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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行政执法

庞承伟 编 庞承伟、廖鸿、 孙伟林 中国社会出版社 (2011-02出版)
出版时间:

2011-2  

出版社:

庞承伟、廖鸿、 孙伟林 中国社会出版社 (2011-02出版)  

作者:

庞承伟 编  

页数:

306  

内容概要

  《社会组织行政执法》力求向读者呈现以下特色:第一,系统性与独立性相结合。整个教材的框架按照系列教材设计,基本涵盖社会组织的重点领域,而各个重点领域的内容又相对独立,自成体系,以便于培训之需。第二,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既系统阐述社会组织的基本理论,又注重引用现实案例,吸纳近年来我国社会组织改革探索的实践成果,使理论与实践得以融和,凸显了时代性和现实性特点。第三,专业性与通俗性相结合。教材的知识点言简意赅,概念清晰,专而不杂,既体现了专业性,又通俗易懂,针对性和适用性很强。因此,《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既适合不同类别社会组织人员、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培训使用,也可作为科研院所相关学科课程的教学参考书,还可作为社会公众了解社会组织的入门读物。

作者简介

孙伟林,现任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工商管理硕士,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1986年起在民政部工作。近十年,主要从事社会组织管理的政策法规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撰写了大量理论研究文章和调查研究报告。编著有《基金会指南》、《中国民间组织评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中国社会组织年鉴》、《社会组织管理》等。廖鸿,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巡视员兼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常务副主任,副研究员。1983年毕业于厦门大学,获文学学士学位,政治学研究生,长期从事社会管理政策理论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主编或编著《中国农村社会保障》、《探索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中国社会救助体系研究》、《中国社会福利与社会进步报告》、《中国民间组织评估》、《日本非营利组织》等著作。庞承伟,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哲学硕士学位,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业协会研究中心理事,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兼职研究员;先后在《哲学研究》、《光明日报》、《民间组织研究》、《中国社会报》、《四川大学学报》、《海洋大学学报》等报刊发表理论文章50多篇;2001年以来重点致力于社会组织理论研究,先后撰写发表《浅论我国当前民间组织培育发展面临的机遇、挑战和对策》、《浅论发展农村经济协会的依据、问题及对策》、《民间组织法律建设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社区民间组织定位的哲学思考》、《公益性民间组织的理论定位探析》等论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社会组织行政执法导论第一节 社会组织行政执法的概念第二节 社会组织行政执法依据第三节 社会组织行政执法主体和行为第四节 社会组织行政执法的合法要件第五节 社会组织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及制约第六节 社会组织行政执法的行政法制监督第二章 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第一节 社会组织行政处罚概述第二节 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四节 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的证据第五节 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第六节 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第七节 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的执行第八节 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第三章 社会组织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第一节 社会组织行政复议的概述第二节 社会组织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复议机构和参加人第三节 社会组织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第四节 社会组织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第五节 社会组织行政复议的期间与送达第六节 社会组织行政复议的法律责任第四章 社会组织行政诉讼第一节 社会组织行政诉讼的概述第二节 社会组织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三节 社会组织行政诉讼的诉讼参加人第四节 社会组织行政诉讼证据第五节 对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六节 社会组织行政诉讼期间、送达第七节 社会组织行政诉讼的程序附录:社会组织行政处罚常用执法文书说明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二、社会组织行政执法的特征一般的行政执法有四个方面的特征:(1)行政执法是行政执法主体的活动,非行政执法主体的行为不是行政执法行为。(2)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执法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执法权的活动。(3)行政执法是行政执法主体将法律法规规章等适用于具体行政相对人的活动。(4)行政执法是行政执法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社会组织行政执法作为行政执法的特殊形态,其主要特征是:第一,执法主体法定性。社会组织行政执法的主体是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分别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第二,执法对象特定性。社会组织行政执法的对象是具体的行政相对人,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第三,执法内容规范性。国务院颁布的三个条例规定了社会组织应当具备的主体资格条件和管理机关的职责,明确了各级民政部门和社会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为管理部门履行职责和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第四,执法目的明确性。国务院颁布三个条例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这些立法目的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管理机构的权力和社会组织的权利之间的平衡。第五,执法过程的透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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