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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新解读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

2007-9  

出版社:

中国法制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内容概要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是一套实用型法规汇编,目的在于为读者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提供易懂易用的工具。本丛书选取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领域,将各领域的核心法规作为“主体法”,并且将与主体法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分类汇编。 本书为该丛书之一的“工伤保险条例新解读”分册,具体包括了: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书籍目录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与应用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特殊情形〕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 〔工伤保险费由谁缴纳?〕 〔工伤保险费率〕 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工作中的责任〕 第五条 〔工伤保险工作的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伤保险政策的制定〕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 第九条 〔行业差别费率及档次的规定〕 第十条 〔工伤保险费缴费主体及费基〕 〔工资总额〕 〔职工在多个单位就业的工伤保险〕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 〔特殊行业的异地统筹〕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 〔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费〕 〔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储备金〕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工伤的类别〕 〔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 〔预备性工作〕 〔收尾性工作〕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职业病〕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第十五条 〔视同工伤的情形〕 〔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在雏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六条 〔不属于工伤的情形〕 第十七条 〔工伤事故的处理〕 〔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 〔工伤认定机构〕 第十八条 〔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 第十九条 〔工伤事故的调查与举证〕 第二十条 〔工伤认定的时限和回避规定〕 〔工伤认定的回避〕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关联法规归类解读与应用实用附录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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