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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原理

张平华,刘耀东 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8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张平华,刘耀东 著  

页数:

464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继承法原理》对继承法制度进行了完整全面的阐述,比较各国立法,剖析各家学说,在提炼总则的基础上,对法定继承、遗嘱、遗赠抚养协议、遗产的处理等都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对完善我国继承立法提出了独到而现实的见解,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继承编的立法体例是继承立法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本书首先比较各立法例的优缺点,再集中对我国未来民法典继承编的立法体例问题进行探析。因为民法法典化是大陆法系的特点,而我国未来的民事立法也以制定民法典为目的,所以探讨民法典继承编的立法体例,离不开对整个民法典立法体例的研究。

作者简介

张平华,烟台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英美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博士,1999年开始师从郭明瑞教授,2002年至今于烟台大学法学院任教。主要社会兼职有山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胶东法律人联谊会副秘书长等。在《法学研究》、《法律科学》、《比较法研究》等杂志发表论文40余篇,出版学术专著《私法视野里的权利冲突导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成果曾获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山东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等奖励。主要学术领域是民法总论、继承法、侵权行为法。

书籍目录

导论:继承立法的宏观思路 一、我国未来民法典继承编的立法构想 二、正确对待已有继承法制的特色 三、补充《继承法》的漏洞与创设新制度第一章 总则 一、总则部分不再设一般规定 二、继承法上的权利体系 第一节 继承权 一、继承权的性质 二、继承权的丧失 三、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 第二节 继承客体 一、继承客体的立法模式 二、继承客体的含义 三、继承客体的特殊问题 四、归扣和扣还 第三节 继承开始 一、继承开始的推定 二、继承开始的通知 三、遗产管理人 第四节 继承承认与放弃 一、继承承认与放弃的沿革 二、继承承认与放弃的法律性质 三、继承承认与放弃的共同要件 四、继承承认与放弃的立法模式 五、继承的承认 六、继承的放弃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 一、法定继承的含义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外祖父母 六、其他四等亲以内的亲属 七、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问题 八、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问题 第三节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一、确定法定继承人顺序的因素 二、亲等继承制与亲系继承制 三、我国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第四节 代位继承 一、代位继承之含义及沿革 二、代位继承权的性质 三、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及范围 四、代位继承的要件 第五节 转继承 一、转继承的含义 二、转继承的客体 三、转继承的要件 四、转继承与代位继承之区别 第六节 遗产酌给请求权 一、遗产酌给请求权的含义与性质 二、遗产酌给制度的功能 三、遗产酌给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第七节 应继分 一、应继分的含义 二、配偶的应继分 三、指定应继分 四、应继分的转让第三章 遗嘱 第一节 遗嘱概述 一、遗嘱的含义与沿革 二、遗嘱能力 三、遗嘱的生效要件 第二节 后位继承与补充继承 一、后位继承与补充继承制度的由来 二、后位继承与补充继承制度的比较法分析 三、后位继承与补充继承之区别 四、我国继承立法应否确立后位继承与补充继承制度 第三节 遗嘱解释 一、遗嘱解释的目的及其与遗嘱形式的关系 二、遗嘱解释的方法 三、遗嘱漏洞的补充 第四节 遗嘱自由的限制——特留分 一、遗嘱自由的限制之历史考察 二、特留分的历史渊源 三、特留分的性质与特征 四、特留分的功能 五、特留分权的主体与计算 六、特留分之扣减 第五节 遗嘱的方式 一、禁止共同遗嘱 二、密封遗嘱是否适宜为遗嘱方式 第六节 遗嘱的变更与撤回 一、遗嘱变更与撤回的含义 二、遗嘱变更与撤回的条件 三、遗嘱变更与撤回的撤回 第七节 遗嘱处分 一、遗嘱继承与遗赠 二、遗赠法律关系 三、单纯遗赠与附负担遗赠 四、补充遗赠与后位遗赠 五、遗嘱信托 六、遗赠立法的若干建议 第八节 遗嘱的效力 一、附条件的遗赠 二、附期限的遗嘱 三、遗嘱无效 第九节 遗嘱的执行 一、遗嘱执行人的产生 二、遗嘱执行人的地位第四章 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节 遗赠扶养协议的合同属性 一、遗赠扶养协议是民事合同 二、遗赠扶养协议是财产合同 三、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名合同 四、遗赠扶养协议的本质 第二节 遗赠扶养协议的成立与效力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 三、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四、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抗辩权与保全权 五、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违约形态与法律后果第五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节 遗产的分割 一、遗产分割的含义 二、遗产分割请求权 三、遗产分割的效力 四、遗产分割方法 五、共同继承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二节 因继承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兼论继承登记 一、因继承而发生的物权变动 二、继承登记 第三节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一、遗产债务的范围 二、遗产债务的清偿方式 三、共同继承人对于遗产债务的责任 第四节 无人承认继承的遗产的处理 一、无人承认继承制度的含义与沿革 二、国库于遗产继承人不明时的地位 三、无人承认继承的遗产处理程序的意义 四、无人承认继承的具体问题第六章 继承法制的前瞻 第一节 家事裁判制度 一、家事案件的范围 二、家庭事件的分类 三、家事法院 第二节 遗产税问题 一、遗产税概述 二、开征遗产税的意义 三、开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 四、遗产税制模式 五、建立我国遗产税制的思考

