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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师实务(第2辑)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 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1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 编  

页数:

407  

Tag标签:

无  

前言

从1998年至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下称论坛)已经走过十个年头。当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下称民委会)曹星主任提出并开创的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十年树木”,已结出了丰硕的成果。自2006年第八届论坛开始,民委会把论坛收到的论文分类汇整,经全国律协审定,以“民商法律师实务”丛书编辑出版。当年收到论坛的论文编辑出版了丛书的第1至第3共3册,2007年第九届论坛收到的论文编辑出版了丛书的第6至第9共4册。今年是论坛开创的十周年,截至9月15日民委会收到论文共257篇,经分类整理,编辑成“民事律师实务”、“建筑房地产律师实务”、“公司法合同法律师实务”以及“婚姻家庭法律师实务”四部分,作为丛书的第10至第13共4册并正式出版。至此,民委会努力创设的“民商法律师实务丛书”已初具规模,从丛书的畅销情况看,这套丛书已在全国律师和有关读者中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民委会把及时总结并推广全国律师的民商事法律服务的实务经验作为最重要的工作,民委会委员责无旁贷地担当了这一重任,此项工作也吸引了全国广大律师积极参与,这是民委会的律师实务研究的一个正确的发展方向。在已有的民商事律师实务研究的基础上,今年的论文集中反映了民商事律师在具体的专业领域领先的研究成果并深化法律服务的明显特点,这是我国民商事实务研究和法律服务的一个创新。

内容概要

本丛书特点:专业领先:关注焦点、把握热点、研析难点,以深度的专业知识引领发展前沿。服务深化:历练实务、躬亲实践、直面实战,以高效的服务水平谱写业务新篇。开拓创新:勇于探索、追求突破、精益求精,以积极的进取品格担当社会责任。  “专业领先”是民商事律师业务研究的目标和要求,律师的民商事业领域是广泛的,分类也是最能够细化的。而“服务深化”是专业律师把自己的实务研究成果促进自己专业发展的进程和突破。因此,“专业领先”和“服务深化”是不断发展民商事律师法律服务和实务研究的灵魂。本书为中国“民商法律师实务”丛书的第2辑,是我国民商事法律实务研究的优秀成果,展示的是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深入研究并形成自己专业特色的发展方向。编者希望在我国民商事的各个专业领域都能够像婚姻家庭领域一样,出现越来越多更加优秀的研究成果。 本书共包括三大章:总论、家庭关系与家庭财产、离婚。

书籍目录

第一篇 总论 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中增设分居制度的构想 试论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事务所的建设与发展 他们的婚姻有效吗?——由一起无效婚姻案透视我国无效婚姻立法的三大缺陷 浅析心理咨询师以及咨询技术对现代婚姻家庭律师的启示 离婚案件业务中的实务问题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 律师和心理咨询师业务协作构想 夫妻分居期间子女探望权的立法思考第二篇 家庭关系与家庭财产 赡养老人的费用应如何分担 从“同财共居”想到的 弃婴收养的法律问题分析 亲子关系诉讼的热点和难点——拒绝亲子鉴定的价值选择 浅析代书遗嘱的效力和常见问题 “特留份”制度在中国 夫妻公司人格之否认浅论 浅议我国家庭财产信托的推广和应用 婚姻财产约定制下不动产是否需要履行物权变动形式——兼谈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完善 关于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学思考 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为抚养费的给付没定担保应认定有效 浅议女性家庭暴力第三篇 离婚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及其在离婚诉讼中的法律后果分析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难点 论离婚案件中避免虚假债务合法化 离婚期问夫妻一方股权转让性质和对策探微——镇某与温某、江某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 浅谈离婚诉讼中亲子鉴定 理论与实践视野下中国离婚标准的法律反思与重构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司法效力 离婚诉讼中的亲子鉴定问题研究 对我国法定离婚理由和标准的反思 违反婚姻法第四条忠实义务的救济途径 诉前离婚协议的效力及其在离婚诉讼中的法律后果分析 论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及强制执行 试论婚姻忠诚协议的效力 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购买房产”分割探讨 浅析“80后”的婚姻观 浅析离婚时夫妻按揭房屋的归属 略谈夫妻离婚时有限公司股权的分割 浅议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权分割 以一方名义持有的夫妻共有公司股权在离婚诉讼中分割的难点 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按揭房屋在离婚案中的分割 试述离婚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离婚案件中涉股财产的认定与分割的若干问题 现代婚姻法中离婚救济制度的实施与缺陷 对“80后”离婚案件的分析与思考 浅谈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 夫妻离婚后的扶养制度对比研究 对“80后”婚姻问题的分析与思考 试析离婚案件中的房产分割难点问题

章节摘录

通说观点:分居也称别居,是指婚姻当事人依法解除同居义务但仍保持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分居制度源于西方宗教法。香港借鉴英国的分居制度,结合中华民族的婚姻家庭传统,将其作为离婚制度的一种补充,发挥了积极作用。香港分居制度存在的法律背景及与大陆婚姻法律制度比较:香港与大陆的婚姻制度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就法定离婚理由看,本质相同,形式存异。《婚姻诉讼条例》(香港)规定:婚姻的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呈请的唯一理由,是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具体内容:一、被告人与人通奸,且申请人无法再忍受与其共同生活;二、因被告人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申请人与其共同生活;三、原告在提出离婚申请前至少已连续两年遭被告遗弃,遗弃期具有连续性;四、在提出离婚前,婚姻双方最少已连续分居两年且被告同意法院作离婚命令;五、在提出离婚申请前,婚姻双方最少已连续分居五年。我国大陆婚姻法律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具体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比较一下,差距就在大陆的法律更明确,香港的法官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再就是关于分居的规定。其次,香港法律规定,诉讼离婚是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唯一方式,离婚判决有不产生解除婚姻效力的临时判决和正式判决两种。香港、大陆离婚判决均为两审终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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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师实务(第2辑)》为民商法律师实务丛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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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本很通俗的律师法律事务书,不仅律师可以从中学习其他律师的经验,就连老百姓也能看得懂。


不错,还没时间看。


内容,一般吧,虽然只看了一点,但实在是没兴趣


看了几篇就不想看了


书有点久,不过一看出版日期,是2008年的


本来对这本书还蛮期待的,可是在经历了痛苦的等待拿到货之后,认真看了一半,发现真的是和想像有些差距,这本书写得太浅了,虽然对一些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作出了一定的分析,但是对它些问题提出的建议不具有建设性,所以我觉得对一些婚姻法方面的问题如果真的想要对一些实践性的问题有一些了解的话,还是看一些最高院的案例解析的书,或者一些像陈苇等大家写的书!!


全部是小论文,没有权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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