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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注解与配套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9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页数:

170  

内容概要

本书具有以下特点:  1.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2.对于主体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根据司法实践提炼难问题,由相关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4.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此外,为了凸显丛书简约、实用特色、分册根据需要附上实用图表、办事流程等,方便读者查阅使用。

书籍目录

适用导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第二条 就税所得项目 第三条 税率 第四条 免锐 第五条 咸税 第六条 应税所得的计算 第七条 境外所得 第八条 纳锐申报和扣缴义务 第九条 缴税期限 第十条 计算单位 第十一条 手续费 第十二条 利息所得和征税 第十三条 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制定实施条例的授权 第十五条 生效日期配套法规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锐法实施条例(2008年2月18日)  国中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锐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申报)》(中英文对照版)的通知(2008年3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锐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11月6日)  国中务总局关于印发《人个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12月23日)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其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8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锐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7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年7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域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人个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2004年6月23日)  …… (二)税收政策 (三)税前扣除 (四)税收减免

章节摘录

第十一条【手续费】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注解本条是关于对履行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的规定。在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方面,扣缴义务人为了代扣代缴税款,额外支出了时间、金钱、劳动力,这部分支出即是扣缴义务人蒙受的经济上的损失。对于这部分损失,法律规定了退给手续费的补偿方式,是符合公平的基本原则的。如果对于扣缴义务人的损失不进行补偿,不仅仅会有违公平原则,更会大大降低扣缴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积极性,长此以往,将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扣缴义务人的应得的手续费是法律规定的,所以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是法定义务,履行了法定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取得手续费也是法定权利,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得剥夺。扣缴义务人取得手续费的前提是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首先,能够取得手续费的,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扣缴义务人,不是扣缴义务人的单位或个人不能获得手续费,比如《财政部关于一些地方国税局从海关缴库的代征税款中提取手续费问题的通知》规定,海关是国家税法规定的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代征机关,不属于扣缴义务人。其征收税款也不属于代扣、代收税款,因此,海关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能提取手续费。其次,取得手续费的第二个条件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了扣缴义务。应用手续费如何退付?可否由扣缴义务人直接在税收中坐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ll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时,应当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由此可见,代扣手续费是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支付给扣缴义务人的。代扣手续费只能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退库手续,不得在征收税款构成中坐支。配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十二条【利息所得的征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注解本条是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个人在中国境内存储的人民币、外币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1993年修定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储蓄存款是作为免税所得的。1999年8月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纳为应税所得,同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开始对储蓄存款的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2007年,国务院对这一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由25%降低为5%。对于这一办法规定的对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凡在中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存有人民币、外币及外汇并因此取得利息所得的个人,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储蓄存款的利息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2)税率及计算。储蓄利息存款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5%,按照每次取得的利息余额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利息余额×5%。(3)征收、缴纳。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实行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在向储户结付利息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4)储蓄利息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免税优惠。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里的"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免征的详细办法,参照《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配套《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注解本条是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法律的规定、该条是准用性条款。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属于我国整体税收征管的一部分,国家对此制定了统一规定,即《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对其他税种的征收管理一样,应当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与《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比,《个人所得税法》是特别法,其有一些内容与前者是不同的,这个时候,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制定实施条例的授权】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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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注解与配套》由专业导引:围绕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要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权威注解:由法律专家对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实务应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配套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纳锐申报办法(试行);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收人个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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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中英对照


感觉不错,讲的挺细的


做为备查法规工具书,不及《注解与配套-企业所得税》那样详细讲解。未讲清发生什么业务属个人所得税征税范畴。书中条款可在税总网站下载,个人任为不值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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