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
2009-11
刘春田 法律出版社 (2009-11出版)
刘春田 编
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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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是2008年专利法修改后,系统阐述知识产权理论和法律制度的最新教材,是凝结作者多年研究成果的倾力之作。 《知识产权法》秉承“理论联系实际,方法优于知识”的理念,在注重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制度知识的训练和知识体系构建的同时。致力于知识产权法理论与制度自身的体系化,注重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系统整合。内容包括知识产权法导论、著作权法、专利法、商业标记法、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等。通过对理论阐述、立法介绍及其评论,以及与实践的结合研究,综合反映我国知识产权法领域最新的立法和理论研究成果。 《知识产权法》可以作为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科书,也可作为法学研究、立法、司法工作者和其他人员系统解读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参考。
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主任。主要兼职: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版权协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暨教育委员会主任,中华商标协会副会长,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理事等;著作权法起草、修改小组成员,参与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立法与修改工作;主要著作:《知识产权法》,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等发表论文四十余篇;主编《中国知识产权评论》、《知识产权判解研究》。
第一编 知识产权法导论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导论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对象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分类、性质以及与其他民事财产权利的区别第四节 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第五节 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历史与现状第二编 著作权法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论第一节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第三节 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第四节 我国著作权法的效力第三章 著作权的对象第一节 作品的概念第二节 作品的种类第三节 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第四章 著作权的取得、内容和期间第一节 著作权的取得第二节 著作人身权第三节 著作财产权第四节 著作权的期间第五章 著作权的主体第一节 著作权主体的概念与分类第二节 著作权的原始归属第六章 邻接权第一节 邻接权的概念第二节 表演者权第三节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第四节 广播组织权第五节 出版者的权利第七章 著作财产权的变动第一节 著作财产权的继承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的许可使用第三节 著作财产权的转让第四节 著作财产权的质押第五节 著作财产权的消灭第六节 著作财产权的其他变动第八章 著作权的限制第一节 著作权限制的理由和原则第二节 限制的方式第九章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第十章 著作权的保护第一节 侵害著作权的行为第二节 侵害著作权的法律责任第三编 专利法第十一章 专利法概述第一节 专利权的概念第二节 国际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第三节 我国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第四节 专利制度的基础第十二章 专利权的对象第一节 发明第二节 实用新型第三节 外观设计第四节 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第十三章 专利权的主体第一节 发明人与设计人第二节 先申请人和先发明人第三节 职务发明人所在单位第四节 共同发明人第五节 委托发明的受托人第六节 外国申请人第十四章 获得专利权的实质要件第一节 发明和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要件第二节 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要件第十五章 申请专利权的形式要件第一节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第二节 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文件第三节 专利申请文件的提交第四节 专利申请的受理与驳回第五节 专利费用第十六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一节 审批制度概述第二节 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第三节 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与补正第四节 授权决定、登记和公告第五节 专利审批中的复审程序第六节 专利审批中的复议程序第十七章 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 专利权的内容第二节 对专利权的限制.第三节 专利权人的义务第十八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一节 专利权的期限第二节 专利权的终止第三节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第十九章 专利权的保护第一节 专利权纠纷的解决第二节 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及其民事责任第三节 违反专利法的其他行为第四编 商业标记法第二十章 商业标记概述第一节 商业标记的概念与类型第二节 商业标记的立法第二十一章 商标的概念、要件和种类第一节 商标的概念第二节 商标的要件第三节 商标的种类第二十二章 商标注册程序第一节 商标权的取得方式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申请第三节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与核准第四节 商标评审与司法审查第二十三章 商标专用权第一节 商标专用权的效力范围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的行使与利用第三节 商标专用权的限制第四节 商标专用权的消灭第二十四章 驰名商标的保护第一节 驰名商标的概念第二节 驰名商标认定之要素第三节 驰名商标的保护第四节 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第二十五章 商标权的保护第一节 商标权的保护体系第二节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第三节 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第四节 商标诉讼的特殊程序制度第二十六章 其他商业标记第一节 企业名称第二节 地理标志第三节 域名第四节 人物形象权第五编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第二十七章 不正当竞争及其法律规制第一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节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概况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的国外立法与国际保护第二十八章仿冒行为……第六编 知识产权条约第三十一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概述第三十二章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三十三章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三十四章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第三十五章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三十六章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
用完全列举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方法表述知识产权概念的代表首先是以下两个重要的国际公约:一是《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该公约第2条第8款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有关项目的权利:(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3)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品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标记;(7)禁止不正当竞争;(8)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二是1993年12月15日关贸总协定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中所称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1)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指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记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权;(8)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另外一种划分方法是基于类型化的思考对知识产权所做的描述,认为“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工商业标记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统称”。本书基本上采用此说。从目前对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水平看,上述对知识产权概念的表述方法都有局限性。(1)列举知识产权主要内容的方法不能揭示属概念的全部外延,只包含了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而不及于反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秘密等内容;(2)迄今为止用下定义的方法所做的表述,固然简单、抽象,但其缺点也是明显的,即它未能概括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全部,将工商业标记排除在外;(3)完全列举的方法表述清楚、全面、明确,但是用来说明概念,则失之于繁琐,而且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是变化发展的。就从1993年通过的TRIPS协定中所列的权利对象来说,显然比1967年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对象有所增加。可见它是一个发展的、开放的系统,无法列全。目前看来,划分的方法概括比较全面。但是,与下定义的方法相比,抽象程度稍显欠缺。“定义是种冒险,描述却可以提供帮助”所以,目前较为稳妥的办法是,既为知识产权作出一个尽可能的归纳,也对迄今为止知识产权的主要对象的范围做一个类型化的、全面的,却不封闭的描述。参酌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知识产权法教学指导纲要》的表述,本书认为“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知识产权法》编辑推荐: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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