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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民主化研究

张永泉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10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张永泉  

页数:

316  

内容概要

司法审判的民主性根植于社会民主政治和社会法治的建立,反过来又体现、促进和推动社会的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司法公正需要司法透明,但并不能将司法透明与司法公正简单等同起来。司法透明不仅与公众的素质和公众参与司法的程度有关,同时也与法官素质和司法资源有很大关系,司法透明只有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最终实现。本书是作者在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期间,得到江苏省政府对博士后资助的一个研究课题的成果。主要内容有司法民主化过程考察、民众直接参与审判的陪审制度、民众监督司法的公开审判制度、审判组织民主化的合议庭制度、审判开放性的法院之友及专家法律意见制度。

作者简介

张永泉,男,1964年生,法学博士后,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证据法。1999年和2002年先后获得西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专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主要科研成果:著有《民事证据采信制度研究》、《民事诉讼证据原理研究》等,在《法学研究》、《法律科学》、《法学评论》、《现代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40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司法民主化过程考察 一、司法民主的价值分析 二、司法民主的产生和发展 三、司法民主的表现形式第二章 民众直接参与审判的陪审制度 一、陪审制度的含义及其价值考察 二、英美法国家陪审制度历史发展及现状考察 三、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度 四、英美法系陪审制与大陆法系参审制的特点 五、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研究第三章 民众监督司法的公开审判制度 一、公开审判制度考察 二、公开审判制度的民主、公正价值 三、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 四、我国公开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第四章 审判组织民主化的合议庭制度 一、合议庭制度考察 二、合议庭制度的民主价值和保证裁判公正的价值 三、我国合议庭运作实证研究 四、合议庭评议制度第五章 审判开放性的法院之友及专家法律意见制度 一、美国法院之友制度考察 二、美国法院之友制度的实务运作 三、法院之友制度的价值基础及其功能 四、我国参与“法院之友”的实证考察 五、我国专家法律意见书制度与美国法院之友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六、我国专家法律意见书制度的司法民主价值及其功能 七、设立我国专家法律意见制度的思考

章节摘录

  第二章 民众直接参与审判的陪审制度  一、陪审制度的含义及其价值考察  (一)陪审制的含义  陪审制度(Jury system)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法律职业者参加法庭审判,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民主制度。普通民众参加司法审判有三种模式:其一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陪审团制是指陪审员随机产生,一般从选民登记名单、有驾驶执照人名单或公共事业公司顾客名单中挑选。陪审员需体现广泛代表性,且通常有一定的资格限制。个案陪审员由法官、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从法院提供的若干个待定陪审员(通常3倍于所需个案陪审员)中共同选定。陪审员无固定任期,通常一案一选;陪审员与法官有明确的职责分工,陪审员主要负责认定事实  的审判制度。①陪审团又包括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两种。大小陪审团在诉讼中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小陪审团(也叫审判陪审团)的职责是参与案件审理,对被告是否有罪作出裁断。大陪审团(也叫起诉陪审团)的职责主要是在庭审前审查检察官对被告人提出的有罪指控是否成立,以确定是否提起公诉。其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参审制是指参审员候选人由地方当局提名或社区编制候选人名单,是否具备参审员资格由专门成立的遴选委员会决定。个案的参审员由法院的行政办公室随机安排。参审员有固定任期,短则数月,长则几年;参审员与法官无明确分工,共同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审判制度。①第三种是人民陪审制度(我国现行的)。它是指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由代议机构选举产生(根据法律规定要如此,但实践中产生方式比较混乱,如有代议机构任命的、法院临时邀请的、法院指定的等等);参加具体案件的陪  审员由法院随机挑选;人民陪审员有固定任期,一般为4至5年;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无具体分工,共同决定事实与法律问题的审判制度。  ……


编辑推荐

学术界对民主化问题的研究应当说是比较深入的,也取得了许多研究成果。学者们的研究大多是从政治学、法理学、宪法学以及行政法学的角度进行的。本书不是从广泛的意义上来探讨民主化问题,而是从司法审判的视角,研究诉讼程序运行中的审判权民主问题。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应当体现一定的司法民主,应当是多个主体民主意见的结晶。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资深法官克里弗德?华莱士先生认为,研究司法透明问题,首先应当追问的是,法院是谁的法院?法院的主人既不是律师,也不是法官。实际上,法院应该属于国家,而国家是属于人民的,所以法院最终应当是人民的法院。既然法院是人民的法院,那么,民众就有权知悉法院所发生的一切,司法的透明化是司法机关对社会民众的一项基本义务。法院只有打开大门,才能获得公众更多的信任,增强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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