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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 中国标准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02-01  

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作者: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  

页数:

26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号《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20日起施行。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2年第18号)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登记备案第三章 进口检验第四章  附则

章节摘录

  第六条 进口涂料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进口代理商(以下称备案申请人)根据需要,可以向备案机构申请进口涂料备案。  第七条 备案申请应当在涂料进口至少2个月前向备案机构提出,同时备案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进口涂料备案申请表》(附件2);  (2)备案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印章),需分装的进口涂料的分装厂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印章)。  (3)进口涂料生产商对其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声明;  (4)关于进口涂料产品的基本组成成分、品牌、型号、产地、外观、标签及标记、分装厂商和地点、分装产品标签等有关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备案机构接到备案申请后,对备案申请人的资格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签发《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附件3)。  第九条 备案申请人收到《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后,受理申请的,由备案申请人将被检样品送指定的专项检测实验室,备案申请人提供的样品应当与实际进口涂料一致,样品数量应当满足专项检测和留样需要;未受理申请的,可按照《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  书》的要求进行补充和整改后,可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条专项检测实验室应当在接到样品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样品的专项检测及进口涂料专项检测报告,并将报告提交备案机构(报告包含内容见附件4)。  第十一条备案机构应当在收到进口涂料专项检测报告3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规定及专项检测报告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签发《进口涂料备案书》(附件5);经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备案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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