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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办案实用小全书

《办案实用小全书》编写组 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6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办案实用小全书》编写组 编  

页数:

568  

内容概要

以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为指引,我国各个领域的立法都在不断加速。立法的加速一方面是对法律体系的完善,另一方面,法律文件的立改废,亦给广大法律工作者带来了查找使用上的困难。在浩如烟海的法律文件中一矢中的地找出办案所需,恰是本套法律工具书的价值所在。 现在呈现在您面前的“办案实用小全书”,是我社运用自身专业与资源优势,通过集体的不懈努力与完善,推出的一套查找便捷、实用有效的全新法律工具书。其汇编体例自成一格,堪称典范,是广大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  本丛书四大核心优势:  第一,收录了国家和地方性文件的各级重要法律文件,全面有效。  本丛书吸收近年来国家全面清理法律法规规章工作的重要成果,收录包括地方性文件在内的各级有效的重要法律文件。 第二,独创的复函、批复应用脚注快捷查询方式,实用准确。 为便于办案使用,本丛书独创了复函、批复应用脚注查询方式。将对重要法律文件的解释性批复及复函(包括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近两年的复函,同类书中很难找到)和条文应用提示,标以脚注。 第三,文书常用便于参考,制作文书时仅需比照,省心省力。 第四,案例皆尽典型,所收案例多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与各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并提炼办案要旨,办案疑难问题悉数指导。

书籍目录

实体法篇 一 综合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 二婚姻类 1.综合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司法解释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答问 2.婚姻登记   ◎行政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   ◎部门规章及文件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程序法篇地方性规定篇

章节摘录

  实体法篇  一综合  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  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11.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3.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1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15.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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