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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卷-参阅案例研究(第一辑)

赵秉志,叶晓颖 主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赵秉志,叶晓颖 主编  

页数:

322  

前言

  案例既是复杂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过程的结果,又蕴涵着丰富的法律精神和法学理念,体现了法官的审判经验、思维方法和司法价值观念。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不断推进,法律调整的领域和层面不断拓展和深化,社会矛盾越来越多地以诉讼的形式表现出来,进入司法诉讼过程,司法审判领域中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传统案件中新问题、疑难问题不断涌现,审判工作难度逐步增大。案例特别是典型案例作为审判活动的重要载体,其丰富的理论与实践价值越来越受到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关注。  案例的价值之所以引起日益广泛的关注,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首先,案例是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实践的重要方式。典型案例中蕴涵着法官群体的司法经验,体现了案件的裁判理念、办案思路、解决问题的法律方法以及法律适用的路径。通过案例进行审判业务指导,可以促进法官之间的相互交流,在审判活动中参考典型案例的办案思路或裁判理念,进而有利于建构适用法律问题的正确思维方式。其次,案例是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审判质量的重要手段。通过及时发布典型案例,辅之以充分深入的说理进行案例指导,可以引导法官认同并借鉴从典型案例中归纳出的法律原则或规则,有利于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形成对同类案件处理的一般原则,保证同类判决结果总体上的一致性,从而有助于维护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性,增强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第三,案例是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有益素材。法律科学本质上属于应用科学。在法学研究领域,最具实践价值的法律问题,归根结底来自于司法实务,来自于具体案件。无论是法学家抑或法官,其对法律的理解、阐释与适用,对规则的创制、构想与运用,最终都离不开对案例素材的具体讨论。

内容概要

法院在适用法律,拟定判决之际,通过阐明其疑义、补充其漏洞,创造新的制度,使自己获得创造法律的功能,进而促进法律的成长。换言之,法律通过司法过程而成长,其实质是通过法官运用法律进行裁判而成长。而研究因裁判而形成的案例,是法学专家学者参与法律形成及成长的权利与义务,其目的在于从法学方法论的立场去阐释、检验法律的解释适用,发现蕴涵于个案的法律原则,进而促进法律的进步和发展。因此,将案例研究作为联系司法实务界与法学理论界的重要途径之一,这是必要且必须的。基于此,我希望本丛书的面世,能够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便捷沟通打开一扇全新之门,使我们从此可以更好的交流往来。

书籍目录

001 祝久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法理评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方法”之界定002 钱竹平交通肇事不构成“逃逸致人死亡”案〔法理评析〕 交通肇事罪之“逃逸”解析信应用003 康兆永、王刚危险物品肇事案〔法理评析〕 危险物品肇事的刑法分析004 董学辉等销售伪劣产品案〔法理评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解释及认定005 缪亚军等侵犯商业秘密构成犯罪案〔法理评析〕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要件分析006 孙孝华、杨善亮、贾绪云、高善兵合同诈骗案〔法理评析〕 合同诈骗罪中的疑难问题解析007 陈金行故意杀人案〔法理评析〕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基本内涵与司法界分008 莫洪德故意杀人案〔法理评析〕 论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009 刘义超故意杀人案〔法理评析〕 论介入因素对刑法因果关系的影响01O 吴建纲故意杀人(未遂)案 〔法理评析〕 打击错误归责问题研究011 陈晓燕等故意伤害案〔法理评析〕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以医疗过程中致人伤害为视角012 乔中华等绑架案〔法理评析〕 “非法占有”之物与刑法保护范围013 钱炳良盗窃案〔法理评析〕 盗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行为的性质分析014 周伟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后以“回赎”勒索失主钱财案 〔法理评析〕 盗窃财物后又敲诈勒索行为的定性015 张伟、黄超军职务侵占案〔法理评析〕 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界定016 刘必仲利用职务之便未缴投注金空打彩票兑奖挪用资金〔法理评析〕 利用职务之便未缴投注金空打彩票行为的定性017 郭富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法理评析〕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司法适用018 张竑等利用互联网赌球网站聚众赌博案〔法理评析〕 网络赌博犯罪的刑法规制及认定019 李宁组织“公关先生”同性卖淫案 〔法理评析〕 罪刑法定框架下的法官解释之合理界限020 朱洪岩贪污案〔法理评析〕 租赁经营并盗卖国有资产行为的性质认定021 刘金华受贿不动产案〔法理评析〕 受贿罪的既遂认定022 张东林受贿案〔法理评析〕 政协工作人员受贿问题探析023 程晓华徇私枉法案〔法理评析〕 徇私枉法罪的司法问题研究

章节摘录

  001 祝久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要点提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此罪是危险犯,实践中发生的此类犯罪其行为方式复杂多样,但只要实施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可构成本罪。行为人殴打正在驾驶公交车辆的驾驶员,并不计后果地夺取汽车变速杆,随时都有导致不特定多数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这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与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的情形存在明显区别。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02)扬广刑初字第104号(2002年4月5日)。  二审: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扬刑一终字第41号(2002年5月29日)。  基本案情  被告人:祝久平,男,36岁,汉族,江苏省扬州市人,初中文化,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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