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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案例精编

刘亚利 编 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6  

出版社:

中国金融出版社  

作者:

刘亚利 编  

页数:

335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用10多年的时间走过了国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200年的发展历程,从完全分散到以集中为主、分散为辅的采购模式;从完全无序到以公开招标为主、其他方式为辅的采购方式;从主观随意到环环相扣的操作程序;从买卖双方直接交易到代表国家利益的集采机构介入,建立起“卖”、“采”、“用”内在制衡机制;从单纯追求省钱到发挥宏观调控作用、体现环保节能等政策功能,政府采购正在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发挥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作用的一项重要制度。

作者简介

  刘亚利,现任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兼总编辑,中国经济报刊协会副会长,新闻专业高级职称。1991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获文学、法学双学士。从事新闻出版事业20年以来,一直专注于公共财政改革的思考与报道,作为我国最早关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新闻人,她参与了政府采购立法报道,熟悉行业背景,在政府采购新闻报道领域有良好的实践经验,并对新闻媒体的市场化运营有独到见解和超前思维。2001年年底,在财政部有关单位的支持下,她承担起了创办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的重任。经过一年多的精心筹备,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信息报正式创刊,至今已成功出报8年有余。担任社长之后,虽然事务繁忙,她仍然钟爱于政府采购业务的学习研究。

书籍目录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之货物采购】
1.实质性要求不能单纯用符号来提示
2.同类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标准须统一
3.投标保证金最好是确切的金额
4.同一问题多次质疑有新证据才答复
5.“优先考虑”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6.指定“酵母型”是否属于限制性条款
7.何为分支机构应进一步明确
8.邮递方式递交投标文件应规定得更细
9.综合评分法价格权值须恪守30%-60%区间
10.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11.招标文件中不能列举参考品牌
12.除非招标文件有规定否则委托递交投标文件不能拒
13.开标前临时取消资质要求违法
14.修改招标文件必须备案
15.代理机构应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负责
16.投标截止前投标人可补充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17.投标人处理要求同时递交的内容须讲技巧
18.开标前代理机构无权判无效标
19.开标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不一致招标公司受罚
20.一个公司岂能参与两个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21.分供应商评审投标文件违背公平原则
22.评标现场发现招标文件有问题不能现场改
23.“茶话会”式评标让评标效果大打折扣
24.评标规则岂能随意改
【公开招标之货物采购】
25.投标文件出现实质性偏差评委无权通融
26.政府采购支持国货是法定责任
27.除非有特别约定分公司签署授权书不具法律效力
28.投标文件盖合同章是否有法律效力
29.此种情形必须要求投标人澄清
30.招标文件规定不明确应给予澄清机会
31.澄清不能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
32.无评标标准评审结果无效
33.习惯性操作遇尴尬
34.伪造名牌产品证书使不得
35.评标结束后组织现场答疑很必要
36.评标报告出来后采购人无权考察供应商
37.中标通知的内容可参照中标公告
38.公章问题导致一次采购耗时一年
39.评标委员会名单公开后“再评”很难确保公平
40.违法行为排除后有合格候选人可选不必重新招标
41.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应于法有据
42.采购人拒签合同应赔偿全部损失
43.重新招标无须通知前一次投标人
44.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发布的不应是更正公告
45.对投标文件的封装要求不宜太繁琐
46.“未发现”并不等于“不存在”
【公开招标之服务采购】
47.招标文件的制作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48.事业单位可以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
49.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应提前明确“出场”条件
50.“答疑”变“澄清”导致废标
51.来自同一单位评审专家的数量应受限
52.“笔误”和“选择性报价”须分清
53.3万元罚款算不算重大违法记录
54.废标情形出现必须依法废标
……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询价
单一来源采购

章节摘录

版权页:对于本案例中出现的问题,业界专家认为,采购代理机构和J公司都存在一定的过失,都应该为过失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采购代理机构的过失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分析:一方面,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的投标文件收受人。既然允许投标人通过邮递的方式递交投标文件,那么就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的收件人。投标文件的收受人应该在投标截止前将收到的投标文件送达开标地点。另一方面,在未明确具体的投标文件收受人的情况下,应该在开标前到收发室查看一下有无新到的投标文件,抑或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话的方式询问一下“报了名而又未递交投标文件的J公司未投标的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只要注意到了其中的一个方面,就不会出现上面的问题。当地财政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认为,对于了公司来说,他们的过失主要在于邮递投标文件前没有主动向采购代理机构询问该项目具体的投标文件收受人。在邮递之后,也没主动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及时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核实自己邮出的投标文件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送到了具体的负责人手中。签收投标文件应有凭证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在业界专家看来,投标文件的送达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一定要保证及时送达,并保证其密封性。因此如果委托他人送达的,必须保证对方不会拆封并及时送达;如果是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投标人必须留出邮寄时间,保证投标文件能够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招标人指定的地点。值得注意的是,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不是以“邮戳为准”。招标采购单位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有投标文件签收入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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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具体,讲解清楚细致


看看很简单,但都是经常遇到的情况,且不说解答地对不对,能提出来,就很好。如果用心看完,比别人有几年工作经验的都强。


我是帮公司买的书,同事看了都觉得比较实用,不过我有个请求可以吗??上次给我的书里面的发票不见了,可以给我补一下过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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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N次书了,当当的书货真价实!


需要研读才能明白


还没有看,外观还可以的.


内容还可以,解读的深度还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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