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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法学精品教材

季秀平 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1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季秀平 编  

页数:

430  

前言

  为了适应地方二、三类本科院校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我们编写了这本《民事诉讼法简明教程》。  在本教材中,我们力求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简明扼要。尽量全面而简要地介绍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突出主要知识点以及重点和难点。对于争议观点,一般只介绍通说或说服力强的观点。  二是注重实用。紧扣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每章后面都附有典型案例或综合案例及其简要分析。所选案例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司法考试案例,另一类是法院审理过的典型案例。  三是科学严谨。特别注意观点和体例安排以及逻辑结构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本教材大大缩减了文字,能够更好地保证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也更加有利于学生轻松愉快地学习。  本教材不仅特别适用于上述地方二、三类本科院校的民事诉讼法教学,也适用于各类高职院校的民事诉讼法教学,还适用于司法考试、法硕联考、成人教育以及有关培训。

内容概要

本书为《应用法学精品教材》之一。 本书简明扼要地介绍了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主要介绍了民法总论、人身权法、物权法、债权总论、合同法、继承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的有关内容,突出了主要知识点以及重点和难点。书中较好地处理了民法学与婚姻家庭法和知识产权法课程之间的关系,避免了不必要的重复。全书共七编,分别为民法总论、人身权法、物权法、债法总论、合同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具体分为三十七章,每章后面都附有典型案例或综合案例及其简要分析,具有应用性和实用性。本书符合二、三类本科院校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要求,同时也适合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校以及本科院校举办的民办高校使用。

作者简介

季秀平:1967年3月生,江苏涟水人。1990年7月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政教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8月被分配到淮阴师范学院工作至今。其间,1995年9月至1998年7月,在南京大学经济法学专业攻读硕士学位,按期毕业井获得法学硕士学位;2000年9月至2003年7月,在中国人民大学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四章 诉权与诉第五章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第六章 法院管辖第七章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第八章 民事诉讼证据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明第十章 诉讼保障措施第十一章 普通程序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 非诉讼程序第十五章 再审程序第十七章 法院调解第十八章 执行程序第十九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章 区际司法协助本书缩略语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2.双方当事人对抗的平等性。由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地位平等性所决定,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对抗上也具有平等性。例如,原告起诉提出诉讼请求与被告应诉反驳原告盼诉讼请求构成平等的对抗。而在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就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之争的对抗,则不属于诉讼请求与反驳诉讼请求的平等对抗;在刑事诉讼中,有罪与无罪、罪轻与罪重的对抗,也不属于诉讼请求与反驳诉讼请求的平等对抗。又如,在民事诉讼中,一方提起诉讼,另一方则可提出反诉与之平等对抗。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不得向公诉人提出反诉。在行政诉讼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起诉后,也不得向相对人提出反诉。  3.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依法处分其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自由。正因如此,民事诉讼形成了特有的诉讼中的和解与调解制度。一方胜诉后,也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不申请强制执行。而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就行政法律关系之争议,不适用调解方式解决,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行政机关胜诉后也无权放弃自己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与被告也不能进行和解或接受调解。  4.严格的规范性和程序性。一般而言,民事审判和执行均须严格按照法律规范和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将导致诉讼行为的瑕疵,甚至无效。  5.解决纠纷的强制性与最终性。强制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被告应诉的强制性。一旦原告起诉被法院立案受理,被告就当应诉,若被告不应诉,法院可缺席判决。二是裁判的强制性。法院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必须服从,并应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则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终性一方面是指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后方式,另一方面是指法院最终的生效裁判当事人必须服从并履行,否则就会受到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当事人不能因为不服而采取进一步的解决方法。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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