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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赵玲 赵玲 法律出版社 (2009-07出版)
出版时间:

2009-7  

出版社:

赵玲 法律出版社 (2009-07出版)  

作者:

赵玲  

页数:

213  

前言

公司治理问题,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之后便产生了,但是各国对公司治理问题的全面研究则始于20世纪70年代,并在此后逐步走向深入。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施国有企业的现代化改造之后,也开始逐步关注公司治理问题,并于20世纪90年代展开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在公司治理问题产生并日趋复杂化的几十年间,有关公司治理的成果层出不穷。这不仅反映在各国公司法的不断改进上,也反映在各种公司治理准则、原则、指南等文件的不断公布上,还反映在学者的推陈出新的著述中。公司治理的研究是必要的、重要的,也是复杂的。严格地说,公司治理属于跨学科的研究范畴,对它的最初关注,产生于美国的法学家伯利和经济学家米恩斯的开创性的合作成果《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他们的合作以及他们的著作开创了有关公司治理的经济学研究和法学研究的先河。在后续的公司治理研究中,经济学和法学研究呈现出彼此交融、彼此借鉴的态势。我相信,这一态势必将持续下去。当然,公司治理不仅牵涉经济学和法学研究,也涉及社会学、政治学甚至伦理学的研究。研究公司治理,应立足于本土化。公司治理的研究肇事于英美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治理模式、原则、制度等对其他国家的公司治理的发展提供了参考和借鉴。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日益加强的背景下,有关公司治理的研究更加呈现出彼此借鉴和融合的态势。究竟这种态势是一种趋同,还是差异依然存续,可谓观点各异。

内容概要

  《公司治理:理论与制度》以公司治理为研究重点,结合法学、经济学等多种研究方法,探讨了公司治理问题的产生、发展和解决等诸多问题。在研究视野上,将公司治理问题置于全球化背景之下,提出公司治理的演进路径:在体例构建上,以“为谁治理”和“如何治理”为切入点,探究公司治理的目的和公司治理的方式。在研究范围上,将公司治理从内部治理扩展为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并重。

作者简介

赵玲,1978年7月生。1996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学院,2000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取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2006年硕博连读毕业,获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毕业后进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任教。 曾在《法学杂志》、《河北法学》、《科技与法律》、《中国税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等刊物上发表论文30余篇,翻译出版《公司治理的循环性危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公司治理:趋同与存续》(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反垄断法:经济学原理和普通法演进》(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等多部著作。

书籍目录

绪论一、公司治理问题的提出二、公司治理的研究范围三、公司治理的研究视角(一)跨学科视角(二)本土化研究(三)互补性研究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治理一、公司的本质(一)法学视角中的公司(二)经济学视角中的公司二、公司治理和公司治理模式(一)公司治理的含义(二)公司治理模式三、公司治理的文件与法律(一)公司治理文件(二)公司治理与法律第二章 全球化与公司治理一、全球化的界定二、全球化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一)全球化条件下影响公司治理的因素(二)治理趋同论和治理差异论三、我国公司治理的构建(一)构建中的若干理论问题(二)我国公司治理的现状(三)我国公司治理的趋势第三章 公司治理的目的一、股东至上主义溯源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演进三、对股东至上主义的反思(一)扩大的个人和缩小的社会(二)财产权视角的阐释(三)股东财富不等于公司财富(四)经济学与法学切入点的差异四、公司的多元治理(一)多元治理的理论基础(二)多元治理的实现路径第四章 公司治理的路径——内部治理篇一、治理路径: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一)含义(二)现状二、股东权(一)保护股东权的依据(二)股东的原权利(三)股东的救济权(四)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五)股东权益保护的限制三、董事的义务和责任(一)董事的义务(二)董事的责任(三)董事的补偿(四)董事与高管的责任保险四、公司监控(一)英美法系的独立董事(二)大陆法系的监事会(三)我国监控制度的构建第五章 公司治理的路径——外部治理篇一、外部治理的路径二、产品市场的竞争三、融资市场的控制四、控制权市场的争夺五、经理人市场的制约主要参考文献附录:世界各国和地区公司治理原则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治理一、公司的本质任何一种社会存在都不可能只成为某一学科的研究对象,公司也不例外。公司既然是法律授权成立的法人,因此必然涉及法学对公司的认知,但是公司的营利性本质又使得公司成为经济学研究的对象。对于公司本质的认知,法律和经济学具有不同的切入点。一般而言,法学强调法律对公司法人资格的确认,因此必然涉及国家权力的介入;经济学强调公司是解决市场交易成本的制度设计,认为公司是一系列契约,因此暗含着排除了国家权力介入的倾向。两者的研究视角均具有一定合理性,关键取决于立法者或者法学研究者的价值取向,究竟是倾向于管制,还是倾向于自由。(一)法学视角中的公司对于公司的本质,大陆法系形成了三种学说,即法人拟制说、法人实在说和法人否认说。这三种学说的产生具有不同的时代背景,因此形成了各自独立的对公司本质的认识。1.法人拟制说(artificial person)14世纪以后,后期注释法学派巴特鲁斯等人建立了“法人拟制说”,认为,只有自然人才是实在的人类,法人则是无肉体、无精神的观念上的存在,是法律的拟制产物。18世纪末期,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进一步发展了法人拟制说,他认为,民事主体必然要具有意思表示的能力,否则就不能享有权利。

后记

后记与正文的区别也许在于,在完成严谨、正统的论证之后,可以写上一点轻快、活泼的文字,来记载自己的心得,感谢曾经帮助过我的人们。回想自己的求学经历,可以用“简单”这个词汇来描绘。早在北京大学附属中学读书期间,升入北京大学就成为了我的不懈追求。1996年,我如愿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1998年,吴志攀教授将法律系改建为法学院)读本科。期间,我对北大由一种远距离的欣赏,转变为一种融人其中的体验。此后,我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完成了硕士、博士学业,于2006年获得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同年,进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任教。在求学和工作中,我一直坚持对公司法和公司治理的研究。读博期间,接受北京大学出版社的委托,翻译出版《公司治理:趋同与存续》、《公司治理的循环性危机》,并参编多部相关著作。在工作中,承担学校“十五”211项目“公司法典型案例评析”、“十一五”211项目“外资并购与中国经济安全立法”。本书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课题“中国公司治理变革的难题及法律对策”的研究成果,希望能够对公司法和公司治理的研究提供借鉴。本书既是我对以往求学和工作的阶段性总结,也是进一步研究公司法和公司治理的新起点。本书得以交付出版,需要感谢的人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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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理论与制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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