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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律适用全书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

765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重在细节,胜在品质! 法律适用全书系列(第三版)全面吸收了近年来国家法律文件清理的成果,在保留原版首创的具有强大关联检索功能的“注释链接”的基础上,增加了链接法条的关键词和页码查询,使用更为方便,检索更为快捷。  最全面准确的收录—— 涵盖了与主题相关的所有法律和行政法规,重要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按照主题内容和效力级别分类,并对修正或废止的部分条文加以脚注说明。  最精细实用的加工—— 展现重点条文的相关规定、对法律条文理解适用的解释性答复、批复和复函,并根据各个分册特点精选指导案例、文书范本和相关标准以供参考。

书籍目录

一、财 政 (一)预 算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1994年3月22日)  行政法规及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1995年11月22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04年11月30日)  部门规章及文件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6月8日)   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7月26日)    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11月3日)   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11月4日)   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   (2000年8月7日)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2009年11月5日)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6月22日)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2006年1月26日)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 (2008年12月16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2008年1月31日) 文书范本 1.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通知书 2.财政监督检查移送案件询问函 3.送达回证 (二)政府采购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02年6月29日) 行政法规及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9年4月10日) 部门规章及文件 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4月20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1日)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2004年8月11目)二、财务、会计、审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99年lo月31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1993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006年2月28日修正) 行政法规及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1997年10月21日)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2000年6月21日) 三、税收征管四、流转税五、所得税六、财产税七、行为、目的税八、资源税

章节摘录

插图:第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第十四条 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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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质量都不错


虽然我学习过法律,但也不能轻易把与财税相关的法律都汇集起来,而且是不是超过时效还要查证。此书做为企业管理人员的桌头书还算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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