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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侵权法

李遐桢 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李遐桢 编  

页数:

253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哪些权利受到侵害,可以要求侵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夫妻之间有侵权行为的,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赔偿?公民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赔偿数额如何计算?哪些权利受到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醉酒的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否承担侵权责任?雇佣的保姆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谁承担责任?消费者因产品缺陷而受到侵害的,可否要求销售者承担责任?汽车出借他人发生事故,责任如何承担?医务人员未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责任吗?……本书为您提供108个最贴近生活的侵权责任法热点法律问题解答。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区分情况,公平担责——侵权责任分担 哪些权利受到侵害,可要求侵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夫妻之间有侵权行为发生的,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赔偿? 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同时,是否会侵害名誉权以及隐私权? 侵害姓名权的具体形式有哪些?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如何承担? 多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数个侵权行为直接结合造成损害后果的,责任如何承担? 多种原因造成侵权损害后果的,责任如何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已经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受害人还能否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因同一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如何处理? 教唆、帮助他人侵权的,教唆者或帮助者要承担什么责任? 侵权连带责任人之一承担责任后,如何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二章 侵权容易赔偿难——侵权损害赔偿 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否并用? 受害人免除一个共同侵权人的责任,其他侵权人的责任是否得以免除? 公民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赔偿数额如何计算?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或财产损失的,如何确定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数额? 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伤亡的,同命不同价吗? 因侵权行为致受害人死亡的,谁可以要求赔偿? 因他人侵权行为而使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赔偿数额如何计算? 制止他人侵权时受到伤害,侵权人逃逸的,受益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对于侵权行为双方都无过错,责任如何承担? 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生受害人有过错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侵权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应该如何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在正当防卫的过程中造成损害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防卫过当造成损害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侵权损害赔偿费用可否分期支付?第三章 精神无价,赔偿有价——精神损害赔偿 哪些权利受到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死者的名誉,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按照违约而不是侵权提起诉讼的,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人名誉权受到侵害的,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如何确定?第四章 谁侵犯了我的权利——侵权行为责任主体的认定 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如何支付赔偿费用? 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如何处理? 因突发心脏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醉酒的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雇佣的保姆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为单位外出工作期间,由于第三人原因受到伤害的,在获得民事侵权赔偿后还能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吗?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还能请求民事侵权赔偿吗? 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引诱、教唆网民侵权的,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消费者在洗桑拿浴期间摔伤,应当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在宾馆住宿期间受到第三人侵害,宾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应该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应该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在学校内发生的由于校园以外的人导致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章 放心购物有保障——产品侵权 哪些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产品责任? 消费者因产品缺陷而受到侵害的,可否要求生产者承担责任? 消费者因产品缺陷而受到侵害的,可否要求销售者承担责任? 产品质量缺陷造成消费者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如何承担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时,责任如何承担?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缺陷的,应当采取哪些补救措施? 经营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否要求惩罚性赔偿?第六章 远离车祸,珍爱生命——交通事故侵权 两车相撞,双方如何承担责任? 行人在斑马线被撞死,肇事人和保险公司如何承担责任? 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高速公路上撞死人,责任由谁承担? 汽车出借他人发生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轿车买卖中,已经交付但未过户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卖方是否要承担责任? 拼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由谁承担? 盗窃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承担? 交通肇事逃逸的,肇事者赔偿后能否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后未侦破,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 打破医患关系的底线——医疗侵权 医疗机构在满足什么样的条件下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医务人员未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责任吗? 医疗机构在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其家属意见的,手术就不能进行吗? 隐匿、伪造、销毁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责任吗?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如何维权?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必要诊疗的,医疗机构还要承担责任吗? 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还是造成患者损害的,是否要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患者的疾病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医疗机构还要承担责任吗? 病历资料没有被妥善保管,医院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侵犯患者的隐私造成损害是否要承担责任?第八章 碧水蓝天保障——环境污染侵权 合法排污造成损害的,排污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工厂污染致人损害,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工厂共同排污造成损害的,责任如何承担? 第三人过错造成污染损害,排污者是否要承担责任? 受害人要求排污者赔偿损失的权利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第九章 高危作业安全第一——高度危险物侵权 核事故致人损害的,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的,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剧毒性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城际高铁撞死人,应当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应该由谁承担责任?第十章 动物致害主人买单——动物侵权 蜜蜂蛰伤路人,责任谁来承担?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遗弃动物致损害,责任由谁来承担? 主人教唆鹦鹉咒骂邻居,是否构成动物侵权? 河马咬死人,动物园是否要承担责任? 挑逗狼狗咬伤人,责任如何承担? 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伤人的,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如何理解“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第十一章 飞来横祸,不能免费——物件损害侵权 出租屋上的空调外机坠落砸死人,责任如何来承担?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如何分配?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树木折断伤行人,责任由谁来承担? 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路人掉进修路挖的坑里摔伤,责任由谁承担? 儿童掉进窨井死亡,责任由谁承担?

章节摘录

插图:姓名是自然人的名称,一般由姓与名两部分组成。其中,姓是家族的名称,名是自己的名称。一个人的姓名是区别于其他人的标志。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所以,姓名权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和姓名变更权。按照《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从本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侵害姓名权主要有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或变更姓名,盗用他人姓名,假冒他人姓名三种形态。(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或变更姓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及一般的解释,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也可以选择其他姓。至于名的选择,权利人享有更大的自由空间。任何人不能干涉他人决定自己的姓名,例如父母不能干涉子女的姓名选择权。一个人的姓名是其作为民事主体的标志,因此,权利人可以依法使用其姓名从事各种民事活动,其他人不能干涉。自然人也可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其他人包括国家机关都不能加以干涉,否则构成侵害姓名权。(2)盗用他人姓名。按照汉语词典的解释,“盗用”是指未经同意或批准而非法使用。盗用他人姓名是指没有取得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批准而非法使用他人姓名从事某种活动,使得相对人以为姓名权人同意该活动的行为。譬如,盗用他人姓名签订合同或者注册公司等。(3)假冒他人姓名。“假冒他人姓名”是指不但非法使用他人姓名,还要求侵权人冒充受害人,使得相对人以为行为人就是姓名权人的行为。可见,假冒要比盗用的程度更进一步。例如,本案中王某不但非法使用罗某的姓名,还冒充罗某读大学,属于假冒而非盗用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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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涉及的面广,这本书丰富的侵权案例为我们保护自身权益提供的法律参考。


非常好!涉及生活各个方面


因为我们上课所以才买的书,和那门课很贴切,它里面有很多的案例,很容易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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