章节摘录

《继承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收养关系的继子女。婚生子女是指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所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生育的子女。②在英国继承法,除生母未作成遗嘱而死亡且无婚生子女时,非婚生子女得主张有继承权外,不论对生父或生母,非婚生子女皆无继承权可言。在美国,生母与其非婚生子女间的继承关系为多数州所承认。至于非婚生子女对其生父,除因准正或因收养而取得婚生子女身份时可以继承外,其他方面分歧很大。但自1978年以来,美国最高法院根据宪法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的规定,对30个以上的非婚生子女案件,作出了非婚生子女在一切方面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权利的判决,相当一部分州的法律因歧视非婚生子女而被宣布违宪。在德国民法,非婚生子女不能继承生父遗产,但享有受领生父遗赠的权利和遗产补偿请求权。非婚生子女有权继承生母遗产,同婚生子女。《法国民法典》第757条规定,经过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在继承其父母遗产时,具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但同时又规定,根据不同情况,继承遗产的应继分有所不同。在一般情况下,父母尚有婚生子女时,非婚生子女的应继分为该子女如为婚生则可取得的应继分的1/2;而在非婚生子女为奸生子女时,只具有对生父母的扶养请求权,没有对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生前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赠与,也不得超过无遗嘱继承时婚生子女各人的应继份额。《日本民法典》第900条规定,在生父母尚有婚生子女的情况下,经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对父母遗产的应继分是婚生子女应继分的1/2;与兄弟姐妹相互继承时,异父母兄弟姐妹的应继分为同父母兄弟姐妹应继分的1/2。在我国香港地区,非婚生子女在无遗嘱继承中,不享有对生父遗产的继承权,但对生母有继承权。在澳门地区,原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有限制,自1977年司法改革后,继承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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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原理》:格致:穷究法理,探求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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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值得研读


书当然是好的

当当网的发货包装不是很好,跟其他网店的包装有差距,但不影响书的质量。


帮朋友买的,买的挺多,送的还算及时


对法律专业人士的用处大不大不知道,也许对写论文的人有些用处,反正我正在为一桩遗产纠纷烦恼,买了这本书后发现帮助不大,很多内容都是说国外与国内的法律条款对比,对我国继承法的理解却很模糊,有些地方甚至没有提到,看了一遍,觉得对打官司没什么帮助。


在这本继承法著作里,我看到了其他继承法所没有详细介绍的内容,诸如后位继承与补充继承、后位遗赠与补充遗赠、归扣与扣还、遗产信托、遗产税、继承登记、尤其是遗嘱的解释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合同属性问题!本书都有独到的论述与见解!


老师叫我们写一篇关于继承法的论文,不过对于我这个非民法专业的法学学生实在是有些苛刻。粗看了一遍继承法,觉得相关的法律法规已很完善,没什么思路,于是图书馆淘书,初见此书,终得解脱。这书不仅帮我解决了这个论文问题,也让我重新思考了法理。书中讲到的很多问题,不仅有助于学习继承法,也有助于理解民法中的很多问题,更提高你的法学素养。于是买回家细看,好书!(PS:想把法学格致的买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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