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论体系
2010-1
中国法制
邵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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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价值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最先意识到此问题的学者是休谟。他在《人性论》中写道:“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作了一番议论;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联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须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不过作者们通常既然不是这样谨慎从事,所以我倒想向读者们建议要留神提防;而且我相信,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并使我们看到。
第一章 犯罪只能是价值判断 第一节 犯罪是一种关系属性 一、犯罪不是生活行为的固有属性 二、犯罪只是生活行为的关系属性 第二节 犯罪的司法把握 一、犯罪不能用认知活动来把握 二、犯罪只能用评价活动来把握 第三节 犯罪只能是价值判断的意义 一、有利于还犯罪的本来面目 二、有利于按评价规则构建犯罪论体系第二章 刑事违法的价值标准 第一节 行为构成要件是刑事违法的具体价值标准 一、行为构成要件是源于生活事实的类型 二、行为构成要件是赋予法益价值的类型 三、行为构成要件是事实类型与价值类型的统 四、行为构成要件是刑事违法的具体价值标准 第二节 犯罪客体是刑事违法的最高价值标准 一、犯罪客体含义 二、犯罪客体的内涵是刑法法益 三、刑法法益是犯罪概念的核心内容 四、刑法法益派生出行为构成要件 五、刑法法益对于行为构成要件具有解释功能 六、刑法法益的法定性第三章 主观恶的价值标准 第一节 主观恶含义 一、主观恶是伦理规范违反意志 二、主观恶与人身危险性的区别 第二节 故意、过失要件是主观恶的具体价值标准 一、故意要件是事实类型与价值类型的统 二、过失要件是事实类型与价值类型的统 第三节 伦理规范违反意志是主观恶的最高价值标准 一、伦理规范违反意志的含义 二、故意要件是伦理规范违反意志的第一类型 三、过失要件是伦理规范违反意志的第二类型 四、故意要件与过失要件的差别第四章 刑事违法判断 第一节 行为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 一、行为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形式判断 二、行为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实质判断 三、行为构成要件符合性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的统 第二节 行为构成要件符合性即刑事违法性 一、行为构成要件符合性的性质之争 二、生活行为符合行为构成要件就刑事违法第五章 刑事违法可普遍化判断 第一节 道德、法规范可普遍化 一、道德、法规范可普遍化的含义、隶属及由来 二、道德、法规范可普遍化的根据 三、道德、法规范可普遍化的范围 第二节 刑事违法可普遍化判断 一、刑事违法可普遍化的含义和根据 二、刑事违法的例外、种类及根据 三、犯罪论体系之“违法性”概念的取消 四、刑事违法可普遍化概念之提倡 第三节 刑事违法可普遍化判断的独立性 一、刑事违法判断与刑事违法可普遍化判断的区别 二、刑事违法可普遍化判断独立的意义第六章 主观恶及其可普遍化判断 第一节 主观恶判断 一、故意、过失要件符合性的形式判断 二、故意、过失要件符合性的实质判断 三、故意、过失要件的关系论 第二节 主观恶可普遍化判断 一、主观恶可普遍化的含义 二、期待可能性的概念、本质和类型 三、期待可能性的标准 四、犯罪论体系之“有责性”概念的取消第七章 司法评价犯罪的方法 第一节 司法评价犯罪的总方法 一、明确评价犯罪的价值标准 二、先客观评价后主观评价 三、先形式判断后实质判断 四、先入罪判断后出罪判断 五、先第一层次价值判断后第二层次价值判断 第二节 司法评价犯罪的具体方法 一、将生活行为的客观、主观方面分别与对应价值标准相比较 二、司法评价犯罪必须分步骤、按顺序、循过程
这里探讨的犯罪,是刑法学中的犯罪。它与犯罪学中的犯罪不同:前者直接源于刑法规范,是“规范上的罪”;后者则直接源于社会生活,是“事实上的罪”。对刑法规范中的犯罪的属性、定义及其评价过程的正确理解和把握,是构建犯罪论体系的理论前提。 第一节 犯罪是一种关系属性 正确地界定犯罪到底是一种关系属性还是一种固有属性,对于正确把握犯罪具有直接决定意义。 一、犯罪不是生活行为的固有属性 固有属性是指事物自身固有的、天然的、不以认识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一种内在规定性,是由事物内部结构等因素所决定的。它是事物独具的属性,不是从该事物与他事物的关系中产生的。固有属性具有绝对性,即不论该事物是否与他事物产生关系,其固有属性不变。如,质量就是物体的固有属性。无论就物体自身,还是就其与引力的关系来说,物体都具有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