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工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2005-6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本社
165
141000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但是,一些煤矿与非煤矿山企业重、特大伤亡事故及职业病危害事故不断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严重影响社会和谐与安定。造成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如下:煤炭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目前,在我国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中占70%左右。我国煤炭安全生产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事故死亡人数是世界上主要采煤国家死亡总人数的4倍,百万吨煤死亡率是美国的近200倍(2002年)。其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有:①煤矿自然条件差,灾害多。我国大多数煤矿地质条件复杂,导致自然灾害多,容易引发重大事故,给安全生产造成极大的困难;②煤矿数量多,大、中、小并存,差异大。我国煤矿数量多,超过世界上其他主要采煤国家的煤矿总数;煤矿的生产能力分散,生产集中度过低,大多数小煤矿安全生产技术与装备水平低下、抗灾能力差,给安全生产管理带来困难。③煤矿机械化程度低,安全技术装备不足。尤其是原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机械化程度普遍偏低,全国平均采煤机械化水平还不到40%。数量众多的小煤矿安全装备水平更低,有的根本不具备防御灾害的能力,多数小煤矿仍沿用落后淘汰的电气设备,电气防爆性能差,失爆率高。
矿山安全生产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矿工安全生产法律责任》针对目前全国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的主要问题,介绍了矿山企业中矿工应掌握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基本知识。全书主要内容分三部分:①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是法律赋予矿工的权利和义务;②学习掌握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遵章守纪是矿工的法律责任和义务;③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典型事故案例。 《矿工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简明丛书”之一,既全面反映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开展的全国安全月宣传教育活动主题,可作为每年安全月活动的安全生产法制教育读本;也反映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基本工作要求,可作为各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全国各矿山企业、广大矿工日常安全教育培训的教材。
一、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是法律赋予矿工的权利和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节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选) 5.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节选)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二、学习掌握矿山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遵章守纪是矿工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节选)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节选) 3.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节选) 4.工伤保险条例 5.工伤认定办法 6.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7.关于落实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的通知 8.关于加强煤矿群众安全工作的规定 9.煤炭工业部关于严格安全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的指令 10.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1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12.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棱规定 13.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 14.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节选) 15.矿山安全标志(节选) 16.煤矿工人安全知识五十条三、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一、内蒙古自治区大雁煤业公司“11.2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责任追究 案例二 吉林省辽源矿务局西安矿“11.5”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责任追究 案例三 吉林省万宝煤矿小新井“12.6”特大火灾事故责任追究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二十一条 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第二十二条 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二十三条 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 矿山企业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矿山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五条 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陔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七条 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矿工安全生产法律责任》讲述了一些煤矿与非煤矿山企业重、特大伤亡事故及职业病危害事故不断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严重影响社会和谐与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