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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第74辑)

北京仲裁委员会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2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北京仲裁委员会  

页数:

163  

内容概要

《北京仲裁》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主办,以关注、探讨我国仲裁制度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务问题为宗旨。《北京仲裁》为季刊,每年出版四辑,下设“专论”、“仲裁讲坛”、“比较研究”、“调解专栏”、“仲裁实务”、“案例分析”、“办案札记”等栏目。本书为《北京仲裁》第74辑2010年第4辑,内容涉及:等。

书籍目录

特载 探索与创新——北京仲裁委员会制定和实施争议评审制 规则的背后考虑/王红松 论我国建设工程领域争议评审(DRB/DAB)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朱婧周显峰叶万和胡远航 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及其在中国的前景/宋东升建设工程专栏 影响仲裁中工程造价鉴定的不利因素分析/姜开义 浅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杨景欣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与纠纷处理的发展/谭敬慧 工程合同风险分配与合同变更之法律效果/苏 南 论台湾地区之仲裁人选任制度——以营建工程为中心/伍胜民专论 预期违约制度的比较研究/郑辉 抗辩与抗辩权辨析/周洪政 营业转让中的债务承担/李凡陈国奇比较研究 美国ADR对完善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启示/于语和刘志松 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紧急仲裁员规则——一些值得思考的特点/Niclas Rockborn Charlotta Falkman and Johannes Lundblad案例评析 系争合同是如何终止的——仲裁员办案手记/黄雁明 仲裁协议与司法审查的关系:以一则案例为 中心而展开/毕玉谦孙瑞玺征稿启事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①对于其他类型的抗辩权,也应采取这种理解。因为抗辩权作为一种反对权,只要表现出对请求权的对抗意思即可,并不以指明抗辩权的准确名称为必要。因此,抗辩权人提出的对方尚未履行、对方履行存在瑕疵、债务应由债务人偿还、债务时间太长不应再偿还等异议,都是在行使抗辩权的表现。在对阻却履行迟延发生采行使效力说的情况下,更不能对抗辩权行使的形式采取过于苛刻的认定标准。而且,不是所有的抗辩权人都具有专业的法律素养,对抗辩权人提出过高的要求,也与实务现状不符。在抗辩权是否行使的认定上,以抗辩权人表露出对抗的意思为已足。抗辩权作为实体抗辩的一种,不限于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提出。在诉讼或仲裁程序外,针对对方提出的请求权主张,抗辩权人使用抗辩权予以对抗亦能发生抗辩权的效力。在诉前的往来交互中,只要有证据能够表明曾经提出过抗辩权即可;在诉讼或仲裁程序进行中,如果在审判庭或仲裁庭之外向对方主张抗辩权,以该事实让审判庭或仲裁庭获知为必要。请求权的实现一般受制于诉讼时效期间,形成权的实现一般受制于除斥期间,抗辩权的实现却没有期限限制。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与程序结合时,抗辩权的行使就受到了时间的约束,抗辩权的提出时间不能超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的终结时间。因为判决或裁决一旦生效,即具有既判力,不允许对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再行起诉或受理。出于维持判决或裁决效力和维护司法权威的考虑,不应允许再行提出抗辩权主张。倘若允许抗辩权人无限制的行使抗辩权,则对请求权人未免不公,也不利于法秩序的厘清和维持。抗辩权人应将行使抗辩权的意思表露于外,只是内心存在抗辩的意思不足以产生抗辩效果。抗辩权可以以书面函件、电子邮件、现场公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的形式提出。抗辩权以向请求权人提出为原则,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向审判庭或仲裁庭提出抗辩权亦能起到行使抗辩权的效果。抗辩权人将载明抗辩意思的当事人往来函件提交审判庭或仲裁庭,即使该函件之前未曾送达请求权人,也视为抗辩权人提出了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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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第74辑)(2010年第4辑)》是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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