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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法制与政策制度(中)

徐壮 编 中国标准
出版时间:

2010-7  

出版社:

中国标准  

作者:

徐壮 编  

页数:

161  

前言

  当今世界,能源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污染不断加剧,全球气候变暖已成不争事实,人类社会面临重大挑战。开展节能减排,实施可持续发展,是全人类的共识与责任。我国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把节约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十一五”以来更是把节能减排作为考核各级政府的约束性指标,作为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抓手,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标志,摆上了更加突出的位置。  建立和实施能源管理师制度,培育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稳定的节能管理队伍,对于促进用能单位特别是工业企业加强节能管理,实现节能降耗,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设立能源管理岗位”。2007年,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07]15号)要求“重点耗能企业要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  日本、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早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能源管理师制度。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和行业积极探索,开展能源管理人员培训与考核等工作,尝试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山东省结合省情和重点用能单位实际,分期分类对能源管理人员、重点用能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每年培训、考核3 000余人。山东省济钢集团等企业,在企业内部也开展了能源管理师培训、配置等工作。这些探索与尝试,取得了积极成果。  2008年,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的支持下,山东省人民政府节能办公室、煤炭工业节能办公室和山东节能协会进行了能源管理师制度研究及新职业申报工作,并顺利通过国家劳动部组织的答辩,后因国家机构改革,后续工作未能如期推进。  2009年,正当山东省人民政府节能办公室重启能源管理师相关工作时,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国家节能中心确定在山东省和天津市进行能源管理师试点。山东省成立了能源管理师制度研究和试点工作领导小组,1月28日召开了启动大会,组织100多人编写教材。经过4个月的紧张工作,《能源管理师培训教材》终于成稿,并于5月30日通过专家审定。此后,我们又根据专家的审定意见做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内容概要

  《能源管理师培训教材:节能法制与政策制度(中)》介绍了相关法理、节能执法基础知识;着重解读了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有关规定;对重点法条列举了典型案例。《能源管理师培训教材:节能法制与政策制度(中)》是能源管理师培训、考试的专用教材,也可供各级政府部门节能管理人员、企业能源管理人员、节能服务机构相关人员,以及大专院校能源管理专业师生等各界人士阅读。

书籍目录

第五章 节能标准第一节 节能标准化概述一、国外节能标准化活动介绍二、我国节能标准化的发展历程三、我国节能标准化现状第二节 通用节能标准一、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编制通则二、综合能耗计算通则三、能源利用评价指数计算导则第三节 能耗限额类标准一、国家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二、山东省部分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第四节 合理用热标准一、合理用热标准概述二、合理用热标准的主要内容第五节 热电联产标准一、热电联产概述二、热电联产电厂热力产品三、热电联产经济运行第六节 合理用电标准一、合理用电标准概述二、供电的合理化三、电能转换为机械能的合理化四、电能转换为热能的合理化五、电能转换为化学能的合理化六、企业照明的合理化第七节 建筑节能标准一、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标准三、建筑节能运行管理标准四、建筑节能监测与评价规范概述五、可再生能源利用规范六、建筑节能地方标准与规程

章节摘录

  一、国外节能标准化活动介绍  节能标准作为各国采用行政手段推行节能工作的重要技术支撑,得到了政府、行业协会、公共机构与企业的广泛关注。应该看到,由于国外与国内在标准化发展和管理模式方面存在差异,国外的节能标准化活动除了以技术标准的形式存在外,还往往表现为法律法规、行业协议、技术指南、实施手册等不同的形式,而且其制定和推广单位也各不相同。  国际上常见的节能行政手段包括建立能效标准和标识制度、强制性能源审计、强制性能源管理等。下面,对重要的国际节能标准化活动作一简要介绍。  (一)能效标准与标识  能效标准和标识工作是国际节能标准化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1962年,波兰第1次在工业电器领域实施了现代意义的最低能效标准。此后法国、前苏联等国也陆续发布了一些能效标准。但最早产生巨大影响并显著降低能耗的能效标准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1976年发布的能效标准。之后,世界各国纷纷将能效标准作为重要的节能政策工具。据不完全统计,目前采用强制性能效标准的国家已超过55个。但也有一些国家(如日本、巴西和瑞士)则是通过自愿性或目标性协议来推动能效标准的应用,当制造商没有遵守自愿性标准时有关机构可强制其执行。能效标识的产生与发展和能效标准的发展历程紧密相关。1976年法国第1次对多种终端用能产品实施了强制性的能效标识。此后,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均实施了能效标识制度。  20世纪70年代第1次能源危机以后,美国先后颁布了《能源政策法》、《国家能源政策法》、《国家设备能源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确立了能效标准和标识的合法地位,并陆续实施了强制性能效标准、标识和自愿性认证(即“能源之星”)制度。美国的能效标准由能源部负责制定和实施,第1批强制性能效标准从1990年1月起正式生效。  美国强制性的能效标识是由联邦贸易委员会于1980年开始组织实施,并由美国国家电力公司向购买节能产品的用户提供补贴。节能自愿性标识则是由美国环保局于1992年开始组织实施。1993年4月,美国总统签署总统令,规定所有联邦机构政府采购的产品必须具有“能源之星”标识。“能源之星”标识制度获得了极大成功,并成为许多国家的节能参考依据。  在日本,1979年开始实施的《节能法》对能耗标准作出了奖惩分明的严格规定。对于节能达标的单位,政府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免税的优惠;而对于未达标单位,政府会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处以罚款。日本《节能法》中还规定了“领跑者”这一成功的节能标准更新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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