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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放贷人法律

刘萍,张韶华,孙天琦 译 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6  

出版社:

中国金融出版社  

作者:

刘萍,张韶华,孙天琦 译  

页数:

275  

前言

无论发达国家(地区)还是发展中国家(地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外,基本上也允许非吸收存款类放贷(债)人(money lenders)进行放贷活动,并制定专门法律予以规范,如英国1900年的《放债人法》、日本1968年《放贷业务法》、中国香港1980年《放债人条例》、加拿大新斯科舍省1989年修订的《放债法》以及马来西亚1951年《放债人法》、莱索托王国1989年《放债人法令》、津巴布韦2001年修订的《放贷与利率法》(1930年制定)、南非2005年新颁布的《国家信贷法》等。其中,南非的放贷人立法基本采用英美法系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框架,立法技术比较成熟先进,在国际上享有一定声誉。目前,我国国内信贷市场存在金融组织体系结构不合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不高,中小企业、“三农”融资难问题严重,民间借贷亟待合理规范和引导,缺乏贷款零售商分散大型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等方面的问题。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早已不适应国内金融业迅猛发展的需要,几乎全部条款均被金融创新业务、司法审判实践所突破,废止势在必行。因此,必须尽快起草制定有关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立法,承认民间借贷主体的合法地位,充分发挥金融引导资源配置、调节经济运行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更优的金融服务。

内容概要

“放贷人”通常被称为“放债人”、“财务公司”、“金融公司”、“信贷提供者”等,指不吸收公众存款,面向公众提供信贷服务的营利性机构或个人。无论发达国家(地区)还是发展中国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外,基本上都允许“只贷不存”的专业放贷活动,并制定法律予以规范。南非2005年《国家信贷法》以及2006年配套出台的《国家信贷管理规定》是国际上最新的放贷人立法,采用英美法系立法理念和立法框架,立法技术成熟先进,在国际上享有较高声誉。本书是这两部法律的中译本,展现了南非放贷人立法的全貌。

作者简介

刘萍,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长。长期从事金融法律制度研究,多次主持国际重大研究课题,在《金融研究》等刊物上发表多篇文章。主持编写《中国住宅金融报告》、《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与监管》、《中小企业金融制度调查报告》、《中国西部开发金融制度调查报告》、《中国信贷人权利的法律保护》,出版专著《应收账款担保融资创新与监管》等。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2005年《国家信贷法》 第一章 解释、目的和适用 第一节 解释 第二节 目的和适用 第三节 信贷协议种类 第二章 消费者信贷机构 第一节 国家信贷监管者 第二节 国家消费者裁判所 第三节 行政性事务 第四节 国家与各省的合作 第三章 消费信贷业的监管 第一节 登记要求、标准与程序 第二节 合规程序和撤销登记 第四章 消费信贷政策 第一节 消费者权利 第二节 保密性、个人信息和消费者信用记录 第三节 信贷营销准则 第四节 过度负债和鲁莽放贷 第五章 消费者信贷协议 第一节 非法协议和规定 第二节 信贷协议的披露、形式及效果 第三节 消费者义务、利率、收费 第四节 账务报表 第五节 信贷协议的变更 第六节 信贷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第六章 债的清收、偿还和让与 第一节 清收和偿还 第二节 财产转让 第三节 强制收回或判决执行的债务 第七章 执行外的争议解决 第一节 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节 申诉或申请 第三节 对申诉的非正式解决或调查 第四节 裁判所对申诉、申请和移交事项的审理 第五节 裁判所的令 第八章 强制执行 第一节 搜查 第二节 违法行为 第三节 其他事项 第九章 一般规定第二部分 2006年《国家信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法律的解释及适用性 第二章 登记要求、标准和程序 第一节 针对所有登记者的登记要求 第二节 登记的取消 第三节 债务顾问  …… 第三章 消费信贷政策 第四章 消费信贷协议 第五章 利息和费用 第六章 争议解决  第七章 记录保存和注册 第八章 合规性和报告  第九章 过渡性规定 第十章 规定的表格第三部分 其他规定

章节摘录

插图:第二部分2006年《国家信贷管理规定》第一章法律的解释及适用性定义1.本管理规定所定义的名词与其表述在规定中具有相同含义:“清算官员”:指经任命履行《非上市公司法》(1984年第69号)中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的人员。“年度财务报表”:指特定登记注册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必须提供的年度财务报表。未依法规定递交年度财务报告的登记注册人必须遵守《非上市公司法》(1984年第69号)中要求递交年度财务报表的规定。“审计人员”:指经任命履行《公司法》(1973年第61号)中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的人员。“债务咨询”:指从事法律第86条规定的活动。“债务顾问”:指在根据法律第44条登记注册并进行债务咨询活动的中立人员。“送达”:除非另有规定,指通过人工、传真、电子邮件或挂号信方式,按照协议中选定的地址将文件送达给提议的受送达人。如无提议地址,则为受送达人的注册地址。如果要求通知或申请送达给国家消费者裁判所,应遵守裁判所的相关规定。如果要求通知或申请传达给国家信贷监管者,则按照其注册的地址,通过人工、传真、电子邮件或挂号信的形式传达。

后记

近几年,南非在经济金融立法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其中,2005年《国家信贷法》以及2006年配套出台的《国家信贷管理规定》等有关规范消费信贷行业的管理规定,是南非对消费信贷业、民间放贷活动(信贷提供活动)进行规范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在《国家信贷法》出台前,南非消费信贷市场存在很多信用方面的问题,诸如信贷人寿保险业务的开展、滥设优先清偿权导致鲁莽放贷现象普遍存在;畸高的放贷利率;消费者普遍过度负债现象;信贷登记方面的技术错误以及误导等。2005年《国家信贷法》主要借鉴了英国、澳大利亚相关立法,立法宗旨是提高和推动社会和经济福利,形成公正、透明、竞争、可持续、负责任、有效的和信贷服务可进入的市场和行业,强调保护消费者。具体有九个方面的目标:一是推动形成一个让所有南非人均可获得信贷服务的信贷市场,特别是让历史上无法获得信贷服务的群体在一个可持续市场条件下获得信贷。二是确保对不同信贷产品和不同信贷提供者同等对待。三是通过鼓励负责任借贷活动,防止过度负债,确保消费者履行金融方面义务;不鼓励信贷提供者鲁莽放贷和消费者违约,以提高信贷市场的可信度。四是通过平衡信贷提供者和消费者各自的权利和责任,提高信贷市场的平衡。五是矫正消费者和信贷提供者谈判能力方面的不对称。六是改善消费信贷信息和报告,明确监管征信局的征信活动。七是防止消费者过度负债,提供让负有金融方面义务的消费者满意的解决过度负债问题的机制。八是提供一个信贷协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解决纠纷的统一而便捷的体系。九是提供一个承认优先权并使债务合理清偿的有关债务重组、执行、判决的统一而和谐的体系。该法出台的同时,1968年《高利贷法》、1980年《信贷协议法》、1996年《高利贷综合法》等几部法律废止,同时,针对《高利贷法》的所有豁免性公告也全部废止。目前,国际社会各界对该法评价很高,认为是一部相当成功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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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放贷人法律:南非《国家信贷法》和《国家信贷管理规定》》由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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