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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法条突破

教学法规中心 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7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教学法规中心 编  

页数:

297  

内容概要

当今,我国各大高校法学教学使用的教材,内容较为学术化、体系化,欠缺实务指导性。而连接理论教学和实务操作的关键要诀就是加强对法律条文的学习,因为法条可以体现法律的实际运作。而市面上现有的教学法规图书基本上欠缺对法条的科学编排,不能与教材知识结构较好一一对应,使用不便。 本书的制作基于主流教材的基本章节框架,将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拆分,严格按照理论的系统性进行编排;并按照课程进度的设置分章设节,使得法条与教材实现无空隙对接,便于课堂教与学使用。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总 论 第1课 概 论 第2课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第3课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4课 管 辖  第一节 立案管辖  第二节 审判管辖 第5课 回 避 第6课 辩护与代理  第一节 辩 护  第二节 代 理 第7课 证 据 第8课 强制措施 第9课 附带民事诉讼 第10课 期间、送达第二编 分 论 第11课 立 案 第12课 侦 查  第一节 侦查行为  第二节 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  第三节 侦查终结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五节 补充侦查 第13课 起 诉 第14课  第一审程序 第15课  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第三节 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四节 对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 第16课 死刑复核程序 第17课 审判监督程序 第18课 执 行  第一节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第二节 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  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章节摘录

  第七条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九条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第十条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  第十一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编辑推荐

  本套丛书的制作基于主流教材的基本章节框架,将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拆分,严格按照理论的系统性进行编排;并按照课程进度的设置分章设节,使得法条与教材实现无空隙对接,便于课堂教与学使用。  本课重点:提示每课教学的重点,使得学习具有针对性。  法条突破:甄选重点法条.并标注出重点词语。突出重中之重。  法条链接:列举与重要法条相关的其他法条,辅助理解重点法条。  司考例题:紧密结合法条,精选司考真题,便于提高应试技巧。  要点详解:编写适当的解释,便于理解学习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精要速记:采用图表记忆的方法归纳重点难点.便于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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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法条也有课后习题,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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