对文章进行了增减。新收录了以下四篇文章:《主观与客观之间——知识产权“信息说”的重新审视》、《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维护公平竞争是商标法的根本宗旨》以及《三维标志多重保护的体系化解读》。同时限于篇幅,我不得不将以下几篇文章删除:《论违约金》、《关于买卖合同的几个问题》、《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的反思》、《海峡两岸继承制度之比较》和《日本继承制度评价》。新增文章的风格和原版基本一致,仍然关注的是现实的具体法律问题,力争每个问题的讨论都具有针对性,使再版的整体结构和风格与原版保持一致。希望再版后的这本集子能够得到更多读者的支持,引起更多的争鸣,也欢迎大家对它进行评判。

内容概要

  《走过法律(修订版)》内容包括关于民法溯及力的思考、关于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事行为效力的探讨、应当尽快建立取得时效制度、诉讼时效适用若干问题探讨、试论产权移转登记和买卖合同的关系、论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的效力——驳“登记有效条件说”、我国民法应当承认物权行为、论我国多数人之债制度的完善等。

作者简介

张玉敏,1946年2月出生于山东省莱州市的一个小山村。1965年毕业于掖县一中(现为莱州一中),1970年3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分配到贵州省纳雍县工作,1983年3月调入西南政法学院(即现在的西南政法大学)任教。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出版学术专著6部,主编教材12

书籍目录

关于民法溯及力的思考关于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事行为效力的探讨应当尽快建立取得时效制度诉讼时效适用若干问题探讨试论产权移转登记和买卖合同的关系论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的效力——驳“登记有效条件说”我国民法应当承认物权行为论我国多数人之债制度的完善“入库规则”:传统的悖离与超越合同法的缺陷和启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论限定继承制度代位继承比较研究论我国民法典设置知识产权编的理由及基本构想——以概括式立法为目标模式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辨析主观与客观之间——知识产权“信息说”的重新审视 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辨析地域性与全球化——发展中国家版权制度的艰难选择中国版权史纲建立著作权转让登记制度,促进版权产业发展——从《老鼠爱大米》的著作权纠纷说起商标抢注的性质和对策商标法修改评介维护公平竞争是商标法的根本宗旨三维标志多重保护的体系化解读先使用商标的保护论商标法上的权利丧失原则论商标反向假冒的性质——兼谈商标的使用权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论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制度选择

章节摘录

关于民法溯及力的思考一般来说,民法的效力从实施之日起发生,至废止之日起终止,此即“民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按此原则,若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于新法实施之前,处理于新法实施之后,仍应适用产生该民事法律关系时有效的法律规范。这是因为国家不应要求人们遵守尚未产生的法律规范,以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但是,“不溯及既往”是适用民法的原则,它并不排斥立法者根据社会生活需要,规定某些法律规范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这也是建立统治阶级所需要的法律秩序所必须的。法制健全的国家,对民法的溯及力均有明文规定,如《瑞士民法典》在《尾章》中专设《原法律及新法律的适用》一节,用50个条文详细规定了新旧法律规范的效力及适用问题,《德国民法施行法》则用64个条文专门对民法典的溯及效力作了具体规定。日本则制定专门的《民法施行法》,明确宣布“不溯及原则”,同时,对某些条文的溯及效力作了详细规定。我国台湾“民法”则在每编之后设施行法,如“民法总则施行法”、“民法债编施行法”等,对民法的溯及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如“民法总则施行法”第一条规定:“民事在民法总则施行前发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别规定外,不适用民法总则之规定。”这里所宣示的也是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法律可以规定某些条文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民法的溯及力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对于在新法实施之前所发生的法律事实,新法的效力溯及其发生之时,即该法律事实引起何种法律后果,自始即应按新法确定。此谓之强度溯及效力,或完全的溯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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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过法律》是西南民商法学文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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