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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条瘦身-“二八定律”指引下的考点精粹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

363  

字数:

63900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二八定律,也叫巴莱多定律,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意大利经济学家巴莱多发现的。他认为,在任何一组东西中,最重要的只占其中一小部分,约20%,其余80%尽管是多数,却是次要的,因此,称二八定律。据对司法考试的研究,这个定律也有体现,即:80%的分值集中在20%的知识点上。本书以此为指引,选择恒重的重点法条及典型真题,并对部分重点法条总结出简易口诀,从而对司法考试的资料做了一番“瘦身”,目标是争取双效的复习,即,省时的、有效率的且多收的、有效果的复习。

书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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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摘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第九条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第十条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实引导、监督和管理。”(1988年)第五条宪法第七条:“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1993年)第六条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1993年)第十四条宪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1999年)第十五条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1999年)


编辑推荐

《2010司法考试法条瘦身:"二八定律"指引下的考点精粹》:简易口诀样例:《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4—16岁应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强抢贩毒投放炸,重伤死亡故意杀。《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转委托要求:事先同意事后提,紧急情况保利益。重点法条+英武真题+简易口诀=双效复习附赠: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公布后电子版最新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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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书值得2010司考必备书。


这本书不错,内容很简捷,适合各种情况的司考考友哦


这本书内容编排得不错


还没开始看,但书本质量不错。


司考完了,这本书几乎没动过.我想认真看还是有点收获的.


和其它同类书籍比起来,纸质不太好,显得粗糙,但内容还是可以的。


本来看评论以为不错,可拿到手我就晕了,是够瘦的!薄薄的一本,居然要价30多$_$,所幸质量还好,不至于一无可取。
内容并不觉得有多精华,也没有什么新的重点司法解释、修正案之类的,只是觉得就是把一些基本法条摘一摘,就组成了,连对法条的讲解也没有,太没意思了。


看完一半,书还好,但是如果是随身的就更好了


拿到后,大概翻了翻感觉还是不错的,值得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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