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实用法律手册
2009-9
法律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368
本书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日常生活中的常见合同及其纠纷,收集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部委规章,并按照合同法的章节条款予以分类整理,从而形成以下特点: ①法律条文本书收集常见、实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委规章及其他法律文件,内容涉及房屋买卖、机动车买卖、动产及不动产赠与、借款合同、担保合、房屋租赁、运输合同以及委托合同等诸多合同领域。 ②文书范本本书搜集整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汽车买卖合同、供用电合同、赠与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合同范本,供广大读者在合同订立、履行和纠纷解决过程中参考,以提高防范合同风险、解决合同纠纷的意识和能力。 ③纠纷解决本书根据合同纠纷解决的实际需要,收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④流程图表为了便于读者充分了解民事诉讼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书还附录民事诉讼流程(一审)和民事诉讼流程(二审)等流程图表,为合同纠纷当事人诉讼维权提供程序方面的指引和参考。
一、综合 法律 司法解释二、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 机动车买卖 其他买卖 招标投标与拍卖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四、赠与合同 动产赠与 不动产赠与 公益捐赠 赠与公证五、借款合同 一般规定 借款合同 储蓄合同 担保合同六、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 汽车租赁 其他租赁七、承揽合同八、运输合同 公路运输合同 铁路运输合同 水路运输合同 航空运输合同九、委托、行纪、屠问合同 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十、纠纷解决 调解 仲裁 诉讼附录 民事诉讼流程图(一审) 民事诉讼流程图(二审)
插图:第九十八条[合同结算、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九十九条[债务的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关联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24条第一百条[债务的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第一百零一条[提存的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关联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第一百零二条 [提存后的通知]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第一百零三条[提存的效力]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第一百零四条[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白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关联条文]《担保法》第49、69、70、77、78、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4条第一百零五条 [债务免除的效力]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第一百零六条[混同的效力]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合同实用法律手册》由法律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