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配套规定
2010-5
中国法制出版社
《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编写组 编
250
以法释法:将与主题法条文联系紧密、能直接对主体法条文有注释说明作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条文置于主体法条文之下,标明效力层级,从最权威的角度对主体法条文进行解释。 请示答复:收录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对于具体问题问题的请示答复。这些请示答复是对具体法律适用的问题或具体案件的处理作出的答复,反映了对某一具体问题或个案的处理思路、方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条文注释:对主题法条文以及密切联系的条文进行综合适用解释,注释法条中的重点、难点,帮助读者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掌握法律原意。 案例指引:紧扣法律条文,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过相关案例,可以进一步领会和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从而作为解决世纪问题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立法目的]第二条 [合同的定义]第三条 [双方平等原则]第四条 [合同自由原则]第五条 [公平原则]第六条 [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 [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九条 [订立合同的能力]第十条 [合同的形式]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的定义]第十二条 [合同条 款与文本]第十三条 [订立合同的方式]第十四条 [要约的定义]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第十七条 [要约的撤回]第十八条 [要约的撤销]第十九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第二十条 [要约的失效]第二十一条 [承诺的定义]第二十二条 [承诺的方式]第二十三条 [承诺的期限]第二十四条 [承诺期限的起点]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的效力]第二十六条 [承诺的生效]第二十七条 [承诺的撤回]第二十八条 [新要约]第二十九条 [承诺迟延]第三十条 [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第三十一条 [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第三十二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第三十三条 [签订确认书与合同成立]第三十四条 [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十五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地点]第三十六条 [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 (已履行主要义务的合同成立]第三十八条 (依国家指令订立合同]第三十九条 (格式合同条 款定义及要求]第四十条 [格式合同条 款的无效]第四十一条 [格式合同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责任]第四十三条 [保密义务]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第四十五条 [附条 件合同的生效]第四十六条 (附期限合同的生效]第四十七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处理]第四十八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处理]第四十九条 [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第五十条 [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第五十三条 [合同免责条 款的无效]第五十四条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第五十五条 [撤销权的消灭]第五十六条 [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效力]第五十七条 [合同解决争议条 款的独立性]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第五十九条 [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第六十条 [全面履行与附随义务]第六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第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第六十三条 [价格执行]第六十四条 [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 [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第六十六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第六十七条 [先履行抗辩权]第六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第六十九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第七十条 [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履行困难的处理]第七十一条 [债务的提前履行]第七十二条 (债务的部分履行]第七十三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的期间]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十七条 [合同变更的条 件]第七十八条 [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第七十九条 [债权让与]第八十条 [债权让与的通知义务]第八十一条 [从权利的转移]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的抗辩权]第八十三条 [债权让与中的抵销权]第八卜四条 [债务承担]第八十五条 [承担人的抗辩]第八十六条 [从债的转移]第八十七条 [合同转让形式要件]第八十八条 [概括转让]第八十九条 [概括转让的效力]第九十条 [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九十一条 [合同终止的原因]第九十二条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第九十三条 [合同约定解除]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第九十五条 [解除权消灭]第九十六条 (解除权的行使]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第九十八条 [结算、清理条 款效力]第九十九条 [法定抵销]……第七章 违约责任第八章 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 买卖合同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附则配套法规请示答复索引
在同年6月27日国家环保局主持的协调会确定了矿业大学的整改责任后,矿业大学于同年8月15日从北京邮寄给重庆环保局两张无设计人员、技术审核人、负责人签名,也无设计单位盖章的图纸。二审认为这是设计方“不负责任的表现”,似有不妥。因为以欠缺签字盖章形式即认为设计方没有进行任何整改,依据不足。矿业大学也认为,这只是征求意见的草图。本案所涉型煤厂建设工程是工业性试验项目,属于特殊专业工程的设计,有关设计内容需要反复论证、征求意见和修改,要求设计方不对图纸征求意见并作适当修改补正,而一下子拿出完全成熟的设计方案是不合理的。如果重庆环保局不认为这两张图纸是征求意见图,则应当及时明确指出图纸欠缺签字盖章的闸题,要求设计方予以改正。重庆环保局对此不作明确的意思表示是不适当的。三、关于原审对合同作终止履行处理的问题。一、二审判决在未对合同继续履行是否已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必要进行认定的情况下,而判决终止合同履行(实际上是解除合同)不妥。从一审判决书看,重庆环保局的诉讼请求中并无要求解除合同,其只是要求赔偿损失。一审的鉴定结论也只是讲“按原设计建成的型煤示范厂,不经彻底改造,是无法开工生产的。”从该鉴定不能得出因设计方的原因已导致合同不可能或者不必要履行的结论。实际上,矿业大学作为设计方,已经履行了其大部分义务,也无证据证明其已无法完成或者根本不愿意完成型煤干燥车间的整改义务。因此,在发生争议时合同的履行尚未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必要的情况下,应当首先考虑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而不是迳行判决合同终止履行。如果是发生争议时合同尚属可以继续履行,只是由于诉讼多年,工程状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确已不可能或者不必要履行的,虽然合同可以解除,但对由此诉讼时间拖延引起的扩大损失,应当由当事人合理分担,而不能由一方当事人全部承担。四、关于黑液车间不能投产的损失承担问题。二审判决认为,未考虑不属于矿业大学设计的黑液车间不能投产造成的损失,已充分照顾了矿业大学的实际利益。因黑液车间的建设不属于本案合同内容,故该部分损失与矿业大学无关,不应作为本案是否赔偿的考虑因素。以上问题,请你院依法予以复查,在3个月内将复查结果报告本院并经复申请再审人。建议你院在复查期间暂缓执行本案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配套规定(第4版)》:以法释法。将与主题法条文联系紧密、能直接对主体法条文有注释说明作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条文置于主体法条文之下,标明效力层级,从最权威的角度对主体法条文进行解读。 请示答复:收录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对于具体问题的请示答复。这些请示答复是对具体法律适用的问题或具体案件的处理作出的答复,反映了对某一具体问题或个案的处理思路、方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条文注释:对主题法条文以及密切联系的条文进行综合适用解释,注释法条中的重点、难点,帮助读者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掌握法律原意。 案例指引:紧扣法律条文,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过相关案例,可以进一步领会和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从而作为解决世纪问题的参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威出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