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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适用全书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

546  

内容概要

法律适用全书系列(第三版)全面吸收了近年来国家法律文件清理的成果,在保留原版首创的具有强大关联检索功能的“注释链接”的基础上,增加了链接法条的关键词和页码查询,使用更为方便,检索更为快捷。  最全面准确的收录——  涵盖了与主题相关的所有法律和行政法规,重要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按照主题内容和效力级别分类,并对修正或废止的部分条文加以脚注说明。  最精细实用的加工——  展现重点条文的相关规定、对法律条文理解适用的解释性答复、批复和复函,并根据各个分册特点精选指导案例、文书范本和相关标准以供参考。

书籍目录

一、综合 婚姻法 民法通则 物权法 公证法 户口登记条例 婚姻法解释(一) 婚姻法解释(二) 民法通则意见二、结婚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三、离婚 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意见 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四、生育保健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母婴保健法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五、赡养、扶养、抚养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六、收养 收养法 收养法意见七、继承 继承法 继承法意见八、特殊主体保障 刑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残疾人保障法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九、法律救济 刑事诉讼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民事诉讼法

章节摘录

第三十九条 【住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条 【通信自由和秘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四十一条 【公民的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二条 【劳动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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