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2010-7
经济科学出版社
牛慧,银福成 主编
276
本教材从结构编排及编写体例上有较大创新:每章开篇编有知识结构导航,将该章的重要知识点全部标明,有很强的直观性;并在知识结构导航之后编有案例引入,通过该案例使学生明白该章重点讲述内容,有很强的针对性;在每节都编有知识链接、情景模拟,扩大了学生的知识视野,有很强的实践性;在每章之后编有本章案例、同步实训,该部分的设置使学生能掌握案例分析的技巧,有很强的适用性。 本教材在编写内容上严格把握高职高专学生的特点,尽可能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对法律规范做注释,并辅以案例讲解。所选案例都是法律热点、社会热点,尽量使学生寓学于实际,学有所用。 本书适用于高职高专相关专业学生与大中专院校《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也可作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的自学用书,还可作为社会从业人员的业务参考书及培训用书。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经济法的渊源和体系 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五节 公司债券 第六节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七节 公司的变更和终止 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 第五节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第六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第七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和破产责任 第五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七节 违约责任 第六章 知识产权法 第一节 专利法 第二节 商标法 第三节 著作权法 第七章 竞争法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节 反垄断法 第八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节 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第四节 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 第一节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劳动合同 第三节 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 第四节 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节 劳动争议的解决 第六节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与税法概述 第二节 我国主要税种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金融法 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 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 第三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 第四节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五节 票据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 第三节 保险公司 第四节 保险代理人与经纪人 第十四章 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 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第三节 证券交易法律制度 第四节 证券机构 第十五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财政与财政法概述 第二节 预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 会计、审计、统计法 第一节 会计法 第二节 审计法 第三节 统计法
插图:四、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一)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包括国家专门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其他组织、公民个人进行的社会监督。1.国家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规定办理。由此可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机构。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I)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2)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3)检查与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售该财物。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2.社会监督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国家工作人员都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法律责任1.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经营者的行为对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做出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持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济法》:高职高专“十二五”规划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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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感觉不错,深入浅出,不枯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