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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法规汇编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 中国标准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2  

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作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  

页数:

166  

内容概要

  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国务院于2008年10月9日发布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我们将国务院发布的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贯彻实施意见以及近几年发布的有关加强乳品监管的若干文件汇编成册;此外,还收录了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本书可以供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乳品行业从业人员以及乳品等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法律工作者参考。

书籍目录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意见(国质检法[2008]542号)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卫监督发[2008]57号)关于印发乳制品行业整顿和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08]2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4号)关于复原乳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标委农轻[2005]75号)关于加强液态奶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5]447号)关于加强奶粉生产加工环节监管的通知(国质检执函[2005]473号)关于印发《复原乳专项监管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06]7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液态奶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监联[2007]245号)关于加强液态奶标识标注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监联[2007]5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主席令第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8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04]35号)关于印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7]172号)

章节摘录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盟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人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七)直接人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人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作出具体规定。  第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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