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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批复.答复集成

刘家琛 编 刘家琛 中国城市出版社 (2009-01出版)
出版时间:

2009-1  

出版社:

刘家琛 中国城市出版社 (2009-01出版)  

作者:

刘家琛 编  

页数:

6451  

前言

司法解释是宪法赋予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规范的有关问题所进行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活动均具有普遍约束力,人民法院的审判是最终司法裁决,具有最终性。人民法院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司法管辖的范围广,其所作出的司法解释具有非常的广泛性、专业性、复杂性、可操作性和强制性,虽然人民法院的上下级属于指导关系、通过案件进行监督,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必需深入地贯彻于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之中,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是通过个案的二审、再审等审判监督来进行的,个案监督的依据除法律、法规外,还有司法解释,因此,司法解释是检验各级人民法院各类案件的试金石。广意的“司法解释”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若干规定、若干意见、批复、答复、解答、意见、通知。“司法解释”是通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署名是最高人民法院,但是,由于多种原因,一些答复许多没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只是主管副院长审核签发;还有一些是以最高人民法院业务庭、室、办的名义答复,并没有通过媒体正式发布,通过向请示法院内部答复的方式,实现最高人民法院业务指导的功能,这些内部答复往往被称为准司法解释,它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一种必要的补充,在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指导作用。

内容概要

  司法解释是宪法赋予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规范的有关问题所进行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活动均具有普遍约束力,人民法院的审判是最终司法裁决,具有最终性。人民法院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司法管辖的范围广。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综合性司法解释、批复、答复第二部分 刑事实体综合总则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应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定分则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第三部分 刑事诉讼程序综合管辖回避、辩护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办案期限立案起诉审判组织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赃款赃物处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审理第四部分 民事实体家庭、婚姻、继承担保合同票据破产损害赔偿劳动土地、房地产知识产权海事、交通海事诉讼文书第五部分 民事诉讼程序立案、管辖管辖审判组织诉讼参加人证据调解诉讼费用起诉与受理审理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涉港澳台公证及司法协助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涉港澳台公证及司法协助仲裁破产程序诉讼时效执行其他第六部分 行政诉讼及国家赔偿综合总类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起诉与受理审理与判决法律适用国家赔偿抗诉执行第七部分 “两高”废止司法解释和公安部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两高”联合废止的司法解释文件目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废止的司法解释文件目录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废止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章节摘录

四十二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有的被告人犯罪时,在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有的被告人犯罪时,在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而审判时已满十八岁,能否公开审理?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时多数被告人已满十八岁,个别被告人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全案可否公开审理?(浙江、北京、河北、广东、青海、福建、江西、贵州、云南)答: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年龄,是指审理时被告人的年龄。即:对审理时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审理时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也不公开审理。有的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中既有成年人又有未成年人,全案是一律不公开审理还是一般不公开审理,也应按审理时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龄来定。四十三问: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到庭,也不能承受审问的,人民法院能否暂不受理这类案件?或者能否不开庭审理或者缺席审判?延期审理的审判时限怎么办?如果被告人长期患重病,不能承受审问,可否中止审理?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有一人因病不能到庭时,在不影响全案审理的情况下,可否分案处理?(河北、北京、山东、上海、河南、四川、军事、天津、广东、浙江、黑龙江、云南、湖北)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至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必须在被告人到庭的情况下开庭审判。被告人有申请回避、发问质证、申请调取新证和申请重新鉴定、辩护、最后陈述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这些权利只有在人民法院开庭审判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因此,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不应由于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而不开庭审理或缺席审判。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病情严重,不能到庭,但神志清醒,体力能够承受审问的,人民法院可以到被告人所在地去就地审判。如果神志不清或者体力不能承受审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延期审理;如果被告人长期患重病不能承受审问的,也可以决定中止审理;待其病情好转时,再开庭审判。延期审理或者中止审理的时间,不计算在案件审理期限内。对于这类案件的案情、证据都必须及时抓紧查实,力求避免出现时过境迁、无法查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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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批复·答复集成(套装共4册)》是由中国城市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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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挺不错的,物流也很快了。


就是作为全集来书,还是有点内容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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