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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3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页数:

118  

内容概要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6年4月29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2,007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26日)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2007年8月27日)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2002年3月28日)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1999年12月24日)实用附录: 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卡(参考文本)

章节摘录

第十四条【发现食品存在隐患后进行检验和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第十五条【有关部门提出风险评估建议】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状况综合分析】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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