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
2010-1
中国法制出版社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研究所
190
案例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形成的司法产品,作为案例载体的裁判文书蕴含了法官对法律的感悟理解和对纠纷的评判结论,是法官司法智慧的结晶。优秀的裁判文书,不仅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具体纠纷的案结事了,而且能够起到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和指导审判的重要作用。把优秀的裁判文书从浩如烟海的案例中挑选出来,使之充分发挥功能作用,对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多年来,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对案例的研究特别是指导性案例的研究越来越重视且日趋深入,案例研究作品层出不穷。各级人民法院也高度重视案例的编选工作,很多法院还建立了定期发布典型案例的平面、网络载体和相关制度,用以指导本辖区内的审判工作。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案例的研究和探索,为建立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专题策划】 同住人参与抢劫临时借住他人住所的被害人的行为构成入户抢劫 进入员工宿舍实施抢劫行为的,不一定构成入户抢劫 进入业主为了营业和看管物品便利而不定期居住的超市内实施抢劫的行为,不构成入户抢劫【案例精选】 刑事 绑架罪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张浪明等绑架案 以“原始股”为诱饵低买高卖骗取股民钱财之定性 ——殷宏伟诈骗案 民事 商品房买卖中欺诈的认定及其解决 ——崔睿、崔学金诉安徽商地阳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案 震前未过户但已交付的房屋在地震中毁损灭失后相关利益归属问题的法律探析 ——刘国秀诉杨丽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郑某某诉厦门市湖里区吕岭社区居民委员会、厦门市住总物业管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及抚育费的返还问题 ——王林瑞诉丁红英离婚纠纷案 商事 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认定和股东瑕疵出资的责任承担 ——三明市金融服务公司清算小组诉福建省龙岩龙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厂房使用权转 让协议纠纷案 保险合同中的“无责免赔”条款效力认定 国家赔偿 因他人个人犯罪行为而造成损失的,能否要求国家赔偿 ——鹤壁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裁判方法】 盗窃机动车牌照不构成犯罪,但应受到治安处罚 盗取车牌后索要赎金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 从三起环保关联诉讼案件看环保公益诉讼之开端 ——在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之间徘徊的环境权益保护司法救济模式之选择【深度研讨】 虚构房屋交易套取银行贷款案件的法律分析 “假戏真做”亦当真——卖方以套贷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应受支持 虚构交易贷款中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未成立 “套贷”行为的性质、合同效力及其法律认定 虚构房屋交易套取银行贷款案件的刑法分析 房贷纠纷的司法认定 “套贷”民事案件的执行风险及应对【裁判文书】 路佃臣与范思伦土地侵权纠纷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域外撷英】 德国 【肖像权】知名度并非是媒体未经同意使用名人照片的借口。媒体未经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 的合法化理由的判断,应当在媒体自由权、图片所含信息价值与他人在此图片上 的人格利益之间相互衡量。有商业目的的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的,除非能够证 明该图片在商业目的之外有其特殊的信息价值,否则一概认为使用非法。 【租赁合同】主租赁合同终止之后,承租人因为其转租行为所获收益都应当返还给出租入, 除非收益部分是因为承租人自身原因获得,而非通过租赁物获得。 【请求权抵销】原被告双方都有针对对方的源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不能因为两个请求权来 源于同一场斗殴过程中,就允许其互相进行抵销。 【强制猥亵、强奸罪】以暴力、以对他人的身体或生命立即予以加害相威胁,或利用被害人 由行为人任意摆布的无助处境,强迫他人忍受行为人或第三人的性行 为,或让其与行为人或第三人为性行为的,构成强制猥亵、强奸罪。 日本 【举证责任】灾害补偿互助规约规定了“互助对象人因突然发生的偶然外来事故而使身体受 到的伤害”为补偿金的支付事由,与此同时,还规定了“因互助对象人自身疾 病而产生伤害时,上告人不支付补偿金”的免责事项。在此情形下,补偿金支 付的请求人仅负有就互助对象人身体外部的原因而产生的事故与其所受伤害之 间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的责任,对互助对象人所受伤害并非因其自身 疾病而导致不负举证责任。 英国 【无家可归的救济】如果居住者在其居所内遭受家庭暴力,则该居所应被认定为不适宜继续 居住的场所,地方政府应合理地认定其为无家可归者,并有义务在其申 请援助时为他们提供适合居住的居所。【裁判要旨】 刑事 民事 商事 行政
一、盗窃犯罪1.2008年3月17日晚,被告人楚桥、于亮、高恩龙(在逃)经预谋,来到富锦市实验中学道南的“广源”食杂店,进入室内盗得十四条香烟和其他物品(价值人民币1506元)。同年3月18日,被告人孔繁军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将楚桥、于亮盗窃所得的香烟予以购买。2.2008年3月20日晚,被告人楚桥、于亮、高恩龙来到富锦市向阳路北段的“万家福”超市,从后窗进入室内,盗窃香烟二十一条(价值人民币1776元)。同年3月21日,被告人刘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对楚桥、于亮盗窃所得的香烟予以购买。3.2008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楚桥、于亮、高恩龙进入富锦市实验中学道南的“常胜”蔬菜店内,盗窃300余元人民币,被三人挥霍。综上,被告人楚桥、于亮参与盗窃作案3次,盗窃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3582元。二、抢劫犯罪2008年3月28日3时许,被告人楚桥伙同于亮、高恩龙预谋前往富锦市“福源”超市准备实施盗窃。楚桥一人先从超市后窗户进入超市,被居住在超市内的业主刘文祥发现,楚桥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威胁刘文祥拿钱,刘文祥趁其不备用商店里的片刀将楚桥砍伤,并与其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楚桥看见于亮、高恩龙站在窗外向超市内看时便喊:“进来,快点。”被告人于亮、高恩龙就用石头将超市前门玻璃砸碎进入超市,被告人楚桥、高恩龙用拳头击打刘文祥,将刘文祥制服后,被告人于亮和高恩龙将收款台内的人民币49.50元以及香烟十条(价值人民币1036元)抢走。案发后,赃款、赃物被收缴并返还被害人。
《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总第10辑)》是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书是很好的,但是想在当当订阅全册的话就没有办法找。希望能够按期排列。
由权威的机构出版的极具有参考价值的案例书!对于提高你的分析能力大有好处!
我是律师,这本书在业务上对我的帮助很大。很好的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